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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梓潼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竣工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拨付资金书面申请,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具体用途、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编报审核,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招投标规定依法确定项目 1

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用途及要求,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会审;审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实施合同;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按规定审查核拨资金;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检查,对违纪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其具体经办人和承办股室(机构)负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直接分管责任,法人代表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行报告审查制度。

各涉农单位要根据县委、政府确定年度支农发展规划和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实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

部门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建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立项行为,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项目立项的公示公告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基层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若由于工作不认真仔细,项目前期调查不够,甚至顾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项目难以实施或出现社会矛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管理投机,积极推行“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直接补助等投入激励手段。县级财政及涉农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上,要采用较为科学的分配办法,以提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的用途和要求管理、拨付和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

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采购材料物资获取额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制度办法外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资金下达文件和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的内控制度,要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相互监督、互相制约。在项目实施前,内控制度要报县级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前,要按规定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以正式文件送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查后,按《县委工作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及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要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

(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尤其是涉及对个人补助的专

项资金要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在立项、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将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享受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及效益情况,按规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

(三)应当纳入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四)大宗物资、材料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但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用途、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实施地点等。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

对未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及用款计划、无书面项目实施进度核实报告、支出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规的,县财政局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实行公告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制、逐级报批资金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

审批环节,落实审批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规定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和项目管理辅助账,专门核算和反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收支业务和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根据单位申请和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和劳务提供单位)。凡直接补贴农户(民)的资金,全部采用“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民)手中。

资金支付一般实行转账结算,并从严控制现金支付。对确需支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梓潼县现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后检查验收办法。

(一)项目采用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制。

(二)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竣工一项验收一项。

(三)采用项目实施乡镇先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县项目领导小组申请县级检查验收。

(四)县级检查验收采用联合验收制,由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项目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经县联合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项目或单位及时兑

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五)乡镇自查初验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实施单位或个人申请)、乡镇自查验收表、五名以上村民代表(村组干部除外)签字核查表、竣工项目总结、民办公助总结和农户筹资筹劳凭证、施工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简报、一事一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督察和处罚力度。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管好用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对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隐蔽性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项目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签订合同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

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项目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纳入财政管理资金拨款审批单》,并且逐级审核,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

(一)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

(六)项目公示公告书;

(八)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

(九)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

监督人签字);

(十)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十一)工程款税务发票;

(十二)“一事一议”相关资料;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须严格审核报账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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