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物业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加强对我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了《镇海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镇海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海区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区物业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专家工作;
(三)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从事物业管理、社区工作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七十周岁以下;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不具备上述
(四)所列条件的人员,如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入库。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
(三)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四)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抵制和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五个工作日以上的,应及时通知区交易中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四)曾因有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评审项目名称,应按要求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评标必须由专家本人亲自参加。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区交易中心。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和监管机构的许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商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