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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讨论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我国把宗教问题看做是个人的私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既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的、现在信仰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的自由。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有重要意义。从哲学角度上来讲,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将长期存在。针对这一客观实际,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正确处理信教与不信教、信这种宗教与信那种宗教以及信这一教派与信那一教派之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其次, 宗教信仰问题是思想领域的问题,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只能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命令。我们知道,不能强制人们信仰马克思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不信仰宗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确地反映了宗教发展的规律,体现了用民主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因此,它是惟一正确的政策。再次,马克思列宁主义历来认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如果片面强调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强迫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忽视政治上、经济上的一致利益,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在人民内部人为地制造分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宗教问题上“左”的错误留下的严重教训也正在这里。历史告诉我们,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里,能否正确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关系重大。它对于团结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于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定,对于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宗教又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在力量在人头脑中的幻想反应,是人间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是没有信仰的国度(这里的信仰是从我国没有一个主流宗教的角度来看待的)。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大国也试图通过文化商业化向我国“不牢固分子”输入“反动思想”。可想而知,信仰在一个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方面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一般的,如果透过宗教神秘的包装,我们可以知道,宗教的本质是给人在精神上的一种\"终极关怀\",这是人作为人在精神活动中所特殊需要的。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宗教,表现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这个是宗教学上的一个公认的基本定义。通常,人的精神上的终极关怀要靠信仰去解决。信仰有很多种,而宗教信仰是其中一种。信仰可以慰藉人的心灵。当亲人逝去的时候,每年的祭扫给了人盼头,伤痛仿佛也减少了不少。恶运降临,对神会佑护自己的信仰会支撑我们化险为夷......我国所以在某些方面,《壹号皇庭》里的“圣姑”对于那些陷入真正绝境中的人来说有积极影响的。比如,给被医院宣判死刑的人以生的勇气与希望。

然而,宗教绝不应该被用来禁锢人的思想,使人满目相信与跟从。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在社会根源的影响下,宗教成为剥削制度的拥护体,成为剥削阶级剥削的工具。在中世纪,欧洲盛行政教合一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那时,宗教被认为是统治的工具。而作为意识形态的信仰,体现的是个人内心的东西,不同的人很难做到信仰的一致。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提出了政教分离的口号,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也随之产生。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排除了国家利用政权确立国教并强制公民信仰的可能。后来,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普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宪法更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公民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中国基督徒在进行宗教活动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与外国的宗教组织和团体发生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托克维尔对于宗教分离有其独到的看法:“把属于上帝的还给上帝,把属于凯撒的还给凯撒\",“政治权力对于真正的信仰是一种负担。割断政治联系,宗教信仰将长盛不衰。”宗教在退出政治舞台的同时,更加赢得了人们的尊敬。

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在这里,我们似乎就能明白,明明《壹号皇庭》中小孩爸爸在小孩生病时求神拜佛、圣姑给小孩作法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因为这种做法直接造成了本送医可救的小孩停止了呼吸。宗教活动应该在不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上进行。迷信构成了小朋友在被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被伤害到了身体健康直至死亡。 另外,在宗教不能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方面,宗教的传授不能带入学校课堂的。学校是教授理性知识的地方,未知领域仍然很多的今天,无奈的我们只能通过规避问题的方法来承认我们的无知。但,显然地,没有人会同意把宗教归到科学与自然这块。关于,为什么《壹号皇庭》中迷信爸爸在癌晚期在接受圣姑的祈祷之后治好了医院都束手无策的病这个疑问。也许真的有一种神秘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也许是信念,我想这应该属于心理学的研究范畴。也许也存在许多偶然性中有某种必然存在。这绝对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有巫医这种职业的存在,你绝对不能说他迷信因为他为许多人治好了病。在世代相传的许多其实很管用的技艺中往往会掺入神秘的成分,仔细研究去掉冗余的一套方法也许隐藏着规律性。我并不是相信片中的圣姑所谓的圣姑附体显灵那一套,我只是为了引出许多人传统和科学,效果与理性的对立,我想这个问题也一定困扰过片中受害者的爸爸。就像现在“不科学”、没有合理解释的中医和逻辑性很强的西医的对立一样。这让我想到了前一段时间看到的一个案例,一个人通过偶然获得的一个方子治好了多名癌症人但却因为没有药监局下发的关于配方许可使用之类的一个证件被判了多年监禁.......有时候正是人们在科学现实下无法达成某种诉求才会诉诸不确定的东西。

宗教必须依法活动,外国不得干涉我国的宗教问题。一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国家一般都禁止利用宗教挑起民族纠纷、破坏民族关系、制造国家分裂、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因为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国家安全是公民生活安定的保障。相反,如果国家动荡不安,必然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构成极大的威胁。比如,*集团一直妄想分离着西藏与大陆的统一,挑起了民族纠纷,制造国家分裂,这也是危害了中国所有公民的利益。他们还煽动藏人自焚,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这样的不合法律规范的宗教活动是一定要被限制的。再如法轮功鼓吹“放下生死”、“升天”、“圆满”,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威胁。有时甚至反共势力利用邪教噱头,雇佣假邪教者对我们一些重大国际活动进行破坏。他们在其恶劣企图下,用不正当的方式破坏我们大国的威严。法轮功邪教甚至不该被称为“宗教”,它是我们坚决要反对与抵制的。

在对待宗教问题时我们要小心把握一个“度”字,我们普通人也许并不能理解信徒对宗教的狂热从何而来,但我们须坚持以真理为最终目的,互相包容;在政治条件下,促进和谐,不以主观意志和血气为信仰的出发点,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人们常说法律不是限制自由的,是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的。这里也同样适用,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必要限制是为了保护宗教活动环境的真正自由。唯有在积极保护与必要的法律限制下,宗教这一文化遗产才会愈发焕发美丽,走得越长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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