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管理制度
1、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扯皮,隐瞒不报。由科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科。
2、经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查证:在按规程操作下的意外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3、由于未按照规程操作,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或者遗失该医疗设备,按责任事故处理,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新购的医疗设备使用未满一年全额赔偿,使用满一年后按照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4、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事故处理。医疗设备管理人员会在研究后对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5、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科室或个人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6、医疗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报工程部维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医疗设备原价折旧后赔偿。
7、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8、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设备科2012-11-20
《设备仪器损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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