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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专业合作社章程。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执行理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资源、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适应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作社经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经营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住所:某某县

三、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作社经营范围:家畜、家禽养殖、销售。

四、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入社成员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应当在财务年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执行理事或成员大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终了时终止。

第十条、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经成员大会全体入社成员表达一致通过、增加和减少。

五、入社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合作社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合作社成员,成员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驶成员权利。

第十二条、合作社在册成员共6人,自然人成员6人,自然人成员目录:

1、成员姓名:XX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5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7.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2、成员姓名:XX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0%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3、成员姓名:XX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2.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4、成员姓名:XX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4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0%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5、成员姓名:XX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6、成员姓名:XX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第十三条

1、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出资证明书编号。

3、成员的出资额。

4、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5、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明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会仪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有权在合作社解散清算时按照出资比率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在合作社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合作社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成员补交其差额。合作社设立时的其他成员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他成员(出资人)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合作社成立6个月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七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16年3月24日缴足资金,未缴足额出资的成员向缴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由所在地政府验证并盖章,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合作社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合作社成员。

八、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十条、成员在合作社出资为成员后,合作社专门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需退社的,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提出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成员入社后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九、组织机构及其生成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合作社全体在册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名单: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对合作社成员退社、除名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会和临时成员大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召集,(首次成员大会由出资额最高的成员召集、主持),执行理事于会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成员,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仪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十条、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一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未能满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会议延期十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成员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成员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三十一条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应作记录,经出席成员(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合作社保存。

(二)执行理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因成员少、规模小,故不设理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理事,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执行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执行理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理事任期未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理事为:XXX 第三十七条、执行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3、制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

4、制定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拟定合作社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解聘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9、签署出资证书。

10、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因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是合作社常设监察人员,对合作社的执行理事,高级职员进行监督,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界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监事为:XXXX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合作社财务。

2、对执行理事、经理执行公务是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理事授权经合作社经理负责。

合作社经理由执行理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由经理提名,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经理对执行理事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理事的有关决定。

2、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合作社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由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执行理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执行理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清偿。

6、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合作社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理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并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执行理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社秘密。

第四十六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不得违背成员大会决议,不得超越执行理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由执行理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60天报告执行理事。执行理事在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5日内辞职,在批准此之前合作社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合作社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合作社执行理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XXX 十

一、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一十五年 ,自营业执照签字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条、合作社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成员大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合作社依照前条规定解散哦,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合作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七条、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条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十条、合作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条、合作社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合作社其他各项债务。

第六十二条、合作社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给成员。以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函实施。

第六十三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合作社破产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十二、合作社财务、会计

第六十六条、合作社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七条、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六十八条、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进行核算。 第六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七十条、合作社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成员。

第七十一条、合作社分配当年税后盈余时,在盈余中提取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盈余5%-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益金,合作社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克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就、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七十二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数额不低于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七十三条、由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以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十三、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作社应将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作社章程修正案送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订立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 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二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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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农村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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