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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涉刑案件审理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纪检监察涉刑案件审理应注意的事项

纪检监察涉刑案件审理应注意的事项

栏目:业务连线作者:蒙县纪 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实行审理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审理的原则是:案情分析当参谋,证据不足出主意,认定事实把好关,定性处理找依据,手续不全提建议。真正做到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把案件办成铁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严格审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程序的合法性

一方面,审查案件当事人违法违纪构成的要件是否准确。纪检监察机关先行处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有时候会与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这是正常的现象。因为违法和违纪是有区别的,有的违纪行为不一定违法。所以,会出现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定与司法机关判决不一致的现象。实际上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部门只要就涉嫌违法案件的其中一个或几个足以给违法违纪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事实证据进行固定,同时对已查实构成违纪但不违法的事实一并审核,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看符合何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就行了。其他涉嫌违法的问题由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这样在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期内,快审快处,以达到警示、警诫和教育的目的,使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同时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另一方面,审查案件程序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前处理的案件,审理的时间紧,工作量大,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手续和程序上的疏忽,这就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风险。因此,审查案件程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也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仅要认真审查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等,同时更要注意审理工作本身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不能因时间紧而忽略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影响案件质量,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所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适时把握处理涉刑案件的时间

一是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处理的时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案情简单,有一个或二个以上错误事实足以给当事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快查快办,先行给予当事人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再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处理的时机。如果案情较为复杂,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不能审结,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认定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基本一致时,纪检监察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作出给予案件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的决定。三是在审判阶段处理的时机。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仍不能统一,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等待法院庭审或者判决后,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是,以上三个时机的把握更要注意适时、适当以及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性。否则,就会加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风险,降低党政纪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谨慎起草处分决定书

1、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要标明“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字样。纪检监察机关除对案件已经查实的违纪事实和涉嫌违法的问题写清楚外,还应对未查实的其它问题进行综合表述,并在处分决定书上写上“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的法定术语,体现司法结论与纪检监察结论的相对应。

2、对违纪款物的数额不应写的太具体。司法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还要进一步进行侦查,法院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是多少还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避免执纪风险,不应在处分决定书中写清楚违纪款物的具体数额。同时对违纪款物可单独作出责令退赔或收缴的非党纪政纪处理决定,追缴相应的违纪款物。

3、处分决定书要设置可能启动第二次党政纪处分的合理条件,如移送后司法机关又发现新的违纪事实,法院判决同党政纪处分决定相冲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生效判决启动第二次党政纪处分程序。这样便于做好法律惩处与纪律追究的衔接,减少执纪风险。

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办法

至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审核处理情况报告

外审注意事项

迎审注意事项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

各部门外审注意事项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纪检监察涉刑案件审理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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