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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1: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定 位

第三条 孵化基地是经辽宁省政府批准成立,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领导下,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

第四条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五条 为经慎重选拔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和各种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孵化基地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孵化基地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执行孵化基地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各项措施,负责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孵化基地建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引进、管理及服务,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孵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同志担任;孵化基地管理团队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孵化基地设顾问委员会,邀请我省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企业营销、风投机构等方面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同志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孵化基地管委会办公室、指导培训、项目开发与服务等部门(岗位)。

第十条 孵化基地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涉及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相关经济管理事项,必须经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对其功能、资质、资金状况进行审核,经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

第四章 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为孵化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

(3)为创业带头人及孵化企业聘用人员提供档案和户口保管,接转党组织关系、转正定级、办理保险等相关服务。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6)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行销等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7)积极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2.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训。

(1)构建省、校两级孵化基地的孵化体系,指导高校建立创业孵化和培训基地。

(2)在省内高校普遍开展创业教育,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3)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师资培训。

(4)成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5)进行大学生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的运行模式

1.每年各高校上报毕业生中的创业带头人名单和创业项目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择优选拔进入孵化基地。

2.原则上孵化期最长为二年,每年对孵化的企业进行评估,满二年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重点项目,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孵化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3.实行创业公司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

第五章 扶持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将积极协调,使入孵企业享受省、市、区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孵化基地的审核标准,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孵化企业毕业、结业、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

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

第十五条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孵化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孵化基地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基地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 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开放。

第七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 境内外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孵化基地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经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第八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孵化企业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二十三条 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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