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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学习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商法学习体会

07年是新的一年,我面对的是一个新的学期,也面对着新的课程。这个学期学校安排了选修课,在众多科目中,海

商法吸引了我的眼球。

海商法对于我而言是很陌生的一个词汇,从字面意思来看,这部法规必与“海”和“商”有关。而在上了几堂课后,对于海商法这个词我也有了新的,更全面的认识。

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由于还是上运输也与船舶有关,所以海上运输关系不能与船舶关系并列,正确而言,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其他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使用船舶而发生的船舶物权关系,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2 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拖航合同关系等。3 因海上损害而发生的侵权关系,包括船舶碰撞,海上油污等关系。4 因分担海上风险而发生的特殊法律关系,难看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等关系。5 对船舶,船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船舶登记,船长的特殊法律地位,船员资格和管理,航海安全,沿海航行权等关系。

选修课的学习使我对海商法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对于许多的定义和问题却还未能完全理解,如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是怎么一回事等等。

于是,通过网络,我对海商法便有了等全面的理解——调整海上商业航运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对于海商法学术上存在两种解释。(1)把海商法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两种(如:日本)。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指以法典形式规定的海商法。实质意义上则指以海商企业,特别是以海上商业运输企业为对象而制订的各种私法规范,以及直接关系到海商企业正常秩序的各种公法规范。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除包括商法典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国内立法,参加的国际公约和认可的航运惯例。(2)把海商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如:法国)。广义海商法是有关海上航行的各种法规总称。狭义海商法则专指商法中的一部分,是用来调整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各有关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解决海上客货运输合同以及与之有关合同的法律问题。海商法属于国内立法,但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海商法应归属哪一部门,各国的学说和立法颇有岐异。原因有二:一是各国对海上运输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还是生产行为认识不同,二是各国法律体系结构有差异。对此主要有3种观点:(1)海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凡制订商法典的国家,都将海商法作为商法特别法纳入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2)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未制订商法或采取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如意大利、波兰都主张这种观点。(3)海商法是海法的特别法。这是大陆法系国家部分学者提出的观点,只有原苏联把海商法列为海法的一个部门。海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船员、引航、海上运输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海事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海上保险和海事争议的处理等部分。其中既涉及民事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法律及其它部门法的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所以,海商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我还了解了海商法的几个特点:1 复杂性;2 特殊性;3 涉外性。

海商法历史是悠久的,据课本中的介绍,史前时代人类就通过水上交通进行交易活动。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而我国的航海造船历史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早在汉代时就与马来半岛和印度通航,唐宋朝代还设有管理航海通商是机构即市舶司,明朝郑和率领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商船队下西洋,海运业较为发达,航海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许多海商法律规则。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共15章,主要内容有:1 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 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3 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例”。

通过学习我还了解了我国的海商法,并了解了我国海商法的特点也清楚的看到了我国《海商法》因其他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需要协调之处而显露的不足之处。

上这门选修课最大的收获就是,它让我学会了如何去认知一样新事物,如何调动自己学习新事物的积极性,如何去了解更多的新事物。它也让我增强了在某些方面的法律知识,让我明白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

1.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如下:

第一章 绪论

本章教学重点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含义;海商法的性质;海商法的渊源。本章的难点是海商法的性质。

第二章 船舶和船员

本章教学重点是船舶的概念和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船员的权

利义务、船长的职责。本章的难点是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

本章教学重点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提单的性质和种类;提单与海运单的异同;《海牙规则》、《维斯比

规则》和《汉堡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有关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本章的难点是提单的性质和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

第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

本章教学重点是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的区别;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光船租船合同的性质。本章的教学难点

是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

第五章 海上拖航合同

本章教学重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海上拖航合同格式;海上拖航过程中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合同内责任和

合同外责任的承担。本章的教学难点是海上拖航过程中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合同内责任和合同外责任的承担。

第六章 船舶碰撞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基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无过失碰撞责任;船舶碰撞责

任承担的原则。本章的教学难点是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基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第七章 船舶污染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船舶污染的概念和性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

修订。本章的教学难点是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八章 海难救助

本章教学重点是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海难救助合同;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

《国际救助公约》。本章的难点是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和海难救助合同。

第九章 共同海损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牺牲;《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来

及适用。本章的难点是共同海损的计算。

第十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主体;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

基金;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本章的难点是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基金。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保赔保险;代位权与委付制度。本章的

教学难点是代位权与委付制度。

第十二章 海事争议的解决

本章教学重点是海事争议的含义;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海事仲裁的概念和海事仲裁协议;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的难点是海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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