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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1: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

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发展,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的高度,作为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邓小平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为依据,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与要求,深刻地揭示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密不可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是党的治国方略成熟与发展的重要标志。

实现法治国家是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选择。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有关依法治国理论,指明了在现阶段进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有民主与人权原则;平等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原则。邓小平法治的思想为我国进行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中共十五大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实现法治的目标,明确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民主本质问题是国家制度问题,现代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选举和决定国家公职人员,并通过他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现代民主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的民主体制、政治运作的民主程序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工作方法。十一届三中全以后,我们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邓小平指出:“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6页)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化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全部内容都要运作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邓小平讲:“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包括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盛衰成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另外还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

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在邓小平的倡导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到党和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日程上来。邓小平还明确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从此,在中国历史上结束了由人治而导向的个人迷信和大规模群众性政治运动的不稳定状态,并开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党的领导是我国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关键问题是如何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和法的关系上,曾经存在着“以党治国”的观念,这是忽视民主的表现之一。为此,早在四十年代邓小平就提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到了八十年代,他更明确地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另一方面,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做到“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他强调,要理顺党组织、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地方与基层之间的关系,理顺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理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高瞻远瞩的战略性。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人权,而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在于领导人同,通过国家机关制定适应和社会发展和人民意愿的法律、法规,又领导人民监督、保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各政党和人民群众依据已制定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从事各项活动。党的政策和主张要来自由人民群众并要通过国家机关进一步集思广义,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检验而转化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法律、法规,通过组织国家机关实施法律,并通过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也就是通过法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使民方制度化、法律化,以实现共产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

总之,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的民主法制的思想,奠定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奠定了治国方略根本性转变的基石,对我们今天在新的世纪、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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