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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其用途分为行政事业类、基本建设类和生产类。

行政事业类,是指由行政事业费预算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有关事业发展、民政优抚救济、社会保障以及专项业务费、修缮、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支出。

基本建设类,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生产类,是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且符合财政投向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支援农业生产、支援不发达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等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资料系统。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级部门都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申报的项目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项目库;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市级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财政局汇总申报专项支出预算及申报材料,填报项目申请表,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区财政部门申报的一般性行政事业类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入库;生产类项目要进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九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前,要对项目申报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项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申报部门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年度财力状况,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求的前提下,确定当年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属市直单位的项目,列入市级部门预算;属县区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到县区。对一些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市财政局每年4月底前,从项目库有重点地筛选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争取中省立项。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确定后,不再受理该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事宜。若遇重大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急需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要确保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配套的资金按项目足额落实。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项目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对一些建设周期长的生产或建设类项目,当年项目未竣工,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各类专项资金在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各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所确定的项目内容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正式确定并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生产建设类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建设领导责任、技术指导责任和项目建设进度、工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有条件的地方,对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生产建设类项目,要将项目的实施及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抓好专项资金使用的单据送审及报帐核销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生产建设类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通过建立财政、主管部门、审计联动监督体系,确保专项资金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追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绩效好的部门及单位,在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差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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