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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张翼 程永宏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城镇建立时间晚,发展基础弱,保障项目不全,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内容及覆盖面和待遇水平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筹资机制,加快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以此减少农村社会保障的诸多不均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这一时期的农村社会保障以集体经济为依托,主要包括五保供养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1978年后,由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瓦解,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已不复存在。但是,农民作为我国人口最为庞大的群体,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忽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并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起,各地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试点,之后逐渐在全国推开。这一时期,五保供养制度也经发展得以完善。2007年我国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1992年开始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却陷入困境。2009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大幅上升。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认识误区

20世纪90年代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流行的一种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作法是土地换社保,即农民以耕地、林地等换取社会保障,后来在其他地区逐步推广,但实际上这一作法存在很多问题。农民交出土地所换取的社会保障权利主要是养

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障,保障项目少,且待遇水平低于城镇职工。同时,一些地方在推行“土地换社保”中,由于趸交保费数额偏高,农民把土地补偿款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交付保费,其近期生活直接面临很大困难①,尤其是在城市找不到工作的失地农民面临的生活压力更为突出,因而土地换社保的实际保障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在土地补偿过程中的不规范、不透明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以非市场化的低价收购农民的土地,再以高价卖出土地从中牟利,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滥用。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不均衡发展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不均衡发展的现状,即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不均衡发展、不同地区之间的农村社会保障不均衡发展和农村不同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的不均衡发展。

相比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晚、发展基础弱、保障项目不全,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内容及覆盖面和待遇水平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农村在近几年才建立起包括新农保、新农合与社会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仍然缺失,已有的保障项目待遇水平低、保障作用有限,而且新农保和新农合都是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缺乏强制性。

不同地区之间的农村社会保障也存在不均衡发展的问题。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城镇化进程快,农村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一些地区正在探索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而中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还比较低,与东部地区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固然与地区的经济基础有关,同时也是国家政策导致的。例如,新农保在建立之初就允许各地在中央确立的缴费档次、基础养老金标准之上,根

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尽管这是适应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的措施,但客观上导致了新农保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均衡。

新农合自2003年重建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完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则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发展速度快,但由于建立时间短,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覆盖面比较小。另外,在农村,除了已经建立的新农保、新农合、社会救助制度,其他诸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福利等项目至今仍是空白。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对策

首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目前实施的新农保与新农合,都体现了政府责任,但是财政投入仍然很低。就新农保而言,全年660元的基础养老金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是有条件的。对于这些由于子女不参保而导致生活缺乏保障的老年人,政府也应承担起支付其基础养老金的责任。在农村社会救助中,资金有限的问题也需要政府财政支持加以解决。此外,农村卫生医疗条件、养老资源条件差,这些都限制了农村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因此除提高政府的筹资比重和社保待遇标准之外,政府还需要加大对农村诊所、卫生院、养老院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和人才队伍的培养,使农民得到切实的保障。其次,改农村社会保障的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农民本身收入不高,再加之短视心理,许多年轻人或身体健康的人群倾向于不参加社会保险,这减少了社会保障的基金积累,缩小了社会保障分散风险的范围。另外,农村的低收入人群无力参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使这部分最需要保障的人群丧失了社会保障权利。因此,需要尽快改变自愿参保的规定,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与此同时,对由于低收入而无力参保的人群进行补贴,资助其参保,确保人人享受有保障的生活。

第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长效增长的筹资机制。目前新农保与新农合的筹资机制都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其中集体补助部分,在已有政策中并未明确规定,加之许多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集体补助很难落实。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又包括地方政府的补贴和中央政府的补贴。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设施短缺、经办管理水平低下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瓶颈。突破这一瓶颈需要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一方面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卫生资源的投入,保证管理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另一方面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在乡镇养老院等机构的建设上吸引民间资本和慈善组织捐款。在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经办管理水平方面需要培养社会保障专业管理人才队伍,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村服务,对自愿到农村服务的社会保障管理经办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支持。

最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要针对城乡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层次,统筹规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由于经济基础的不同,现阶段不要求城乡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一致,而是需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扩大农村的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待遇水平,尽量缩小与城镇的差距,进行制度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提高统筹层次。

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必要性

我国加入WTO时在农业方面做出了很多承诺,包括市场开放、国内的农业政策、出口和动植物的卫生检疫②,其中许多承诺对于国内的农业发展形成挑战。

在市场准入方面,入世后我国已失去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手段,国内市场仅剩关税这个唯一的保护措施③。但在关税削减上,我国承诺加入WTO后10年内我国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削减22.1%,虽然高于发达的WTO成员国,但却低于大部分发展中的成员国,这同样不利于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④。在国内支持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协定中已经明确承诺,中国农业补贴仅仅能够利用特定基期农业产值8.5%的微量允许⑤。我国也已承诺不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中国目前的补贴政策还没有突破WTO规则范围,仍然符合微量允许标准,但与欧美国家的农业支持水平相比已是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方式,间接地突破这种限制,以保证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中国外向型发展战略目前面临严重困境,扩大内需已经成为共识。而扩大内需,必然要重视农村这个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目前农民收入严重偏低,制约了农村市场的发展。政府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就在于提高农民实际收入,提高农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对于实现这个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副教授、博导)

注释

①张春雨:“基于公民权利理念的农民社会保障及‘土地换社保’问题分析”,《兰州学刊》,2009年第5期,第95页。

②程国强:“执行WTO承诺对中国农业的影响”,

http://.cn/DRCNet.Channel.Web/expert/showdoc.asp doc_id=126565。

③扈立家,张立富,刘强:“WTO农业保护框架及我国的政策选择”,《农业经济》,2000年第4期,第19页。

④程国强:“WTO《农业协定》简介”,

http://.cn/DRCNet.Channel.Web/expert/showdoc.asp doc_id=126830。

⑤“经济观察:中国将在WTO框架下大幅增加农业补贴”,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2/02/content_10752205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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