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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培训试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2: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原料药 GMP 指南(Q7A)试题

一、填空:

1、《原料药 GMP 指南(Q7A)》文件旨在提供具有适当质量保证系统的活性药用成分(API以下简称原料药) GMP 指南,以确保活性药用成分(API)达到预期的,符合API具有的(质量特性)与(纯度)要求。

2、《原料药 GMP 指南(Q7A)》本指南中所指的\"产品生产\"包括物料的(接收,加工,包装,重包装,贴签,重贴签,质量控制,放行),原料药的储存和分发及相关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3、在世界范围内,原料药的法定定义存在差异。不管在哪个地区或国家,当某种物料被列为(原料药(API))生产,或用于制剂药品生产时,均必须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生产实施。

4、《原料药 GMP 指南(Q7A)》适用于(人用药品)(医药)所用原料药制造过程中无菌前的各种生产作业。

5、原料药 GMP 指南(Q7A)包括包括通过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自然资源利用或由这些工艺联合而制备的各种原料药。

6、本指南不适用于(疫苗、完整细胞、全血和血浆、全血和血浆的衍生物(血浆成份)和基因治疗)的原料药。但是,它适用于以(血或血浆)为原料生产的原料药。本指南不适用于(医用气体、待包装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7、“原料药的起始物料”系指(原料、中间体)或用来生产某一原料药的某一活性原料(活性原料的关键结构将进入原料药中)。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可以是市售的、按合同或商业委托从一个或数个供货商处购得的,也可以是企业自行生产的。

8、原料药生产中的 GMP 要求应当随着工艺的进行,从原料药生产的前几步到最后几步,(精制和包装),越来越严格。制粒、包衣或粉碎(如打粉、微粉化)等原料药的物理加工,均应遵循本指南。

9、原料药(API)生产的全体人员都应当对(质量)负责。

10、每个生产企业都应当以(文件)的形式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予以实施。质量体系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参与。

11、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各种规程、工艺和资源),以及确保原料药符合预期质量与纯度要求所需的一系列活动。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措施活动都应当(制度化和文件化)。

12、应当设立一个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质量部门),此部门同时履行质量保证(时间表)和(质量控制)( QC )的职责。质量部门的形式应根据组织机构的规模来定,可以是独立的QA和 QC ,也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小组。

13、应当指定决定中间体和原料药放行的(授权人员)。

14、所有有关质量的活动均应(及时记录)并在案。

15、任何偏离设定规程的情况都应当以(文件形式记录)并作出解释。(关键性偏差)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及结论均应(记录在案)。

16、除非另有规定,在质量部门(没有作出满意的评价)前,任何物料都不得放行或投入使用。

17、应当建立及时通知管理层的各种有关的制度和程序,以便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得到(有关药政检查,严重的 GMP 缺陷),产品缺陷及其相关活动(如质量投拆,撤回,药监部门的管理措施等)的信息。

18、质量部门应当(参与与质量)相关的一切活动。

19、质量部门应当(审核并批准)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文件。 20、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部门,主要职责不得(授权)

21、应以文件形式描述质量部门的职责,生产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1)按书面程序(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各种生产规程);(2)按照已批准的生产规程生产原料药/中间体;(3)审核所有的批生产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并已签名;(4)确保所有生产偏差均都已报告、评价,关键的偏差已作调查并有结论和记录;等。

22、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定期进行(自检),以确认符合原料药的GMP要求。

23、自检结果及整改措施应当形成文件,并报(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了的整改措施(应当及时、有效)地完成。

24、应定期对原料药的质量进行(回顾性审核),以确认工艺的一致性。此种审核通常每年需进行

(一)次,并有记录,

25、应当对质量回顾性审核结果进行评估,以作出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或需进行再验证)的结论。应有文件和记录阐明此类纠偏措施的理由。讨论决定了的整改措施应当及时、有效地完成。

26、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受过(适当教育、培训并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从事原料药和中间体的生产和管理。

27、应有详细的书面的从事原料药和中间体生产的所有人员的(职责规定)。

28、人员的定期培训应由(适当资质(格)的)人员承担,内容至少应包括员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操作和相关的GMP。应有(培训记录并予存档)。应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29、生产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和健康)习惯。

30、人员应穿着适合其生产操作的洁净工作服并定期更换。应穿戴防护衣服以保护头、脸、手和臂还应使用其它保护性用品,以免(原料药和中间体)受到污染。

31、人员应当避免(直接接触)中间体或原料药。

32、应有和生产区域相(分离)的专门区域供存放食品、饮水等。

33、传染性疾病患者或体表有开放性创伤的人员不得从事(危及原料药质量的)生产活动。

34、在任何时候,任何经临床检验或经观察患有(危及原料药质量的疾病或创伤的人员)均应调离生产作业,除非健康状况已恢复,或者有资质的医务人员确认该员工并不危及原料药的安全和质量。

35、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和控制的咨询顾问人员,应具备(足够的教育、受过培训并有相应的生产经验),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36、顾问和咨询人员的(姓名、地址、资质和提供服务的类型)都应记录在案。

37、用于中间体和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便于(清洁,维护)和适应一定类型和阶段的生产操作。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的微生物污染。当中间体或原料药有微生物控制标准时,还应考虑到减少设施的暴露,以防止(微生物污染)。

38、厂房和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以便有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混淆和污染。自身具有充分保护物料能力设备(如密闭系统或可关闭的系统),可以在户外放置。

39、通过厂房和设施的物流和人流的设计,应考虑到(防止混淆和污染的)要求。 40、应当为员工提供足够的(清洁及盥洗设施)。这些盥洗设施应当装有冷热水(必要时)、肥皂或清洁剂,烘手机和一次性毛巾。盥洗室应与生产区隔离,但应方便去生产区。应当根据情况提拱足够的淋浴和/或更衣设施。

41、实验室区域/操作通常应当与(生产区隔离)。有些实验室区域,特别是用于中间体控制的,可设在(生产区内),只要生产工艺操作对实验室测定的准确性没有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实验室及其操作对(生产过程,或中间体,或原料药)也没有负面影响。

42、所有对产品质量可能有影响的公用系统(如蒸汽、气体、压缩空气、加热、通风及空调)都应(确认方可使用),并有适当监控。在超出限度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应有这些公用设施的(图纸)。

43、应当根据需要,配置足够的(通风、空气过滤和排气系统)。这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有利于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应视生产步骤的要求,设气压、微生物、灰尘、湿度和温度的控制设备。应特别注意原料药暴露的环境。如果空气经再循环回到生产区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44、永久性安装的管道应有(适宜的标识)。可采用不同的方式完成标识,如将每根管道分别标识、用记录及文件表识、用计算机控制系统或其它变通方法。为避免中间体或原料药污染及交叉污染的风险,管道安装的位置应当(合理)。

45、下水道应有足够大小,并(应有静压差或其的它适当装置),以防止回留。

46、应能证明,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水满足于其(预定的用途)。

47、除非有其它理由,工艺用水至少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南的饮用水标准)。如果饮用水尚不足以保证原料药的质量而要求更高的化学和/或微生物水质指标,应制定合适的(理化特性、微生物总数、控制菌和/或内毒素的质量标准)。

48、当制水工艺由生产企业承担时,为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处理工艺)应予验证,并用适当的限度标准加以监测。

49、高致敏性物质,如青霉素或头孢菌素类的生产应在专用的生产区进行,使用(专用的设施、净化空调系统和/或工艺设备)。易感染、高药理活性或毒性物料的生产,也应在专用的生产区进行,除非经过验证,确立了灭活和/或清洁规程并始终实施这些规程。 50、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和物料在各专用区之间的流动(造成交叉污染)。

51、剧毒的非药用物质,如除草剂、杀虫剂的任何生产活动(包括称重、粉碎或包装)都不应使用(生产原料药所使用的厂房和设备)。这类剧毒非药用物质的处理和储存都应当与(原料药)分开。

52、所有区域都应有(充足的照明),以便于清洁、维修保养或其他操作。

53、厂房建筑及其周围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物)(如生产中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副产物)应当以(安全、及时、卫生)的方式加以处理,废物的容器和/或管道应有明显(标志)。

54、生产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厂房应合理的进行(保养、维修并保持清洁状态)。

55、必须建立各种书面规程,以明确(卫生的职责)并详细阐述厂房和设备清洁的计划、所采用的方法、设备和材料。

56、为防止对设备、原料、包装材料/标签、中间体和原料药造成污染,还应制订使用(适当灭鼠药、杀虫剂、杀真菌剂、烟熏剂和清洁/消毒剂)的书面规程。

57、中间体和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设备)应当设计合理并有足够的大小,其安装或放置的位置应(方便使用、清洁、消毒(必要时)和保养)。

58、设备的建造应保证接触原料、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设备表面不改变(原料、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

59、生产设备只应在规定的(经过验证的操作范围)内运行。

60、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如反应釜、贮存容器)和永久性安装的工艺管道,应有(适当的标志)。 6

1、设备运转所需的任何物质,如润滑剂、加热液或冷却剂,(不应与中间体或原料药接触),以免影响质量。应对任何偏离这一要求的做法作出评估,以确保它们对各种物料的适用性无不良影响。可能的话,应当使用食用级的润滑剂和油类。 6

2、应尽量使用封闭的设备或(密封设备)。若使用敞口式设备或须将设备打开,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将污染的风险降至最小。

63、必须保存一套设备和重要装置系统(如测试设备和公用系统)相符的(图纸)。 6

4、应制订设备预防性(维修保养计划和规程)(包括分工与职责)。 6

5、应制订设备清洁及清洁后可用于中间体和原料药生产的规程。(清洁规程)应当足够详细,使操作者能以有效、重复性 好的方式对各类设备清洁。

66、设备和用具应当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或灭菌),(妥善存放),以防止污染或残留物质影响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质量,使其超出法定或其它已定的质量指标。 6

7、为防止交叉污染,通用设备用于不同物料时,应进行(清洁)。对残留物的标准、清洁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应采用适当的方法标明设备的内容物及其清洁状况。

68、必须按照已经(建立的计划和书面操作规程)并在规定的周期内,对用于保证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控制、称量、测量、监控和测试设备进行校准。校准记录应予保存。关键设备当前的校准状态应当清楚并有档可查。(不符合校准标准)的仪器均不得使用。

69、重要关键仪器存在校准偏差时,应进行调查,以确定这些偏差对自上次有效的校准后,用(该设备生产的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质量)是否受到影响。 70、与GMP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应当(验证)。应根据计算机系统应用的范围、复杂性和重要性,来决定验证的(内容和深度)。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应能证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能完成预期的指令 7

1、与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有关的所有文件都应当按照书面规程(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这些文件可以是(纸张或电子形式)。

72、所有文件的发放、修订、替换和收回应(有完整的记录)。 7

3、必须制订一个文件(归档)规程,以保存所有有关文件如开发试验报告、放大试验报告、技术移交报告、工艺验证报告、培训记录、生产记录、控制记录和分发记录。应当规定这些文件的(保存期)。

74、所有生产、控制、销售记录都应保留至该批有效期后至少

(一)年。对于有复验期的原料药,所有记录应当保留至该批全部发放后至少

(三)年。 记录应当在刚做操作后即时完成,将内容填入预留的空位并由记录人签名。填写的内容应能永久保留。修改记录时应注明日期、签名并保持原来的记录易于辨认。

75、记录的原件或副本在(其有效期内)应保留在相关活动发生的地方,以方便查阅。能以电子或其它方式从另一地点获得的记录方式也可以接受。 7

6、主要设备的使用、清洁、消毒和/或灭菌、保养记录应当记录(日期、时间(如有必要)、产品、设备中加工的每批的批号),以及进行清洁和保养的人员。 7

7、如果一种中间体或原料药的生产使用专用设备,而且该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批号有可追踪性的顺序,这类设备就不需要(单独的设备记录)。专用设备的清洁、保养及使用记录可以作为(批记录的组成部分),也可单独保存。

78、每种中间体和原料药均应编写(批生产记录),内容应包括与批生产和控制有关的完整资料所有信息。批记录发放之前,应检查版本是否正确,是否与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完全一致。如果批记录是按另一基准文件的独立部分制定的,则该文件应包括现行生产工艺规程的编号。

79、在发放时,批记录应有(唯一(不会重复出现))的批号或识别号、有(日期和签名)。在连续生产时,可以将产品代码、日期和时间结合起来作为唯一的识别符号,直到确定最终批号。

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和控制记录)中每一重要步骤完成的记录文件应包括:

80、应当制定并遵循批生产记录(包括包装和贴签)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审核和批准)的书面规程。以便在作出放行或发放的决定前,确定中间体或原料药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8

1、在一批原料药放行或分发之前,(关键工序)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应当由(质量部门)审核和批准。非关键性工序的生产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可按照经质量部门批准的程序,由有资格的生产人员或其他部门审核。

82、在决定批放行前,所有(偏差、调查和超标报告)都应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进行审核。质量部门可将发放中间体的职责和权力委派给生产部门,发往外单位的中间体除外。

83、必须有物料的接收、标识、待验、贮存、搬运、取样、测试和批准或拒收书面的规程。 8

4、原料药和/或中间体生产厂必须有对(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评价系统。如关键物料的供货商不是该物料的生产厂,原料药或中间体的生产企业应知道该物料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 8

5、物料接收时需进行(验收),用目检的方法检查每个或每组包装容器的标签是否正确(包括品名,如供货商所用名称与内部使用的名称不一致,应检查其相互关系)、容器是否损坏、密封是否受损、是否有损坏或污染的证据。物料在(取样、检查或检验)并放行前,应存放在(待检区)。

86、进厂原物料与现有的库存(如储仓中的溶剂或货物)混放前,应有(正确标识)、经检验测试(必要时)并予放行。应有规程防止把(新到来料和现有物料)混淆。 8

7、大型的贮存容器及其随附的配件、进料及出料管都必须有(合理的标识)。 应将每个或每组物料容器(几批)的物料人为指定为批(划分批号),并标上专一性代号、批号或接收号、此号码应用于记录每批的处置情况。应有一个识别每批物料所处状态的系统。 8

8、供货商的批准书必须包括一个能够提供足够证据的评估,以确保供货商能始终如一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物料,在减少厂内检测项目之前(至少应对三批物料)作全检后,方可减少全检的次数。并与供货商的分析报告进行比较。分析报告的(可靠性)应定期进行检查。 8

9、样品应当代表被取样的那批物料。取样方法应规定:取样的(容器数、取样部位、每个容器的取样量)。取样容器数和取样量应根据取样计划而定。取样计划的制定要综合考虑物料的重要性、可变性、供货商过去的质量情况,以及分析需用量。

90、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方法)取样,以避免取样的物料被污染,或污染其它物料。

91、被取样的容器应当小心开启,取样后(重新密封)。应在这些容器上作(“已取样”)的标记。

92、物料的搬运和贮存应当防止(降解、污染和交叉污染)。 9

3、纤维板筒、袋装或箱装物料应(离地贮存)。应根据情况留出适当空间,方便清洁和检查。

94、应保证贮存期内物料的贮存条件不影响物料的质量。物料的管理通常应遵循(“先进先出”)(老的库存先用掉)的原则。 要是识别标签保持清晰,容器在开启和使用前能适当清洁,某些装在适当容器中的物料可在室外存放。

95、不合格物料应有不合格标识,并用(待检系统)控制,以防止未经许可而用于生产。 9

6、用于生产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原料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称重或量取),以便不影响其适用性。称重和测量装置应达到(规定的精度)。

97、关键的称重、测量或分装操作应当有人(复核或有类似的控制手段)。使用前,生产人员应当检查该物料确是中间体或原料药批记录中规定的物料。

98、本指南中,混合系指将同一质量标准的物料合并以得到(一个均一的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工艺过程。将来自各个批(例如,同一结晶批号由几次离心机收集的料)的中间混合,或将几个批号来的料合并在一起作进一步加工可作为生产工艺的组成部分论处,而不作混合。混合的批记录应能追溯到混合前的每个(单独批号)。

99、应当有书面规程详细阐述(包装和贴签用物料)的接收、鉴别、待检、取样、检查和/或测试、放行和处理。 100、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标签贮存区。应建立标签数额平衡的规程,对发出的、使用的和退回的标签数量进行差额计算,对已贴签的容器数和发出的标签数之间的差额作出评估。差额异常时,应作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质量保证部批准。 10

1、所有剩余的印有批号或与批相关内容的标签都应(销毁)。退库标签应有适当(标识),其保留和贮存方式应能防止(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10

2、废弃的和过期的标签应予(销毁)。应对包装操作中使用的标签打印设备进行监控,以确保所有打印内容与批生产记录中的内容相一致。应仔细检查供某批使用的已打印标签的标识,此标识必须与主(基准)生产记录的规定相一致。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10

3、应制订书面规程,确保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正确使用)。贴签操作应防止混淆。不同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包装与贴签操作区应设实体或空间的隔离。

10

4、中间体或原料药容器的标签上应注明(名称、识别代码和批号)。如中间体或原料药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还应注明储存条件。

10

5、应有合适的贮存设施,能在适当条件下贮存所有物料(必要时温控和湿控)。对保持物料特性至关重要的贮存条件,应予(记录)。

10

6、除非另有系统可以防止待验的、不合格的、退回或召回的物料的误用,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为以上物料设(单独的临时存放区),直至作出将来如何使用的各种决定。

10

7、原料药和中间体经(质量部门放行后)才能分发给第三方。经质量部门同意并有适当的管理及文件记录,可允许待检的原料药和中间体在公司范围内由一个部门转运至另一部门。原料药和中间体的运输方式不得对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原料药或中间体的特殊运输或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10

8、生产企业应当确保运输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合同接受方(承包人)了解并遵循所规定的贮运条件。

10

9、独立的质量部门应当有足够的归其管辖的(实验设施)。

110、应有书面规程,详细阐述(物料取样、测试、物料批准或拒绝、)实验数据的记录及保存。

1

11、应当遵守实验室控制规程,在操作时(及时记录)。对此要求的任何(偏离)都应当有记录并作出解释。

1

12、每一批中间体和原料药都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1

13、对原料药有微生物限度要求时,应对每一批中间体和原料药进行(微生物检测)。 1

14、对于每一批待发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必须出具(真实可靠)的检验报告。 1

15、检验报告应有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名称、等级(必要时)、批号)和放行日期。有有效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在标签和检验报告上注明(失效期)。有(复验期限)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当在标签和/或检验报告上注明(复验期)。

1

16、检验报告应由质量部门的指定人员注明(日期并签名),此外,还应注明(原生产厂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1

17、如果检验由重新包装或重新加工单位完成,则检验报告应注明(重新包装/加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并附注原生产厂的名称。

1

18、如果由重新包装单位/重新加工单位、代理人、中间商或由其代表出具新的检验报告,这些检验报告上应写明完成此试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和电话。此外,还应附注(原生产厂的名称、地址及原始的检验报告,并附上它的复印件)。

1

19、须按照预先设计的稳定性考察方案,对原料药的质量(稳定性特征)进行监控。稳定性监测的结果应当和API的适宜储存条件,复检日期或有效期相符合。 120、稳定性试验的试验规程必须得到(验证),并能反映产品的稳定性。

1

21、供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必须存放的在(模拟上市的包装)中。例如,如果原料药是装袋后放在纤维桶内销售的,稳定性样品也可采用相同材料的相似或相同的规格包装,但尺寸可小一些。

1

22、一般情况下,应当对首次生产的(前三个销售批)通常应列入稳定性考察计划,以确认复验期或有效期。然而,如以前的研究数据表明原料药的稳定性至少在两年以上时,则可少于三批。 此后,稳定性考察计划中每年至少再加一批(除非当年不生产)。此批每年至少需测试一次,以确认稳定性。

1

23、对于货架寿命短的原料药而言,测试频率应(更高)。例如,储存期不超过一年的生物工程/生物制品和其它原料药,头三个月内应每月测试,此后每三个月测试一次。如有数据表明原料药的稳定性不受影响,可考虑将测试间隔放长(如9个月)。 根据情况,稳定性考察的储存条件应与ICH的稳定性指南一致。

1

24、原料药的有效期或复验期应当以(稳定性考察结果)的评估为依据。常见的做法是使用复验期,而不使用有效期。

1

25、留样的包装和储存是为了以后可能会对(原料药批号的质量)进行评价,而不是以将来的稳定性试验为目的的。

1

26、每一批样品,其合理标识的留样应留存至生产商所定的失效期(一年以后),或发售三年以后,长者为限。对于标有再试验的日期的样品,其留样应留存至该批次被生产商(最后一次发货后三年)。

1

27、公司的有关验证政策、验证目的和方法均需(文件化),(包括生产工艺、清洁程序、分析方法、中间控制测试程序、计算机系统)以及负责设计、审核、批准和验证各阶段文件记录的人员,以及验证的每一步细节。

1

28、必须建立书面的验证方案,详细阐明某个验证如何进行验证。验证方案应当由(质量部门和其他指定的部门)审核并批准。

1

29、验证方案应阐明(验证的关键工序、合格标准及需进行验证的类型)(回顾性验证、前验证、同步验证)和验证试验的次数。

130、在工艺验证活动开始前,应完成(关键设备和辅助系统)的确认。确认一般有以下几项活动,它们可单独进行,也可组合起来实施:

1

31、设施、设备或系统适用于预期的目的有文件和记录的各种审核和检查;(为设计确认(DQ))。

1

32、有文件和记录的各种审核和检查,以证明已安装或调整的设备或系统符合设计、生产厂的建议和/或用户的要求;(为 安装确认(IQ))。

1

33、有文件和记录的各种审核和检查,以证明安装并经调整的设备或系统,能在预期的运行范围内正常运行。(为运行确 认(OQ)。)

1

34、有文件和记录的各种试验、审核和检查,以证明设备及辅助系统连接后,能有效地、稳定地运行,其结果符合批准的 工艺和质量标准。(为性能确认(PQ))。

1

34、工艺验证(PV)是证明工艺(在预期参数范围内运行)时,能有效地、重复地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和质量属性的中间体书面证据。 1

35、验证方法有三种,(前验证)是首选的方法,但其它场合下,也可采用其它方法。这类方法及其适范围详见下文。

1

36、回顾性验证所用的批号应当是此阶段中的(所有批号),包括任何不合格的批。批数应足够多,以证明工艺的稳定。 为了对工艺进行回顾性验证,留样样品可被用于回顾性验证以获得必要的数据。 1

37、清洁程序通常应进行(验证),清洁验证应当针对污染及物料夹带易给原料药质量带来最大风险的状况及工艺步骤。

1

38、清洁程序的验证应当反映设备实际的使用情况。如果多个原料药或中间体都用同一设备生产,而该设备用同一个程序清洁,那么就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中间体或原料药)作清洁验证的参照物。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要清洁的设备、程序、物料、合格标准、要监控的参数以及检验方法。该方案还应规定需取样品的类型、如何取样及如何贴签。 1

39、取样方法应包括(擦拭法、淋冼法或其它方法)(如直接萃取法,如合适的话),同时对不溶性和可溶性的残留物进行检测。所用的取样方法应足以定量地测出清洁后设备表面的残留物。因设备的设计和/或工艺限制(如软管的内表面、输送管道、反应釜的开口很小或反应釜处理有毒物质,又如微粉机,乳化机这类小的复杂设备),很难触及与产品接触的表面时,取擦拭样就不太实际。

140、必须建立一套正式的变更控制系统,以对可能影响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和控制的(所有变更)进行评估。

1

41、任何与GMP相关的变更建议,都应由合适的部门起草、审批,并报最终质量部门(审核批准)。

1

42、不合格中间体和原料药应有(不合格标志),并作待检品处理。这些中间体和原料药可以按下述方法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不合格物料的最终处理情况应有记录。

1

43、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间体或原料药返回工艺过程,按已定生产工艺中的步骤重结晶或作其它化学或物理处理(如蒸馏,过滤,层析,粉碎),这种做法通常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果大多数的批号都要返工,那么就应当作为一个工序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

1

44、只要有经批准的回收程序方法,且回收的物料符合使用标准,则(反应物、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回收(从母液或滤液中)是可行的。 1

45、退回的原料药和中间体应作(退回的标志),并作待检品处理。

1

46、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投诉,无论口头或书面的,都应根据(书面规程作好记录)并进行调查。 1

47、所有接受委托的生产厂(包括实验室)应当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GMP。应特别注意(防止交叉污染)并保持(可追溯性)。

1

48、合同委托方应当对接受委托的(生产厂(包括实验室))进行评估,以确保在该厂的各种具体操作符合GMP的要求。

1

49、批号是用于标明批的具专一性的(数字、字母/或符号)的组合。可用于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历史。

150、交叉污染是指一种物料或产品对(另一种物料或产品)的污染。

二、问答题:

(一)质量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哪几项?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和否决。非本企业使用的中间体的放行和否决;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放行或拒收系统;

在决定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 确保各种重大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解决;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

批准所有与原料药或中间体质量相关的各种规程;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自检);

批准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单位; 批准对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种变更; 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予适当处理;

确保确立有效的体系,用于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 确保物料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及储存条件; 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回顾及审核(详见 2.5 节)。 (二)设备清洁和维护规程的内容应包括那些? 设备清洁的分工及职责; 清洁计划(周期),必要时包括消毒计划;

对清洁方法和材料的详细描述,包括设备清洁用清洁剂的稀释方法; 必要时,对设备拆卸和重新装配的方法,以确保清洁效果; 去除或抹掉上一批标识的具体方法;

保护已清洁的设备在再次使用前免遭污染的方法;

如果可行,在使用前对设备的清洁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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