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察杭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等
工作的调研报告
区政府:
2011年8月18日,我局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会同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就我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事宜赴杭州考察调研。杭州市城管委热情进行了接待。城管委季处长作了总体情况介绍,随后安排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参观学习。具体内容汇报如下:
一、杭州市城市管理体制
2011年7月底,杭州市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城管办和行政执法局两家单位,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下设杭州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8个基层部门。
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一)管理模式
杭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由公安交巡警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机构共同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机动车辆的停放及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两管理机构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城管对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执法依据及措施
城管执法机构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执法依据是国务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在具体操作上,杭州市按照合理、科学的理念,由城管牵头,会同公安、规划部门制定停车泊位规划方案,具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划线并制作相关标志。对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贴出违章通知,一周内在城管网上进行公示,对不按期接受处理的,经汇总后,由城管部门设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窗口,在车辆年检时予以扣除并收缴滞纳金额。在日常监管上,执法人员通过数字化城管通手机进行数控管理。为加大管理力度,定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执法。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条款:
(1)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第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可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3)《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收费
目前杭州市区划定停车泊位30000余,收费泊位6000个,按照前15分钟不收取,15分钟后收取的办法收取费用。在道路上收取的是城市道路占用费。总体收费原则是道路高于小区;上面高于下面,分为三类收取,一类6元,二类4元,三类2元进行。
三、存在问题分析
(一)由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体制为大城管格局,市政道路管理主管部门为城管局,且杭州市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予以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处罚。而非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进行管理,杭州市城管局对机动车辆行使的执法管理职能合理合法,便于开展工作。
(二) 而目前我区暂不能按该模式进行管理,原因有三,一是体制不顺,市政管理职能在建设局,二是依据未细化,徐州市未对此有专门的市政管理相关规定,三是徐州市主城区的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模式是机动车全部由公安管理,非机动车由城管管理。
(三) 我区如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方式,对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纠纷会较多,弊端较多,管理不顺,不利于开展工作。
四、相关建议
为更好的做好我区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积极营造秩序井然的城区环境,达到科学有效的城市管理效果,建议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区城管体制不顺,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行为无行政处罚权依据,建议我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之规定全权负责。
(二)如我区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结合徐州市城管体制模
式,对市政道路管理相关职能进行调整,我区城市管理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在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对接问题后,亦可按照杭州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铜山区城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机动车停放调研报告
报:区政府
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