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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07:10: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6〕263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6年11月17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场所。创建安全稳定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职工、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技术工作

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制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各实验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宣传,创建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

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每个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三)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四)掌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危险因素与安全隐患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督促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实验废弃物、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等日常安全管理。

(五)组织、督促各实验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九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实验,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法,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警示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

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

(四)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各单

位特别是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台账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东南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

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置,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

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是各级各类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全校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及考核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凡在实验室进行工作或学习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学科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实验室安全督导聘任及相关工作依照《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督导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有: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经济赔偿和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部门,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

(八)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五)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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