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姓名:乙方姓名:
电话:电话:
身份证:身份证: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第二联系人:第二联系人:
电话:电话:
住址: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甲、乙双方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和市场上纹绣技术需求的部分空白,共同经营一家专业纹绣店,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共创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及经营地
合伙专业纹绣店的名称为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专业纹绣店经营的项目:技术服务 范围:服务顾客,培训学员及加盟合作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缴付期限
甲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利润、工资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
1、甲方占合伙总利润%,乙方占合伙总利润 %。。
2、各合伙人按月领取生活费,合伙经营所得利润每月进行分享,其余均为雇佣关系。甲乙双方在技术服务上实行多劳多得的方式,与其他技术人员一样取20%的提成点按月发放工资。(从2012年12-2013年3月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为平均分配,多劳多得利润分配方式从2013年4月起)
3、亏损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亏损或债务产生,将先从合伙财产中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时,将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4、特殊利润分配,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任意方在技术服务外以本合伙经营店取得的技术培训费可额外提取%利润,剩余利润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合伙人事务的分担与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任命方为专业纹绣店店长,担负起店内各大、小事务的管理与执行,方有责任起拟、制订及完善店内各项制度,甲乙有相互监督权和辅助责任。
重大事项的发起与决策,合伙人双方都有表决权需共同商讨,当商讨结果不一致时进行投票决定。
第七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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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本店必须经甲、乙双方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另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力争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他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①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②合伙人亨有合伙复兴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③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②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③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被依法撤销;
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①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②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店解散后15日内进行清算。
④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各自所占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⑤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可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其他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现任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提交致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的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总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手印:手印:
2012月日2012月日
地点: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