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转让合同
甲方:庆和镇兴通农机厂弓香贺(王秀民)
乙方:庆和镇四方地村李儒杰
丙方:庆和镇高起堡村
因庆和镇兴通农机厂欠四方地村李儒杰590000.00元借款,经双方同意,将原兴通农机厂弓香贺(甲方)承包的高起堡小苗军园子(丙方)林地转包给四方地村李儒杰(乙方),并做如下协议:
1、原弓香贺(甲方)与高起堡村(丙方)所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全部转交给李儒杰(乙方),由李儒杰与高起堡村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一切权利和责任与弓香贺(甲方)无关。
2、兴通农机厂弓香贺(甲方)所转包给李儒杰(乙方)的林地1299亩应包含高起堡村抵押给信用社的225亩林地。
3、因其他未明原因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此转包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自保存,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林地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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