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协议
(房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宣传培训教育专款)
保险人投保人工程名称
椐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达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保险和投保人双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应履行对保险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二、保险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5天内,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培训教育计划并提交施工单位。
2、在工程施工进场至竣工期间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宣传培训教育服务。活动时间安排:①安全生产月及质量活动月期间各不少于一次;②施工进场至首幢工程底层柱筋绑扎前;③首幢工程结构验收前不少于一次;④对作业人员集训授课原则上安排在作业人员业余时间或窝工时间。
3、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地点:一般安排在施工现场(投保人保障安全的生活区、加工区或在建工程),经投保人同意,亦可安排在其他适合活动开展的地点。
4、宣传培训内容: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常识;
②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知识;③各级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有关政策规定。
5、宣传培训教育方式:授课讲座、集体发放宣传资料及教
材、媒体演示讲解、现场示范、协助施工项目部组织应急演练、
协助项目部组织作业人员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等。保险人开展
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料、设备、费用、人员均由保险人自行负
责,投保人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详见四-2款)。
三、投保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向保险人提供工程有关情况及进度计划,积极主动配合
保险人制定宣传培训教育方案计划,对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提
出认可或修改意见(收到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之日起,5天内
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在执行国家规定、保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
前提下认可保险人提出的方案计划)。
2、投保人及其工程项目部应按国家规定对工程作业人员进
行“三级教育”和施工交底,在建筑工地设立培训教育机构、宣
传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3、向保险人提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必需的基础性工作。
①组织参加活动的施工作业人员,并维持活动现场秩序;②如双
方确定在本工地开展活动的,投保人应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提供
活动场所、基本设施(如电源、桌椅、宣传栏等),但保险人不
得要求投保人提供不切实际的施工现场活动场地。
四、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保险人、投保人各一份,抄送晋江市
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由投保人
负责送达)。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保险人(盖章)投保人(盖章)
签约代理人(签字)签约保险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