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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集团法务总结(4.25—4.29)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亚东集团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4.25—4.29)

亚东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

15 份合同。从本周法务部对合同的审查情况来看,业务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使用逐渐增多,即使在签约过程中缔约对方要求修改,业务员也大多能注意到对原则性条款的保留,表明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法务部也发现了一些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如合同补签的情况较多。法务部在本周收到的几份合同都是在业务完全完成的情况下为结算而补签的协议,这种在无合同可依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的方式风险很大,法务部门已多次强调,一旦发生纠纷我方会处在非常被动的位臵,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希望业务人员能够引以为戒,注重风险的防范,避免此类补签情况的再度发生。

法务人员现将该本周所评审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与韩国乐金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海空进出口综合合同

本周,法务部对空操部与韩国乐金的海空进出口综合合同进行了再次评审,该份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为我司为韩国乐金提供海运、空运、内陆运输、报关等综合服务。

总体而言,该份合同在条款的约定上对我司较为有利,约定了由对方公司负责货物的包装事宜,我司仅对货物的外包装负责。同时,

对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也较为全面,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以及其他第三方行为造成的损失,我司不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货差的赔付额度约定却较为严苛。该合同约定当发生货物遗失时,我方应赔偿货物零售价格的50%。法务人员了解到,该合同涉及的货物为高档服装制品,其单件零售价格为数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且对方已自行购买了保险。据业务员所称,对方公司由于知识产权的原因特别在意防范货物的丢失,因此该条款是对方执意添加的,且不允许对此加以修改。如果我方不接受此条款,对方则拒绝与我方开展业务。

法务人员认为,若以货物的零售价格赔偿,则货值过于高昂,即使以50%价格进行赔付也是相当大的数额,与我司的收益极不相称。为尽可能规避风险,而又不致影响业务的开展,法务人员建议,即使对方已经自行投保,我方也应在开展相关业务时购买保险,以保证在发生货差对方保险公司向我司代位求偿时,我司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二)与杭州美亿物资有限公司报关协议中的问题

该份《委托报关协议》由亚东报关华雷提交。主要业务为我司向杭州美亿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报关、报检服务。

该协议对报关的业务细节约定的较为充分,法务人员仅就我方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我方对于海关、商检等政府部门的查验行为导致的延迟、货损货差不承担责任,但会积极协调处理。同时,

为明确查验造成货损货差的责任方,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还要求对方应在海关、商检部门查验时到场,配合、监督查验工作。

(三)与亚洲新能源有限公司海运出口协议中的问题

该份合同由国联部王程经理送审。主要业务为我司向亚洲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内陆运输的服务,我司在业务中签发了分运单。据王程经理称,上述业务已完成,由于对方公司财务部门需依据该份协议付款,故补签该协议。法务人员还了解到,在业务开展中,由于船公司的原因造成了对方货物的一定货损,但是相关理赔事宜已由我方委托的保险公司办理完毕,现双方不存异议。

对于该份合同,法务人员认为虽然相关业务已经完成,但不等于完全不存在后续纠纷,毕竟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货损的情况,且对方尚未实际结算。如果补签的合同中存在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对方据此拒付我方费用,或向我方索赔,会使我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法务人员将原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我方)应当……保证货物不受锈蚀、或其他损失或损害”修改为:“对于船舶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货物锈蚀、或其他损失或损害,乙方(我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方)向责任人索赔。”以明确我方代理人的地位,避免我方因货损问题承担责任。

对于补签合同,法务人员再次提醒各位业务人员,先开展业务后补签合同的操作方法会使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出于无据可依的状态,发生纠纷时我方很难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故存在巨大风险,应予以避免;

但同时更应注意的是,切莫因为补签而放松了警惕,忽视风险的防范,因为即使业务已经完成,对方同样可以依据合同中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向我方主张赔偿。因此,对于补签合同中可能引起后续纠纷的条款,业务人员应特别予以注意。

(四)张家港分公司海运出口协议中的问题

本协议来自张家港分公司王友根处。涉及主要业务为我司向张家港南菱城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海运出口、订舱、报关、仓储、内陆运输事宜。

据业务员所述,该协议为FOB到付的付款方式,收货人为我方在日本的目的地港代理,该目的地港代理会在我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再行放货。法务人员较为关注的是,我方目的地港代理能否按照我方指示扣放货。关于这一点,法务人员已要求张家港分公司提供我方与目的地港代理的相关协议,以研判相关条款是否赋予我方对该目的地港代理足够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如果发生目的地港无人提货,我方的费用向谁主张也是合同应当予以明确的。由于收货人为国外企业,我方通过诉讼方式向收货人主张可能存在困难。而一旦发生目的地港无人提货,势必产生高额的滞箱费和滞港费,相关费用的承担也是一个问题。故有必要在协议中对托运人的付款责任及发生无人提货时的处理方式加以明确,以防范风险的产生。

(五)与鹏达环球物流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中的问题

该份协议为空操部傅正卿经理提交,我方为房屋出租人。法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该协议的条款约定较为简单,缺少了很多必要条款,尤其缺少了违约责任的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果对方不提前通知就主张解约,或者不经我方同意对我方房屋实施改造、转租,我方将无法依据违约条款向其主张违约金。

因此,法务人员建议,即使合同涉及的业务类型较为简单或合同缔约对象为长期合作的客户,也应在合同中完整地约定违约条款,否则就会影响合同本身的约束力,不利于我方权益的保护。

二、提供合同版本

1、2011年4月25日向张家港亚东罗俊提供海运综合合同、空运综合合同、海空综合合同、内陆运输合同。

亚东盛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在本周,法务人员总共审核了

9 份来自亚东盛的合同。 对于上述法务部评审的合同,法务人员认为需作如下提示:

(一)与韩国AZTECH WB公司上海代表处进口代理协议

本周,亚东盛业务员莫兆程送审了该份协议,涉及的业务为亚东盛为韩国AW公司上海代表处(国外卖方)办理货物进口代理事宜,费用由国内买方预付。在业务的开展中,亚东盛一方面要与韩国AW公司上海代表处签订代理协议,另一方面还应与韩国AW公司指定的国内买方签订购销协议。同时,亚东盛应向国内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法务人员在审核后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国外客户为韩国企业在华代表处,无签约主体资格,亦无相应注册资本,发生纠纷时对方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务人员建议亚东盛应首先提供韩国AZTECH WB公司的企业资质证明,以便对该公司资质进行审核。在保证其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亚东盛应与韩国AZTECH WB公司总部签订该份协议为宜,如果只能与该代表处签订协议也应要求该代表处提供其总部的授权文件。

其次,由于我方与国内客户签订购销协议,则依购销协议我方需承担货物延迟交付及质量问题。加之亚东盛又向国内买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届时若国内买方无法向韩国公司索赔其必然向我方追偿,由于卖方为国外企业,我方同样难以向其追偿。

就上述问题,法务人员已与业务人员经行了沟通,业务人员将在下周与法务人员近一步协调合同的修改事宜。

(二)与九州木业的代理进口协议的风险提示

本周,法务部再次就之前周宇提交的与九州木业的代理进口协议进行了审核。该份协议涉及业务为亚东盛向九州木业提供进口代理服务,进口的货物为木材,采用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支付。据法务人员了解,九州木业为个体工商户性质。

在之前的评审中,法务部认为该份协议存在一定风险。第一,九州木业为个体工商户,其企业资质存在问题,与我方开展即期信用证业务,风险较高。第二,相关货物的货值较高,九州木业不付款时,我方垫付的风险较大。该批货值为16万美元,由于是即期信用证付款,银行在收到卖方交付的相关单据后即向卖方付款。我方为信用证的开具方,若九州木业拒绝支付剩余65%的货款,我方将不得不向银行支付相应款项。第三,虽然我方可以通过控货保障我方权益,但是我方仅能在货物到港时对其质量进行审核,若货物质量有问题实际价格较低,则即使我方控货也未必能够弥补损失。由于存在上述风险,法务部在首次评审中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抵押担保以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

本周,亚东盛李小欢经理就上述风险与法务人员沟通时称,已指派我司智利籍员工对相关货物的生产商进行了调查,证实该智利企业资信度较高,可以保证货物质量。法务人员认为,如果能够充分保证

货物的质量,则我方可以通过控货保障自身权益,也就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防范上述风险。但是,法务人员仍需提醒业务人员注意的是,由于九州木业的个体工商户身份,我方应在九州木业全额付款后才可放货。

(三)与上海格林福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海运出口协议中的问题

本周,法务部门评审了亚东盛文德提交的该份协议,据业务员所述,该份协议涉及的业务为我方委托格林福德公司办理订舱、报关、陆路运输事宜。

该份协议的业务涉及非洲的内陆运输段,风险较大。因此法务人员提醒业务员务必于汤惠宗老师处办理货物的保险。同时,由于格林福德公司承担了为我司于达累斯萨拉姆港的控货责任,因此,法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其相应责任,以保证我司能够及时收回货款。

二、合同版本提供

1.2011年4月26日向周宇提供房产抵押合同 2.2011年4月26日向赵庆丰提供财产担保协议书

3.2011年4月27日向莫兆程提供远期信用证主合同及房产抵押担保协议书

三、其他

(一)亚东盛房产抵押事宜

本周,由于一台湾客户向亚东盛申请增加其远期信用证额度,法务人员专程赴昆山办理了相关房产抵押事宜。由于该客户的台资背景,昆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特别要求对相关抵押合同及主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后方能办理抵押登记。法务人员已经妥善办理了协议的公证事宜,并将于两周后再次赴昆山办理具体的房产抵押手续。

(二)亚东盛网上年检事宜

本周,法务人员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备齐并提交了亚东盛年检所需的各项材料。现已妥善办理了网上年检工作,预计工商管理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

下周,法务人员还将继续办理亚荣公司的网上年检事宜。现已着手准备相关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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