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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家庭养老长期以来就是我国农村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一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农村养老的需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及问题。本文从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出题,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养老 农村养老保险 现状 问题 对策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1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

农村养老保险低覆盖率低主要是由于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还比较低,经济状况比较落后,这使之很多家庭在满足自身生活和子女上学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产生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且在农村自古以来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人们观念的转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此外,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或者是对政策的宣传没有使用通俗化的语言表达,这就会让有条件的农民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养老保险或者是没有想到而未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在我国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具有优越的经济条件所以发展较好,而在中西部地区开展得不尽人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几个发达省市,仅江苏、浙江、山东、上海和北京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占全国基金总量的70%以上。

1.2基金的储备不足,增幅过慢

主要体现在:首先,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参保人数不多,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低,所以农村养老保险收取保费较少。

其次,缺乏政府扶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效益不好,农民没有从集体经济中得到帮助,政府又没有给农民补助,这就成了农民自己筹集资金的养老模式,而且也没有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最后,基金没有得到很好地保值增值。一方面,目前农村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大部分都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由于基金交给县级部门管理,基层购买国债比较困难,加之银行利率逐年下降,这就使得基金不能得到有效地增值。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还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基金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基金被挪用和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1.3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

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农保部门大都依据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法规已经落后于实践,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为政,确定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而且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缺少对职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团队的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高效管理养老保险业务。

1.4保障的范围和水平低,保障权益无法兑现

在一些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到60岁后只能领取到农保机构原来承兑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甚至有的地方只把原来的缴费额退还给参保人,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地损害;与城市相比,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人数相对于参保人数来说较少,说明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是较年轻的人,而现在的许多老年人并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他们还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此外,对于一些贫困的家庭或者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的家庭由于没有资金参加养老保险,他们的养老问题就更加严重。

2改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2.1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加快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使他们在家庭开支之后还有一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会产生对农村养老保险需要的可能;政府部门要对农民加以正确引导,让他们了解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能正确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把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尽可能地纳入保险体系中,增加参保人数,满足大数法则,使缴费标准的计算更加准确和合理,才能有效地发挥养老保险的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功能;在欠发达地区,要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低水平起步,从而能够让更多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

2.2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该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捐赠税等相应税种管理的基础上,开辟新税源,调节收入分配比例,加大财政性社会保障项目支出的比重。要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养老资金问题:(1)加大政府的调控力度,改革分配制度,掌握更多的可再分配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2)建立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即个人交纳的全部记入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同时政府给缴费帐户适当补贴,鼓励农民自觉缴费。(3)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联合制定法规条文,要求非农企业的雇主在雇佣农民时必须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障金帐号,以供被雇佣农民年老时享用。(4)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即国家在每年征收农产品的时候,用价格手段将一部分收入隐性扣除,把扣除总额转入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帐户。

2.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系

一方面,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优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基本框架。要规范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统一社会保险对外服务的经办,推进社会保险服务的社会化,增强社会保险服务功能,提高社会保险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以便农民外出务工返乡后或在各地区间流动时仍能够享受到统一的服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应该建立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系统,加快建设信息平台。

2.4强化农村养老保障立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坚持保障范围、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有别、家庭保障与国家保障、社会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强制保障与自愿保障相结合等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内容应当包括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水平、保障基金的管理、法律责任。当前,政府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也应对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加以具体规定,以增强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信心。目前,可以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的立法状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地区农村养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地方性农村养老保障法规条例,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课题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发展现状和政策建议[N] 中国经济时报,2007—04—13·

[2]张喜亮,吕茵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N]·工人日报,2006—01—09 [3]李文政 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成因及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难题[J] 安徽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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