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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卡购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0: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丁香岛渔券”购券协议

基于购券人(包括合作售券方,以下简称“您”)向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香岛)购买丁香岛渔券,为明确权利义务,您同意和丁香岛签订如下协议:

一、声明与承诺

1.1 本协议已对与您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本公司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用粗体字予以标注,请您注意。您确认,在您购买丁香岛渔券之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2 您同意,本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本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购买丁香岛渔券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购买丁香岛渔券;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购买丁香岛渔券。

二、相关定义

2.1 “丁香岛渔券(含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的联名丁香岛渔券,下同)”是指由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香岛”)以纸券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代金券。

2.2 购券人购买及使用丁香岛渔券需遵守《丁香岛渔券购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丁香岛网站www.daodoc.com。

2.3 “购券人”指使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丁香岛渔券的单位和个人。

2.4 “合作售卡方”是指经丁香岛书面认可的并经丁香岛在其网站公示的代理售卡商户。

2.5 “特约商户”是指接入丁香岛渔券服务并为持券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三、丁香岛渔券服务 3.1 申购

3.1.1 您同意,通过现金、借记银行卡等购买丁香岛渔券。 3.1.2 如下情况,您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申购丁香岛渔券: 3.1.2.1 单位一次性申购丁香岛渔券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 3.1.2.2 个人一次性申购丁香岛渔券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 3.1.3 如下情况,您应在申购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1.3.1 一次性申购丁香岛渔券1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

3.1.3.2 丁香岛有合理理由认为购券人故意逃避购卡实名制的其他行为。 3.1.4 有效身份证件分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1.5您同意,如您是代理个人购卡且购卡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1.6 您同意,您仅通过合作售卡方途径购买丁香岛渔券,合作售卡方信息将由丁香岛通过www.daodoc.com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3.1.7 您同意,一旦您购丁香岛渔券成功后,您退款将以渔券购买后剩余额的1:0.65比例退款。申购记录以丁香岛系统记载为准。

3.1.8 您购买的丁香岛渔券将通过丁香岛渔券防伪贴上提供的地址,来核对您购买的渔券是真品。

3.1.9 未经丁香岛认可的购券人,不得以合作售券方的名义向第三人出售丁香岛渔券。

3.1.10 合作售券方从丁香岛申购丁香岛渔券用于销售的,应根据丁香岛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3.2 挂失 丁香岛不提供挂失及换券服务。

3.3 赎回

您同意,丁香岛渔券办理退券服务以购买后剩余额的1:0.65比例退款。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4.1 丁香岛的权利

4.1.1 丁香岛及合作售卡方有权要求您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4.1.2 丁香岛有权拒绝不符合《丁香岛渔券购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内容的购券人的购卡申请。

4.2 丁香岛的义务

4.2.1丁香岛应当按约定将丁香岛渔券兑换给您应兑换的产品或服务。

4.2.2 丁香岛依法对您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您的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券人与丁香岛另有约定的除外。

4.3购券人的权利

4.3.1 您在付款购卡后,有取得丁香岛渔券的权利。

4.3.2 您有权知悉丁香岛渔券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4.3.3 如您对丁香岛渔券业务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丁香岛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4.4 购券人的义务

4.4.1 您应当按规定向丁香岛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申购丁香岛渔券。否则,丁香岛及售卡方有权拒绝向您出售丁香岛渔券。

4.4.2 您未妥善保管丁香岛渔券,导致丁香岛渔券污损、遗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4.4.3 您对丁香岛渔券、卡号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丁香岛渔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4.4.4 您不得在丁香岛指定的售卡渠道之外的非授权渠道申购丁香岛渔券。您未按上述约定进行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4.5 丁香岛在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反法律规定之虞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该丁香岛渔券的使用,经认定有违约违法事实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并拒绝您使用丁香岛服务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4.4.6 除丁香岛认可外,您不得以合作售卡方的名义从事丁香岛渔券销售。一经查实,丁香岛有权要求您支付相当于所售丁香岛渔券面值等额的违约金。

4.5 合作售卡方的权利

4.5.1 您有权在许可范围内代理销售丁香岛渔券。

4.5.2 您有权根据丁香岛设定的标准向在您处购买丁香岛渔券的购券人收取手续费。

4.6 合作售卡方的义务

4.6.1 您应按本协议约定要求购券人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因您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充分导致丁香岛承担未履行购卡实名制的法律责任,您应承担违约责任。

4.6.2 除本协议约定外,您不得向购券人就丁香岛渔券购买事宜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丁香岛有权取消您的合作售卡方资格。如合作售卡方上述行为导致丁香岛、购券人受损的,合作售卡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五、其他约定

5.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丁香岛渔券章程》、《丁香岛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等规定。

5.3 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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