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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91498.6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茂源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杜宜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三和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建伟,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15)湛民二初字第4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全额支付货款317800元,并从违约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本金两倍的利息。

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湛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1、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5万,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5万并开具发票。30万履行完毕双方无纠纷。

2、如被申请人未按期付款,则全额支付货款317800元,并从违约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本金两倍的利息等。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期付款,应当按照调解书第二项约定履行,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茂源路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655号

法定代表人:杜宜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超,总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欠款874115元,并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逾期利息。

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共欠款1474115元。自2015年7月开始分期还款,每月偿还30万元直至付清。如不按时偿还或任一期还款不按时偿还,视为所有欠款均到期,申请人有权就所有欠款对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逾期利息等。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一共偿还欠款60万元,剩余874115元拒不履行。申请人有权向其主张剩余欠款及利息。被申请人没有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刻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茂源路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655号

法定代表人:杜宜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继荣,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70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099.00元、违约金2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495.00元。

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大邑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共计352,099.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分九期全部付清;如被申请人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出现任意一起违约,则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有尚未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25,000.00元;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5.00元,由被申请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申请人已垫付,被告美岭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时一并支付申请人)。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共计支付货款350000.00元,但均未按调解书确认时间及数额支付,且剩余2099.00元拒不偿还。被申请人没有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调解书约定向其主张剩余欠款、案件受理费及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中力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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