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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主要对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分装、运输、废弃处理等,提出了安全要求。

1.3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 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及GB 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分为以下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1.4 在公司范围内储存、输送、分装、运输、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储存、输送、分装、运输的管理

2.1 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和政府部门(消防、安监、卫生、环境保护)进行审查批准。

2.2 储存、输送和分装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应按划定的禁火区,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严格 管理火种。并在储存、输送、分装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3 储存、输送、分装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罐区、泵 房、污水处理装置、桶装线、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达到安全运行要求。

2.4 如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使用、签名制度,保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管和使用。

2.5 储存、输送、装卸、分装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储存、输送、装卸、分装 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6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罐、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 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7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罐、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安 全标志。

2.8 剧毒物品的储存,要配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

2.9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常用化

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2.10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调动需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并报安环部备案。

2.11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入库或出库。

2.12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入库后,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部门的有关提货手续。安全检查可分为“出入库检查”和“在储检查”:

(1) 出、入库检查内容:

a、检查进入库区的人员及车辆,对入库人员应严加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进入库房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的;并否则严禁进入库房。

1b、校对物品名、数量、规格、危险品标志、生产厂家、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c、重点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泄漏、封口是否严密、包装外表是否粘有油污和遭受水浸、雨淋等情况。

d、

e、检查运输许可证,在发货时检查提货单位运输车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无此证不得发货。 (2)

“在储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仓库保管人员每天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定时对库区检查,并写出检查记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定期检查是指仓库领导会同保卫人员每周对库存物资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或高温等恶劣天气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a、检查火源、电源,库房内严禁用明火,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冰箱等。

b、检查货物包装有无破损渗漏或膨胀变形,物品有无潮解、熔化或风化变质,重点物资重点检查。

c、检查库内环境主要检查库房是否漏雨、积水、

库内的温度是否符合所存物品的危险特性

d、检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进行保养,是否保证灵活有效的使用。

2.13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人员出入、设备操作、明火管理等规程制度。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移至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并制订严密的用火方案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2.14 专门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应有隔离、清洗消毒和现场急救的安全措施。对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 人使用

)

a、剧毒物品管理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b、化验使用部门领取剧毒物品时,必须到公安部门审批备案。领料单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并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必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并签名。出库后由化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放置在保险柜内。

c、剧毒品库,每季度由保管人员、班长、安全员、运行部门领导、保安人员参加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对领发过的物品进行复点,发现损耗、变质,及时处理。

2.15在仓库附近应有标明危险化学品性能、消防方法等标志牌,通道、走道等安全出入口要有安全标志。通往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库房之间,包括露天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2.16 遇水燃烧或受热后能发生危险的化学物品,不得堆放在露天。

2.17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地点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试验和分装、打包、封焊、修理等操作。每天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库房内不准住人。

2.18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a、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有毒废弃物品。

b、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c、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找政府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d、销毁、处理危险物品必须提出申请,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批准。

3.3.1托运危险化学物品,托运单位必须携带单位证件和危险化学物品证明,向指定的“危险 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营业部门”提出托运。“危险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营业部门”必须具有政府

3.2 危险化学物品需要运往外地的,由供货单位统一向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公路运输进出本市装运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或自备车必须持“四证”(“道路行驶证、道路运输营运证、化学危险品作业(押运)证、营业性道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液化气槽车还须压力容器使用证)”)。

3.3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3.4运输装卸危险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灌装站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5散装运输固体危险化学物品,应根据物品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3.6化学性能互相抵触或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同车装运。数量极少的化学试剂(除爆炸物品以外)采用保险箱或可靠分隔措施后,方可同车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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