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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操作细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增强案件处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与时效性,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管理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湖南银监局和各银监分局的案件处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或外部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诈骗、盗窃、抢劫等,涉嫌触犯刑法、已经或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的,应当确认为案件。

案件风险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

1 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财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成功堵截案(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人防、物防或技防措施成功阻碍或终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

案件(风险):包括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

第四条

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告、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其中,案件风险事件、成功堵截案件不适用本细则中对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应有效落实和执行其法人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案件处置制度。

案件处置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处置预案,案件处置权限、职责和流程,案件问责政策和标准,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处置情况报告要求等。

第六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制定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制度,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制度,并报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辖内各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市级管理机构,应将其法人机构制定的案件处置制度、其上级非法人机构或本级机构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或类似制度性文件,报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2 第七条

辖内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工作报告惯例,及时、真实、规范地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本级机构及下属各级机构(含异地下属机构,下同)的案件(风险)信息和相关案件处置报告。

第八条

湖南银监局各监管处、案防(安保)办和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辖内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

各监管处对所监管的长沙地区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主要包括: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进行核查、确认和报告;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和案件调查工作;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内部问责、后续整改并进行跟踪、评价;根据案件性质和责任认定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案防(安保)办对辖内案件处置工作负功能监管责任,主要包括:结合银监会要求和辖内实际,研究提出加强案件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或局领导指示,对案件处置工作进行个案指导和跟踪督促;会同相关监管处审查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处置工作质量,向银监会归口报送辖内案件(风险)信息、相关案件处置报告及案件督查情况报告。

各监管处和案防(安保)办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分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并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

对于辖内案件处置中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案防(安保)办、相关银监分局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 第九条

各银监分局参照第八条要求对本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并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及时、真实、规范地向湖南银监局报送辖区内的案件(风险)信息、相关案件处置报告及案件督查情况报告。

第十条

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应针对每个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必须参与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处置的全过程,熟悉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情况,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主办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湖南银监局案防(安保)办按照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要求,负责建立并维护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确认信息台账和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三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湖南银监局办公室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相关《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同时,要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并内部抄送案防(安保)办和相关监管处。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4 (见附件一)形式及时报送。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发机构发现事件后18小时内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在接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尽快向上级监管机构报送。湖南银监局原则上应在事发机构发现事件后24小时内向银监会报送。

第十五条

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督促、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对尚未确认为案件或予以撤销的案件风险事件,应以适当方式按季向上级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事件经核查确认不构成案件的,以《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见附件三)形式及时报送案件风险撤销信息。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事件经核查确认为案件,或者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而直接确认为案件的,以《案件信息确认报告》(见附件二)形式及时报送案件确认信息。其中,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而直接确认为案件的,执行第十四条规定的报送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

成功堵截的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均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方式报送,并在标题或正文中注明“成功堵截”字样,报送时限可根据事件紧急程度适当延长。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初步确认案件后,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立即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和相关处置工作。

5 专案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涉及人员,查清基本案情,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长沙地区或银监分局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湖南银监局、银监分局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的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调查和相关处置工作。

银监分局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湖南银监局应对银监分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赴案发地进行实地督促和指导。

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对口监管部门组成;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各对口监管部门联合组成,一般由涉案金额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口的监管部门牵头;案防功能监管部门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可参与或牵头督查组的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和金额,督查组组长由局长、分管局领导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督查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处置与案件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协调跨行核查或开展相关调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

6 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跟踪掌握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提出案件督查情况报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整改措施提出监管意见,提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件调查报告。在报送案件确认信息后3个月内不能报送案件调查报告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案件发现情况,涉案人员、作案过程和作案手法;有关风险点和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责任;涉案金额和初步判定的风险金额;案件处置进展情况及近期拟采取的措施等。

对于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责任,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列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结合监管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以正式文件报送案件督查情况报告,并将机构的调查报告作为附件。

第二十三条

报送案件调查报告之前,发现案件情况重大变化或需要紧急说明的情况,应按照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要求,及时以适当方式书面报告。

第五章 案件审结

第二十四条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总结发案原因及教训、

7 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方案后,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及相关附件。在报送案件调查报告后3个月内不能报送案件审结报告的,应以适当方式书面说明原因。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形成审结报告前,应就发案原因分析、问责意见、整改措施等事项与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沟通。

第二十五条

银监分局收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案件审结报告后,应对机构的案件审结情况进行审查,结合监管工作情况及时以正式文件向湖南银监局报送案件审结情况报告,并将机构的审结报告、问责方案、整改方案等作为附件。

湖南银监局收到银监分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情况)报告后,参照上款规定向银监会报送案件审结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分局相关部门、湖南银监局案防(安保)办对案例材料进行审核后,负责向上级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例材料的框架内容参见附件五。

案例材料可以文字材料方式单独报送,也可作为案件审结(情况)报告的附件材料一同报送。

第六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责任追究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湖南银监局、银监分局的监管部门应结合案件发生原因和教训、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效果以及风险化解情况等

8 内容,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案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按照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要求,及时报送《案件司法结论报告》(见附件四),并提供公安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案件(风险)信息,不能有效落实案件处置要求或及时报送案件处置相关报告的,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并在全辖通报。

第三十一条

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开展相关调查、移送案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湖南银监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银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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