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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5 08:36:26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1.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1.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4.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隐患。

1.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为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出的隐患。

1.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 2

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安全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协调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有其他专业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告知有关部门。

2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二级单位职责

2.1安全科:负责定期开展体系审核、安全大检查、特种设备专项检查、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检查,并跟踪督促各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工程进行跟踪督促。

2.2技术科:对确定的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立项整改及整改过程中的管理、协调。

2.3生产科:负责生产系统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负责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生产协调。

2.4机动科: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基础设施、设备、动力、电气运行系统隐患排查、整治和现场验收。

2.5保卫科:负责定期开展公司消、民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2.6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科;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 3

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定期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重大危险源、高危作业、特种设备、机电设备、季节性安全工作等专业、专项检查);不定期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对各二级单位开展各类专业、专项隐患排查。

3.3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各工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要对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4定期事故隐患排查要有主要领导带队。公司开展的隐患排查要有公司领导带队;二级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车间领导带队;工段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工段领导带队。

3.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3.6一般事故隐患由二级单位核实确定。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和车间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车间安全领导小组组建。

4.2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各二级单位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有公司相关专业部门落实整改,并对重 4

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验收。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专业主管部门整改不了的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解决。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制度,经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各二级单位要上报公司安全科登记备案,由安全科上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各二级单位要上报公司安全科销案,公司安全科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内容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4.4.1.2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 4.4.1.3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社会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报告公司,由安全科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

4.6上报公司并经确认的重大隐患,隐患所属单位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公司各级事故隐患管理要做到闭路循环,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并对隐 5

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9各单位排查的事故隐患要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要有整改责任人和验证人签名确认。

4.10事故隐患信息一律由安全科对外发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向任何媒体披露。

5事故隐患治理

5.1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2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详细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隐患的整改到位。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实现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着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5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隐患所属单位要加强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及时进行汇报。隐患整改结束,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 6

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6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7公司有关部门要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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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顾客、消费者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一

2 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

(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四、排查的重点

(一)加强对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安全运行。

(二)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三)经营期间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

(五)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电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

(七)在营业结束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等安全情况,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新安水库管理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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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单位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单位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制氧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单位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单位有关规定,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单位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4、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

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单位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单位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盈江县阳光出租车服务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出租汽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按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对象及范围应包括:出租汽车等机动车辆及相关装置;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营运证件等。

三、列入安全检查范围的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必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项安全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实行责任人及受检当事人签字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排查制度。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好隐患的跟踪控制工作。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公安机关吊扣、吊销驾驶证后,应主动向公司汇报,公司应收缴被吊销驾驶员的营运证件并上交管理部门,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驾驶车辆。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帐”。各项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规范化,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对违反本制度及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一、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要素和主要环节: 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以自查自纠的方式进行,重点是运输经营活的现场排查和日常排查。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结合进行。

1、综合性检查:班组每周一次,车队每月一次,公司每季度一次;

2、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消防专项检查每月一次;

3、专业检查:对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技术检查;

4、季节性检查:根据运输任务和气侯变化,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5、节假日检查:每个节假日到来之前进行检查;

6、日常检查:由驾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原则和主要内容:

1、道路旅客事故隐患的治理按照“及时消除”的原则,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公司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2、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范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的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分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1.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长效的安全预防机制,规范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流程,排查安全生产经营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3.机构

为确保排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达到发掘隐患的目的,大队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和策划全大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范围、方式、进度等工作。

3.1领导小组

组长:大队长副组长: 分管安全的副大队长

成员:安全组、生产组、资产组、经营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中队主要负责人;修保车间负责人等。

3.2工作职责

3.2.1组长负责隐患排查全面工作,制定排查目标、标准和进度要求。

3.2.2副组长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督促各中队排查工作开展和督查。

3.2.3各成员负责所在中队隐患排查的具体流程、汇总、总结等工作,并上报排查阶段成果。

4.范围

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施

设备及活动。设备主要指车辆,场所主要指停车场、办公楼等,环境指道路环境和运营环境,人员指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活动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

4.1车辆等设施设备

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不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之一。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轮胎、燃料(液体、气体)供给系及专用装置、车身电器线路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灭火器、安全带、防静电链、防火帽等)是否齐全有效等。此外,车辆停车场所的消防安全也在范围之内。

车辆安全例检、综合性能检验、安全技术检验、维修质量检验等是车辆隐患排查的主要形式。

4.2从业人员

车辆驾驶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隐患之一,主要表现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具体包括:超速、超载、超限、操作不当、疲劳驾驶、违法占用车道、违法超车、制动不当、酒后驾驶、未按规定让行、接打电话等,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驾驶员的心理和情绪变化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

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工作方法、管理行为等应列入隐患排查范围。

4.3道路环境

道路环境(含停车场等设施)往往是交通事故的诱发因素,因此对道路及其环境也应进行隐患排查,主要从道路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方面进行。道路环境隐患包括通行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恶劣天气条件造成路面湿滑和能见度低,车辆和道路线形及交通环境不匹配等。

4.4运营过程

运营过程是造成事故隐患的重要环节,包括不遵守场站管理规定,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

4.5管理过程

管理过程是造成事故隐患的重要根源,包括过程的合理性、适宜性、合规性等,要求各中队每月至少一次。

4.6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的范围、内容、考核、质量等。

5.方法

5.1隐患排查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原则。

5.1.1制度化

大队全体员工均为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岗位的职责和作业范围实施隐患排查、举报、消除、整改等具体过程。

5.1.2科学化

隐患识别方法、排查治理方案必须科学,符合客观规律。

5.1.3规范化

隐患排查治理力求表单化和流程化,有记录,有步骤。

5.1.4常态化

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畴,构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方式。

5.2方式

结合大队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大讨论、全员大排查”活动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留有记录。

5.2.1综合检查

每年大队组成综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各中队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检查,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带队,涉及大队各个业务流程。

5.2.2专业检查

大队各职能部门(包括安全组、生产组、资产组、经营组等)每季度应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对象为各中队和修保车间。

时间原则上在每季度末,其中四季度可提前至十一月末。

5.2.3自查自纠

大队各职能部门、各中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5.2.4季节性检查

安全组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季节性检查,时间为春夏之交、秋冬之交,主要对

象为车辆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时间原则上在3月和10月。

5.2.5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车辆安全例检、驾驶员行为状态检查等。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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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二0一四年九月

浙江正方 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国道351线雅安段LJ6标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各班组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项目部驻地、工人生活区以及工地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项目经理举报。

浙江正方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安全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和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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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作业班组在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业主、监理以及集团公司。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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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作业班组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月底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月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班组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监理、业主书面回复由业主、监理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班组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业主、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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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2014年9月1日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工程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称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事故.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查的隐患.重大事故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使生产经营单位自患.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规程项目部均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全面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均应分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均应建立健全事故隐

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查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视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均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并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六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六定”是定期整改措施、定整改人、定整改经费、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验收人.第七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和相关科室人员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进行隐患排查,各单位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六定”的原则进行治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与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公司生产安全部,生产安全部必须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未按“六定”的原则对隐患对隐患进行整改或谎报整改回复的,视其情节严重情况,对单位及施工项目部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处罚,如果多次不改,将向公司领导提出免职的建议.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履行事故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本制度从规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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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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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LJX-SG-1标项目部 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一、编制目的

隐患排查治理目的是为了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作业环境的缺陷以及管理上的漏洞进行排查和治理。

三、编制范围

(1)隐患排查应包括所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2)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3)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 分类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隐患治理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排查存在隐患主要有:

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2、职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的;

3、企业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演练的;

4、检查当中重大问题未经整改的。

5、在易发生坠落、省道、地方道路交叉口、深基坑开挖、取土坑、泥浆池等没有设臵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

6、未编制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和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和设施不到位的;

7、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的设臵及安装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及工艺要求的;

8、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按规定存放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

10、没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1、无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并进行落实的;

12、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消防机构和完善消防设施的;

1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14、职工个体防护装备没有按规定配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15、特种设备未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的;

16、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经过演练的;

17、较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未到位,流于形式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监管

1、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计划。

2、检查出施工现场隐患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要责成有关安全技术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要登记,督促工程处认真整改。

3、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小组检查发现应当责令整改的工程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2)依条例实施经济处罚;

4、、工程处自接到项目部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或停工整改指令,必须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5、停工整改的工程处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6、项目部安全部应当对被责令整改的企业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假整改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五、停工整顿恢复生产程序

1、被责令停工的单位完成整改后,先由本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整改要求自检,项目部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整改班委提出的恢复申请之日起,在一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3、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4、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继续进行整改。

5、凡被责令停工整顿的单位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以组织恢复开工。

六、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

安全领导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工:

1、经整改未达标准的;

2、责令停工整顿后擅自进行开工的,无视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开工的;

4、停工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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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LJX-SG-1标项目部 2013年3月16日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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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顾客、消费者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

(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四、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11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工段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督办应进行监控。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排查与报告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按督办,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第12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报告.

凤城市第一粮库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报告

凤城市粮食局:

结合第一粮库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第一粮库组成专项检查

组于2014年4月10—11日对第一粮库全库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

检查整治。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我们重点对第一粮库药库,临时租房

户的消防、消防器材及消防用品,建筑物等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从专项检查情况发现,第一粮库存在以下问题:

1 临时租房户民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

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

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 疏散,

民工消防意识淡薄,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在建筑物上,烘干机前提升塔,烘干机锅炉房,烘干机后提升

塔,浅圆仓控制室,打包仓,火车发放塔以及浅圆仓边檐,因年

久没有使用都有不同程度上出现裂缝,墙的主体与墙皮分开,随

时都有脱落的可能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3 原锅炉房烟囱因年久已裂缝倾斜,已造成了很不安全因素。

三、措施及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现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监督租房户工作现场、配电室及明火作业等防火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合理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确保消防灭火设施齐全有效,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醒目的消防标志牌。建立企业领导和值班人员检查、巡查制度。明确应急处置办法,把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身上,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检查巡查工作,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全力实现防患于未然,确保消 防工作万无一失 。

2、加强租房户用电管理。单位确定两名经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

3、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培训,向租房户广大民工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生产常识,使广大民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形成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 生产局面。

4、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所监管库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生产职责, 形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租房

户,要严肃查处,必要时,采取停租措施,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5,加强检查巡视墙体有不安全隐患,发现一处尽可能及时处理一处,但有的墙体裂缝地方因建筑物太高,无法保证自身安全还是无法处理,暂时只能做到拉上警戒线,已做警示。很难落实安全工作。

6因一粮库现在经济状况很难做到清出处理,也只能已警示牌作为标记。

凤城市第一粮库

20014年4月13日

第13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综合检查企业内部安全隐患,主管安全工作领导4次/半年,主管安全工作科长1次/月,班组长1次/班。

2、专项、专题检查企业内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专项安全隐患。

3、季节性、节假日 检查企业防火防爆、防雨 防洪、防雷电、防暑 降温、防风及防冻。

4、安全例查库内违章违纪,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1、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安全检查除管理层或专职人员外应发动基层每位员工,紧紧依靠广大员工,坚持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全检查应通过作业现场实际检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汇报会;了解人和物不安全因素和生产过程中的异常现场等方法进行;

2、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及政策,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物资准备等;

3、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即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4、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班组要与自查为主,各单位内部要在班组与班组之间,工种与工种之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借鉴;

5、要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负责的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6、建全安全检查网络,实行危险源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要按照安全检查表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表主要种类有厂级安全检查表、班组级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

8、各级安全检查都应做好记录、台账,建立检查档案,收集基本数据、掌握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奠定基础。

三、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查找

1、各级管理层应按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查找,一经查出必须及时报告;

2、事故隐患从“班组日检、分管负责人旬检、单位月检及公司定期排查”的方式,定期组织查找隐患。一经查出,立即组织整改。 特别是岗位员工查找举报的事故隐患,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整改。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管理 隐患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可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检查部门向隐患所在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

2、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由生产管理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确定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时间等要求;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做出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整改计划,按期完成。

事故隐患的整改:

1、隐患一旦查出确认后,必须按照“四定、二不推”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由于整改不及时造成的事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整改的隐患上报安监局,由安监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整改或报公司,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提出整改方案;

2、在隐患尚未整改前,发现隐患的车间、班组岗位必须制定临时监控措施或设置警示标识,严防隐患发展为事故;

3、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安全副总经理做出停产决定,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由总经理批准,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整改方案报单位所在地乡镇安监中心。

4、台账填写要求。隐患发现人、整改人、验收人必须本人签字, 填写签名及时间。同时,班组长应提出意见并签名,厂领导或专职安全员也应填写签名,并提出整改意见和临时防护措施;

5、隐患整改验收,班组长必须到位参加签名;隐患排查结果统计分析

(1)、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底,统计汇总本专业专项隐患排查与处置情况,填写统计分析报表,报安全部。

(2)、生产车间、公用工程供给单位负责人每月底,统计汇总本单位当月隐患自查与治理情况,填写统计分析报表,报安全部。

(3)、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统计全公司当月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向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其他领导报告,并向全公司通报。

(4)、每季度末,安全部应统计本季度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度报表》,经公司安全副总审核、批准,加盖单位公章,于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乡安监中心。

(5)、每年1月20日前,安全部应统计本公司当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度报表,经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签字、单位盖章后,于1月25日前报安监中心。 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台账

1、安全部应建立健全公司综合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台账。

2、各专业管理部门建立专项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台账。

3、生产车间、班组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置台账。重大隐患报告

1.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报告程序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无安全附件、建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防火规范等属于特种设备、防火防爆等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质检等专业监管部门报告。

3.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危及公司安全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局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管理与考核

1、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要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举报、整改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

2、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举报、整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单位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级及危险程度对责任单位、班组的责任人进行严厉考核;

3、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中,因责任不到位漏查隐患或隐患治理不力而造成事故的单位,班组或个人给予重处。

第14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五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五项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其绩效大小,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而避免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事故隐患排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4、及时制止违章和误解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罚款、调离或辞退处理。

1、排查开展不力或不开展隐患排查者。

2、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

3、发现各类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劝阻不整改的。

5、不按规程运行安全设备、设施的。

三、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责任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重要内容,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负责分解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五、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15篇: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xxx工程开展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报告

为了切实做好xxx安全生产工作,在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根据《xxxx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的通知》xxx安全生产(2016)9号及《xxx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xxx明发(2016)15号文件安排,xxxx从源头抓起,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防范于未然,加强检查,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xxxxx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为了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管理局组织由安全科长及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xxx工程进行检查。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同时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严密排查,覆盖全面,不留死角,排查出的问题即时整改,不出纰漏,不出事故。

二、精心组织,对应考核内容开展检查

结合文件通知精神和附表1内容对应开展检查,发现各参建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制度内容不全;施工单位未建

1 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文件档案;无物资储备台帐;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部分警示牌设立不全;保险、漏电保护等装置存在问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等安全隐患问题,发现隐患现场要求整改。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并要求存在隐患单位签字认可。通过此次检查对附表1进行考核打分得92.5分。

三、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二是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三是全面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狠抓事故源头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赋分表

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2

第16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附件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和分类。等级划分: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分类:按事故隐患性质划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

1 防、防治水、管理和其它共六类。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 各矿实行“五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矿长必须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对照认定标准逐项排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每周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现场事故隐患排查;科(区)必须每天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班组必须每班进行一次班前隐患预排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岗位人员必须动态排查本岗位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七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审查,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上报的事故隐患确认。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生产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生技[2011]10号)、《关于印发“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通地[2011]11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2 1.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总工程师可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为: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通防、防治水科区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隐患排查周期为一个月(两次排查之间的时间段),各矿根据相关要求提前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要对各矿提交的会议图纸、资料进行统一规范。

3.会议以在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上月隐患排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报。(2)周期内安全生产情况通报。(3)周期内安全、生产、技术方面亮点展示和存在问题剖析。(4)上月一通三防、水害事故追查、分析。(5)本月“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6)其它有关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方面的内容。

4.总工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按专业形成会议纪要,由总工办汇总整理后发布。

5.各矿根据本规定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要与公司隐患排查会议有效衔接。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制定治理方案。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

第十条 现场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3 人或者指定隐患整改人,组织整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同时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及职能业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再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继续整改,并追查原因。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基建)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生产(基建)矿井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根据隐患

4 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整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于上级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公司安监局负责公司(含基建、托管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四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生产(基建)矿井向公司、公司向上级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及预排查出的下月安全工作重点以“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监局。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

5 面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隐患和未整改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注明原因;下月预排查安全工作重点情况;本月新增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底前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形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报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生产经营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漏排、漏报、瞒报、迟报或虚报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安全管理

6 部门要设立安全信息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收集、建档、反馈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信息中心的作用,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馈各种事故隐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处室要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的日常工作,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长效运行。

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第八条第二款。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

7 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煤总[2005]133号)中所列举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臵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臵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8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9 (4)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

10 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11 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3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徽省经信委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第二章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省煤矿实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1.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

2.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

4.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

5.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6.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7.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8.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

9.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10.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安徽省构建煤矿瓦

14 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08]76号)。

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通风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独立的。

(2)设臵的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它采掘作业的。

(4)巷道失修严重的。 (5)风速超限的。

(6)串联通风、局部通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没有开采保护层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在石门揭煤、煤层采掘前未按规定进行预抽瓦斯的。

(3)对煤层瓦斯开展预抽未达规定值的。 (4)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抽采能力不足的。 (5)抽采工程、抽采计量严重失真的。

(6)非突出煤层预测突出指标超标或出现瓦斯异常,未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5 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包括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不全的,各类传感器安设不符合规定的。

(2)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包括系统断电、闭锁功能失常的,系统故障率高、传感器误差大、维护工作严重滞后的等。

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矿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2)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机构设臵、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3)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设计审查、备案违反有关规定的。

(4)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力、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机电设备使用管理不严格的。

(5)治理重大瓦斯隐患的整改措施、资金不到位的。

五、恒源煤电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轨道上山及主要轨道运输联络巷上部车场未采用甩车场的。

2.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

3.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施工联络巷、放水巷、探煤巷等辅助工程时,不编制施工设计,不上报恒源煤电公司生产技

16 术部批准的。

4.无经批准采区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5.提人绞车或乘人装臵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

6.在独头煤层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的。

7.矿井(或采区)主要回风巷存在积水高度超过500mm以上的。

8.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采、掘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

9.在矿井总回风巷、采区主要回风巷设臵风流控制设施。

10.停工、停风区未进行瓦斯检查恢复作业。

11.无措施排放瓦斯,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不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一风吹”。

12.独头巷道(盲巷)停风10日及以上,备用工作面微风、无风未及时处理,或仅打栅栏,采用临时密闭的。

13.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区、采空区以及盲巷;有钢管、轨道、电缆等导电物体通入密闭墙内。

14.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区内,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3%、氧气浓度低于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未在24h内封闭完毕。

15.随意或无措施启封临时和永久密闭的。

16.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瓦斯涌出异常未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17.使用2台以上(含2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

17 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二个作业地点供风。

18.石门和其它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以及突出危险区(包括突出威胁区)前,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投入生产前,未进行安全评价。

19.未执行彩带放炮制度的。

20.未预计采区、工作面的涌水量,采掘头面未按预计水量配备相应能力的排水系统。

2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未进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未开展至少一次的水害隐患排查,排查结果未经公示的。

22.提高上限及承压水上开采6(10)煤等存在突水威胁工作面未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及采前安全评价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23.井巷过大中型断层、承压含水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导含水构造地带未编制专项防治水设计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24.延深水平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25.井下探放水措施违反《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的。

第17篇:印刷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印刷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题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机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帐,对 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有关部门应没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生产经营党委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18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项目经理举报。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领导。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公司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29日起执行。

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9日

第19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

督办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监管水平,落实治本之策,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应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章 事故隐患等级分类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质安部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和放射源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对公司建筑、道路、起重机械、电器仪表、避雷装置、机械设备及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第六条 基础设施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遵循《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相应资质、具备合法的用工手续和持有各种合法有效证件。监控施工中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防 1 止重大安全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第七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明确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责任、实施监控治理。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类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八条 有对外承包的施工项目,公司主管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要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安环部组织的综合性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子公司隐患自查每周1次(可与现场管理检查结合进行),安全员(技术员)每天一次,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在班前、班中、班后对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第十条 专业性隐患排查。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内容主要是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防护用品及防火设施等的隐患进行排查。

2 第十一条 季节性隐患排查。春季以防雷、防火排查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汛为排查重点;秋季以防火为排查重点;冬季以防冻、防滑、防火为排查重点。

第六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整改。

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报安环部备案。

对于较大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间,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环部,安环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成立隐患整改小组,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同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质安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部位;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负责整改的单位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整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或临时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质安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跟踪、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3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质安部定期公布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在安全例会上提出批评;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公司部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 定期上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附件的格式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25日前报质安部。质安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1月5日

第20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目标和任务

通过隐患治理,杜绝一切事故苗头,认真消灭事故隐患,同时举一反三,查找和弥补安全管理和工作中的差错和疏漏,防微杜渐,确保安全生产。

4、方法和措施 1)治理方法:

①通过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及各类检查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②发现隐患查后,各部门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隐患治理,排除险情;

③非本公司管理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出现隐患,对本公司会有影响的,发现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公司相关的部门报告;

④公司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隐患评估,决定采取的措施; ⑤根据危险程度下达作口头通知或隐患整改通知书;

⑥重大事故隐患即刻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办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停产整改;

⑦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治理隐患,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 ⑧整改结束后,部门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派人现场验证,确保治理达到规定要求。

2)治理措施:

①隐患治理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各措施可单独使用或结合其他措施综合使用;

②管理措施:通过加强管理,确保原危险因素消失或消减,避免事故发生;

③教育措施:对隐患涉及者制造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④防护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危险的隐患,对接触者采取劳动防护手段,确保危险程度降低;

⑤应急措施:在直接整治前,临时采取必要手段,预防事故发生。

5、经费和物资

1)治理隐患所需经费直接通知财务部拨付;

2)如治理所需经费数额巨大,应上报集团公司安技处; 3)财务部应无条件确保治理经费及时拨付;

4)治理所需物资应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采购。

6、机构和人员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培训教育工作。 组 长:法人或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指定人员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各船舶船长、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安全主任。

7、时限和要求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即刻下达,一般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时限在半个工作日内(自接到隐患报告始);

2)治理时限自接到通知,一般不超过24小时;复杂、工作量较大或已停产的治理任务一般不超过72小时;

3)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切实消除危险因素,并认真检查,确保没有因为治理工作,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

4)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验证工作,验证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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