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各项交易的评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录入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办)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县招投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负责会同招标人和管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到场参加评标。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一般应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则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熟悉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或县招投标办邀请;
(二)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三)资格审查;
(四)培训和考核;
(五)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评标专家聘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 县招投标办负责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按本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程序聘任。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工作专业特点需要,进行科学的专业分类。
第九条 对符合多种专业评标要求的专家,一般聘任为其最擅长专业的评标专家;专家资源相对缺乏的专业,可以聘任其他专业的评标专家,但必须符合该专业的评标专家条件;同一名专家最多可聘任为两个专业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 逐步实现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管理,并必须具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和保证数据库安全的必要设施和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投诉调查结果及不良行为发生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不能符合评标要求或系重大招标项目等需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可在本级以外的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规定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三)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评标,不徇私情。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五)按县招投标办、中心的要求,协助质疑、投诉项目的答复;
(六)积极参加县招投标办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核;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县招投标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封闭评标区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招标人代表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以1:3的比例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数量,由三方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后,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评标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评标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与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六)系拟评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有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下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招投标办负责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监督。评标专家的聘用、解聘、考核以及对评标专家的相关调查处理,由县招投标办决定。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招投标办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
(一)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及在宣布评标结束前离开累计三次,或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累计五次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参与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七)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县招投标办组织的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县招投标办提出解聘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