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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银行保险的再认识

说到银行保险,顾名思义,很多人都会想这个东西必然和银行又和保险有一定的关系。事实确实如此。根据金融界对与银行保险的广泛定义可知,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归纳总结起来,银行保险定义的扩充由其三种不同模式的演进而来:代理渠道模式、分工合作模式和战略融合模式。代理渠道模式可以说是银行保险最初级的表现形式,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他们的关系仅限于代理和销售过程。分工合作模式是在代理销售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通过银行保险这条纽带将银行和保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除此以外的销售等非核心环节外包给银行,由此所形成的一条完整的保险产品生产线。从金融服务融合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可以参与保险产品的销售,而且应该参与保险产品的设计、承保和理赔等多种资金的运用过程,进而向消费者提供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这样,战略融合模式便产生了。

银行保险的这种定义,无可厚非是属于业界对于银行保险的认识。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的定义也稍显狭窄。可以看出,以上的描述都是基于一个传统的视角——银行和保险,这两种金融机构来看待银行保险的。始终把银行和保险这两个机构看作是运营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无论是代理销售还是分工合作,一切的过程也是建立在银行跟保险公司的基础上。这样的观点只是单纯的将银行保险看做是两个机构之间产品代销、服务代销的过程,缺乏金融一体化、金融服务全球化等现代金融的发展趋势的要求。因此,再给银行保险下定义前,需要明白,银行保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功能的再配置。一般的金融体系普遍具有的功能是资金汇聚功能、信息提供功能、清算支付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原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不能保证金融功能的良好发挥,便会重新进行金融功能的重组和配置,这样的再配置可能就会打破原有的以金融机构区分金融功能的格局,形成不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银行保险也正是在这样的格局下形成的。举个例子,法国的住房贷款人寿保险就是源于

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的无缝组合。该产品通过向银行贷款申请人提供人寿保险,保障了因贷款人的人身风险而造成银行房贷无法收回的风险。这种组合就是一种典型的银保合作的 “双赢”,它也是由于市场对于风险管理和资金汇集等的需要而衍生出来。说到这,可以看出银行保险不仅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合作,更重要的它是在金融一体化、金融集团化格局下的一种发展模式。现在是银行保险,说不定过几十年,证券保险,衍生品保险等等都会应运而出,这种融合重组其实也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

银行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大概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它给我国的金融行业,特别是保险业和银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于保险业来说,银行保险业务已经超过财团业务,成为保险业的第二大业务模块。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2000年以前)

1995年之前,银行保险笼统归纳在团体业务中,实现的保费收入很少。国内银行保险真正的兴起是在1996年。当时,一些保险公司如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开始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保险业务,以尽快占领这块潜力无线的市场。其中有标志意义的是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平安保险的合作。由此,银行保险才逐渐登上历史的舞台。这个阶段,银行保险的业务大部分是自发的、分散的状态,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也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养老年金和定期寿险产品。 第二阶段:快速发展阶段(2001年—2003年)

2000年以来,在入世压力的推进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更为频繁。进入21世纪,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和规避利差损的经营风险,纷纷开发出具有新型投资功能的银行保险产品。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的热潮,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产品逐渐增多,业务呈现跳跃式递增,从2000年的不足50亿元,迅猛增长到2003年末的795亿元。这个阶段,银行保险代理合作对象迅速增加;新型银行保险产品开始出现;银保合作范围也不断扩大,逐步发展到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结算、银行卡业务等。但是合作仍建立在业务发展基础上,处于浅层次的阶段。 第三阶段:深层合作阶段(2004—至今)

2004年和2005年,银行保险经历了两年的瓶颈期,这两年银行保险收入增长率均低于10%,究其原因手续费的无序竞争,再加上现行银行保险的模式已经不能跟上发展的需求,因此银行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业务结构调整来寻求新的增长点。经过两年的整改,从2006年开始,银行保险一改颓势,表现出了强劲的增长态势。根据可靠数据,2008年前7个月银行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433.7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149.6%,占整个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也成为2008年保险行业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另外,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以后,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股权结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合作模式正在深化和发展,产品、服务进一步整合,由简单合作逐步转变为更高、更深层次资本合作上的合作。

总之,银行保险产品在中国经历了一段由普通产品到专业产品、由单一到多元产品、由储蓄到保障产品的演变过程。目前,银行保险主要采取销售协议的模式。不过,合作内容比较丰富,包括代收保险费、客户信息共享、金融咨询服务等。从合作内容上讲,已经突破销售协议模式,开始向共建银保双方的战略联盟的模式发展,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期。

三、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1.银行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中国市面上销售的银行保险产品大概有几百种,这些产品虽然销售侧重不同,但无论是期限结构还是目标群体上,都有着很强的相似性。有不少保险公司的新银保产品不是依靠市场调查与需求进行设计,而是直接将市场上的类似产品进行简单修改和重组包装。另外,大多数保险公司仅仅是将既有的保险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委托银行代销,却没有针对银行客户的特点开发出有特色的银行保险产品,从而无法充分地发挥出银行所拥有的独特优势。这样不顾市场及消费者的需求,造成的结果就是产品单

一、市场动力不足,这也客观上为银行保险手续费恶性竞争提供了条件。 2.缺乏长期的运营模式,并没有进入真正的战略合作阶段

目前我国银保的合作基本还处在协议代销阶段,离真正的金融服务一体化还有很长的距离。虽然这跟我国目前市场状况、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制度因素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就这种模式来说也有很多弊端。协议合作均在不违背分

业经营原则的前提下对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但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代理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代理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代理手续费的竞争上,手续费逐年攀升提高了销售成本,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同时,银行处于合作的主导地位,双方在承担的风险、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等关系上不对等,合作不稳定。另外,银保真正的战略合作的优势在于让客户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目前在我国,通常只是利用银行收取保费,而在保单售出后的后续服务功能的开发上远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例如,在保单更改、理赔等。可见,银保在合作机制上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 3.相关法律滞后不健全

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即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对以上三个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有关银行的《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的《保险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将银行和保险的业务范围限制在自身领域,不得交叉经营,这就极大地限制了银行与保险的合作空间。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也给我国银保合作带来了很大障碍。虽然,银保合作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规模,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银行代理保险关系的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某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这也会更加限制银保合作未来的走向及趋势,也注定了我国现阶段银保合作的最原始的代理销售模式。正式由于操作性困难,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出现监管真空,难以有效地约束、查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等,这种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四、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模式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国际发展银行保险的脉络来看,真正的战略融合以及金融集团发展是银行保险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主要是协议代销为主,虽然也存在在局部层面的销售联盟、银保资本合作等模式,但这只是一种局部浅层次的发展,银保双方融合度并不高。想要真正建立机密合作关系,需要银保双方高层管理人员提升认识。从银行方面来说,应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在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完

善、销售理念、人员规划与培训上下足功夫;从保险公司讲,应该增加与银行业务融合的产品,如理赔等一体化服务,加强销售人员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机制。银保双方应该建立在互惠互信的基础上,建立以客户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的运行机制,从简单的代理销售发展成为紧密的战略以致资源共享的合作机制。 2.完善银行保险产品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确定走银保战略机制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当前银保合作模式是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在中国的金融大环境下怎样有效的理解和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金融功能的需求也就成了当务之急。客户有需求,银保就要拿出相应的产品。因此,在我国发展银行保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双方应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产品开发设计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根据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和特点,研究开发出既能满足客户金融消费需求,又适合银行网络销售的新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成功率。使以产品为驱动真正的转向以客户为驱动的经营模式。

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

目前,银行保险无法可依的状况应该得以改变。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比如,我国现在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但对于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很高,这些政策限制将很多有意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影响了他们与银行的合作与共同发展。因此,可建立相关法律,适当放松银保双方互相参股的门槛,有利于他们的协同发展。另外,尽快推动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实现金融联席监管的协调统一,来防止和解决新时期金融监管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莫文超.我国银行保险合作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金融市场,2007,(8) [2]邹辉荣,傅亚平.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前景[J].商业研究,2004,(22).[3]胡浩.银行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381-407 [4]杨传勇.论新制度环境下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选择[J].2011 [5]刘华军.我国银行保险业的现状及发展[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6]唐金成,何朝兵.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大学

报,200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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