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和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教学业务骨干,增强教师的自我发展能力,提升教学、科研能力,特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项目。
第二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是学校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扶持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实践和改革,围绕学校教学、科研课题开展创新型研究。
第三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每三年选拔评审一次,培养期三年,比例控制在省校教师15%,分校专任教师2%。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发扬民主、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着眼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在全省电大范围内进行,重点是电大系统的专职教师,整合分校的教师从严掌握。
第五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开拓进取,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受聘担任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
4、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独立承担过两门及其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好,近5年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学考核优秀一次以上。
5、近5年,教学科研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一条件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省教育厅《国家级重点期刊、国家级期刊目录》为准);或正式出版由本人独著或与他人合著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著(参与)编写电大系统教材(经省校或中央电大批准)一部(本人撰写3万字),发行量不低于2000册。
(2)积极参与开放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取得较好成绩,主持校级(省校)研究项目1项,结题成果获省校二等以上奖励。
(3)以其为主要作者制作的课件、网络课程在省级以上(教育厅、中央电大)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国家级优秀奖励。
(4)参加1项省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1项厅级(含中央电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改革创新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担任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优先考虑。
3、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学科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及时掌握学术发展信息,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
能够较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
4、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独立承担过三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好,近5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且有一次以上优秀。
5、学术水平、师德师风、学科建设和组织协调能力等在电大系统受到广泛认同。
6、近5年,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5篇以上(其中专科院校学报论文只计算1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省教育厅《国家级重点期刊、国家级期刊目录》为准);或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合著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一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人主编或参编经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高等学校规划教材一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并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论文获省厅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和国家级(含教育部)优秀奖以上可认定国家级刊物论文1篇,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可减免省级刊物论文2篇。
(2)积极参与开放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取得较好成绩。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专科院校学报论文只计算1篇),并主持省厅级(含省校)以上教学研究(含开放教育试点)项目2项,或主持1项并以课题组主要成员身份(前3名)参加2项科研课题,或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厅级二等奖、国家级(教育部)优秀奖以上,并以课题组主要成员(前3名)的身份参加科研课题2项。
(3)以其为主要作者制作的课件、网络课程在省级以上(含教育厅、中央电大)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得二等奖或国家级(教育部)三等奖1项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专科院校学报论文只计算1篇)。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本人填写《安徽电大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安徽电大中“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申报表》,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供申报材料和有关科研成果。
第八条学校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校领导、教务、教学系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采取票决制,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公布。
第四章培养措施
第十条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列入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人员,学校将优先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发给补贴1000元。
第十一条列入“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人员,学校将提供教学、科研的支持,优先安排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业务津贴2000元。
第十二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职称晋升,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应确定培养期目标,签订培养期目标任务书。
第十四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会同教务、教学系部、科研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在三年培养期内,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
养对象在保证教学工作量饱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基本要求是:
中青年骨干教师以教学、科研为主体,在培养期内应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主持一项厅级(中央电大)科研课题,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以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为主体,在培养期内应主持完成一项厅级(含中央电大)科研课题,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一项校级及以上课题,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十六条培养期满,由人事部门牵头,教务、教学系部、科研部门、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考核组,听取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培养期报告,查看有关材料,提出培养期终结性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鼓励其申报“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考核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达到较高水平,经评审可授予校“学科带头人”称号,任期三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