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重点单位申报要求
一、对于2011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由消防支队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1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二、对于新增的社会单位,各单位要根据界定标准按时申报,并于2月15日前完成向消防支队联系申报工作;
三、对原先确定为重点单位的单位,因自身单位某种原因(比如企业倒闭、人员减少或性质发生改变等)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要在2月15日前完成申报,以便消防支队及时予以调整剔除。
四、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界定待区重点单位界定完毕后,按照《北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界定。
第十八条除本市各级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余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按照社区管理,统称为社区单位。
旅馆住宿、文化娱乐场所等特殊行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辖外的单位,由所在地派出所参照治安管理模式进行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的社区单位和特殊行业场所中,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设施的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重要单位,其他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一般单位。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协同公安派出所对重要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防火重点申报单位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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