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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户口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⑴立户、分户:凭本人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办理。

⑵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办理;计划外和非婚生育的婴儿还需凭计生部门的证明办理。

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毕业证(留复印件)、分配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⑷部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落户:凭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落 户。

⑸“农转非”审批: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落户地接收证 明、房产证或结婚证等相关证明向县局户政科申请,由户政科审批。

“非转农”审批: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申请书及下岗证、失业证、结婚证等相关证明、落户地接收证明(村民小组10户以上户主签字、村委会书记、村长、会计签字并盖公章、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到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县局户政科审批。 ⑹考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 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迁移户口凭《居民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

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凭释放机关发给的释放证明和 解除劳教证明办理户口落户。

⑧户口迁移:

1、迁出:迁往宜春市范围内的持《居民户口簿》直接到落户地 派出所办理;迁往宜春市以外地区的持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2、迁入:落户人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工作调令等相关证明、落户地接收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准迁,经派出所审核后,本县乡、镇之间的迁移,直接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跨县迁移的到县局户政科申请签发准迁证,宜春市范围内的持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宜春市以外地区的持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⑼死亡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没有《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凭街道、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办理。

⑽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其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收回。 ⑾出国(境)定居的注销:凭出国(境)定居的 证件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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