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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德吉温泉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温泉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温泉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彻底改善温泉景区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状,为广大村民和游客营造干净舒适的生活、旅游环境,根据《海南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贵德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包括温泉景区街道及热水沟河滩内的环境卫生、村容村貌、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单位和居民居住点卫生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泉景区所有地区,包括温泉景区各单位驻地、街道、农村居民点、公共场所、公共道路、渠道沿线及热水沟河滩。

第三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创卫办、县城镇监察大队负责温泉景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温泉景区村干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培养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参加环境卫生义务劳动,有权对损害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温泉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景区容貌标准。

第六条 在温泉景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灯箱、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语规范、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对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七条 禁止在温泉景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乱贴、刻画。

第八条 在景区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或水源附近进行牲畜交易和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准随意丢弃。

第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卫生区域分区责任制,由县城镇监察大队监督实行:

(一)主要街道、热水沟河滩由环卫专业清扫人员负责卫生保洁;

(二)沿街各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门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诊所、屠宰等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对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污水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排放。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街道、河滩内乱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随地大小便等;

违反上述制度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10元—5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德县创卫办公室

贵德县城镇监察大队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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