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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了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和途径,最近,我们就全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功能作用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从中得到很多启示。

一、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设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158家,农户土地入股总面积达8.6万亩,其中,已正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有15户。全市所辖12个镇中,武坚、真武、丁伙三个镇已实现了村村建有土地股份合作社,无论在组建数量还是单体规模上,均居扬州市各县(市)之首。

2、合作形式多。一是自主经营。这种类型主要适用于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统一功能较强的村组。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折股量化,每亩承包经营权为1股。由合作社实行区划布局,统一经营。农民的股权设置按现有集体经营组织内的农业人口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因人配股,股权随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口的变化而变化。股东按股参与收益分配。这种类型合作社适用于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统筹功能较强的经济主体。二是流转分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入股,委托村委会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不直接参与土地经营和管理,除依据入股的股份享受分红外,还可以在龙头企业打工,每月按出工天数拿工资,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

3、运行质态好。据统计,2008年6月底,全市158家土地股份合作社量化资产总额达1.12亿元,入社农户3.5万户。邵伯镇渌洋湖村在全国劳模张福龙书记的带领下,2004年成立了扬州市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当年流转土地364亩,投资120万元,建成水闸、涵洞5座,铺筑砂石路7.6公里,还发展了鸭场、苗木、蛋品加工等,每个股民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土地流转由当初的364亩发展到目前的2277亩,农民申请加入合作的积极性十分高涨。

二、存在问题

调查发现,目前在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登记法律依据不足。目前,工商部门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登记,主要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实施办法,国家土地股份合作社还没有立法,因而登记注册尚处于摸索阶段。但从登记实践看,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质上是一个种新型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在登记设立过程中,难以办全法人登记所必备的手续。如注册资本,尤其是对土地使用权作价,由于土地种植品种的不同,其作价标准难统一,对中介机构验资没有现成办法可循,造成作价难、验资难,难以按企业法人规章运作。

2、登记注册数量偏低。在已组建的158户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进行工商登记的只有15户,仅占总户数的9.4%。主要原因:一是傍靠公司。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后交给公司经营,感到万事大吉,登记不登记无所谓;二是认识不足。觉得农村合作社还办什么照啊,对持照合法经营的意识不强;三是不懂章法。绝大多数合作社成员对政策法规和相关程序不了解,对如何完善申报资料,健全内部制度一无所知;四是被动设立。申请工商登记的,相当一部份为行政行为,有的为享受优惠政策而设立,有的为完成指标而设立,甚至于出现唯利虚设现象。

3、登记手续难以完善。入社成员往往是一个村的村民,少则几百户,多则上千户,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按规定要求所有入社成员必须在申请章程、决议栏目中签字,但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大,很多成员长年在外打工,登记手续一时难以完善。

4、破产清算难以执行。扬州市政府《工商登记意见》已有规定:在合作经

济组织解散时,土地承包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成员,应以等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将出资入股的土地转换过来,对农民的清算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笼统,尤其是对没有能力以货币置换的,未做具体规定;对农民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的,缺少赔偿规定条款。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认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中,农户还普遍存在怕烦、怕难、怕失利等问题,甚至不愿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因此,要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走土地股份合作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新亮点和新途径。对思想认识尚未到位,农民不情愿的也不要勉强其入社。

2、积极探索创新,加快土地股份合作推进步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辟“登记绿色通道”,对社员自愿申请,符合登记条件,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鼓励扶持农水大户、农村经纪人,采取“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农户”模式,根据需求和实力,发展松散与紧密结合、服务与产销于一体的新型合作形式。政府应制定相关扶持发展优惠政策,在资金、用地、税收、运输等方面提供帮助,引导农户在土地流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组建各类经济实体,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3、改进登记方式,引导土地股份合作规范经营。为了避免合作社成员存在登记签字虚化现象和土地承包权证难的审查确认的问题,建议农工部门在申办土地股份合作社起初,就应帮助合作社建立社员名册和制订章程,由社员签字,并对土地承包 ,引导农户在土地流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组建各类经济实体,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3、改进登记方式,引导土地股份合作规范经营。为了避免合作社成员存在登记签字虚化现象和土地承包权证难的审查确认的问题,建议农工部门在申办土地股份合作社起初,就应帮助合作社建立社员名册和制订章程,由社员签字,并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认真审核,从源头上完善和规范登记行为。工商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的方法,提供行政指导和必备的登记资料,确保登记工作的完整性、严肃性,切实做到扶持一个,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壮大一个,在做大做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上下功夫,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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