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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2 08:35:17 来源:工作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刑事执行检察是一个新词语,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刑事执行检察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是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象是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机关,监督核心是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一、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历程

刑事执行古已有之,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因此都离不开刑事执行,特别是刑罚的执行。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检察机关,也没有专门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清朝末年,中国建立了检察制度,其职责就包括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因此可以说,刑事执行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职责。从发展历程看,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06年至1949年

这一时期包括从清末创立检察制度到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时期,也包括同时期共产党创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特征是检察官有权监督、指挥判决执行。

(二)1949年至1968年

从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到“*”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7年之后检察机关还承担了对劳动教养执行情况的检察任务。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负责监所劳改监督业务的机构,对大部分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并在个别大型劳动改造机关建立了派出检察院。

(三)1978年至2014年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高检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设立了监所检察处(科),监所派出检察院逐渐增多。

(四)2015年至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1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同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监所检察”的名称已经不能涵盖和准确反映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责。经报中央编办同意,2014年12月30日,高检院印发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的通知》。按照高检院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也进行了更名。因此,从2015年起,开始了刑事执行检察新阶段。

2015年12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11)其他事项。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在高检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加强对特赦活动的监督,确保“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切实减少不必要羁押;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推动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5年11月,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得到委员普遍赞扬和社会各界好评。新中国刑事执行检察在67年的发展历程中,适应形势发展,积极开拓进取,创造和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一)形成了明确的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司法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二)形成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

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个维护”目标一致、内在统

一、相辅相成,是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发展和完善。

(三)形成了四种检察方式

1、派驻检察。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派出派驻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大型监管场所或监管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的派出检察院和在监狱、看守所设置的派驻检察室。截至201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89个,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3396个,共承担2659个看守所和668个监狱的检察任务,占监管场所总数的。

2、巡回检察。对常年关押或者收治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社区矫正活动,可以实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每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巡回检察扎实有效开展。

3、专项检察。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2014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以职务罪犯、金融罪犯、涉黑罪犯为重点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2015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4、巡视检察。2012年2月,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印发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巡视检察的概念。所谓巡视检察,是指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检察,既不同于以往检察院对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察,也不同于以往上级检察院执检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的工作检查,而是在二者有机结合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巡视检察制度在执检工作中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2000余个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派驻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了巡视检察,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了多起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肯定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巡视检察,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

(四)形成了三种监督手段

1、检察建议。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者监管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进一步督促落实。

2、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对被监督单位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至报告高检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同级政法机关监督纠正。

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依法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执检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最强有力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实践证明,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就有权威,法律监督效果就好。反之,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的地方,甚至多年不能查办一起职务犯罪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常缺乏权威,法律监督工作往往也无法打开局面。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整个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

(五)形成了“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

张飚,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原检察官,2011年退休。为帮助张氏叔侄俩翻案,张飚坚持了5年。在高检院授予张飚“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后,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召开了部分省级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和派出院检察长学习张飚先进事迹座谈会,总结出“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八字张飚精神,作为学习的核心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职业忠诚度和责任感。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表扬了张飚同志。同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全体干警学习宣传张飚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形成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十项禁令”

高检院执检厅对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高发的原因,排查出容易导致执检人员违纪违法的廉政风险点,研究提出了“十项禁令”。一是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二是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三是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四是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五是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六是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七是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八是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九是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十是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违反以上禁令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展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时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四中全会突出强调了执行权,将之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并列。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监管执法特别是被执行人权益保障状况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涉及的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执法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关注程度之高前所未有,监管事故检察应对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中央领导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批示之多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这“三个前所未有”是近几年我们分析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常用的概括语,这反映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保持优势,补齐短板,坚持核心抓监督,突出抓办案,扎实抓基础,持续抓规范,着力抓素质,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1、就刑罚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调动罪犯改恶从善的积极性,保证刑罚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问题,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必须始终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抓好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落实,继续加强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有权人”、“有钱人”、有关系的人特事特办甚至法外开恩,巩固专项检察成果。要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2、就强制措施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3、就监外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检察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4、就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认真办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注重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畅通其诉求渠道。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和防范。依法重视保护未成年、女性和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保护死刑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防冤假错案。

(二)努力补齐业务短板

1、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要进行监督。要拓展案件信息来源,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通过查阅卷宗、走访现场、听取被监视居住人意见等方式,重点监督了解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监督纠正。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打擦边球”违规办案、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要坚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起点”,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切实把好“入口”关。2014年在“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不交付执行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罪犯长期流散于社会,甚至重新违法犯罪;一些罪犯自恃有病而看守所、监狱又不收押,多次故意犯罪,影响恶劣。2016年上半年,高检院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及时监督纠正应当交付执行而不交付执行或者不及时交付执行,应当收押、收监而拒不收押、收监等行为。

3、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裁判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很高、执结率较低,各地普遍存在财产刑“难执行”、“不执行”等问题,大部分财产刑裁判处于“白条”状态,“空判”问题严重,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被社会日益关注的又一个敏感热点问题。2015年,高检院执检厅在六个省份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2016年,高检院执检厅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协调,适时扩大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范围,研究起草指导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4、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是刑事诉讼法针对特定的精神病人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监管和医疗性质的措施,虽不属于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但因其具有强制监管性质,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强制医疗存在执行场所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也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主动探索研究,无论是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执行,还是交由一般地方医院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跟上,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检与公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高检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于2016年印发执行。

(三)深入推进机构改革

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到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明确、工作职能被虚化,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地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监所检察机构更名这个契机,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监所派出检察院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有条件的省级院可以探索建立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分院,推行刑事执行检察院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合一工作模式。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积极争取编制主管部门支持,明确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动态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业务管理办法》。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只有拥有一支优秀的政法队伍,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广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任劳任怨,非常辛苦,涌现出张飚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各级检察机关执检部门要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大力加强保障建设

1、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2015年,我们先后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接下来还将修改完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研究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

2、着力构建信息管理机制。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效率效果的重要途径,加快研发和推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应用软件,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两网一线”的建设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和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检察机关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

3、切实加强物质保障。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大多远离机关单位、远离市区,如果相关保障工作再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大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派驻检察机构有专门或者独立的用房、必要的车辆,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生活补助费等。

4、重视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由于受“重诉讼、轻执行”观念的长期影响,与其它检察业务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一直比较薄弱,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凭借经验较多,和理论界交往不多,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少。从当前看,高检院执检厅创办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征文活动,2015年出版了系列业务教材,重视和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基层的需求。要重点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重大实务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积极拓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和途径,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学决策、深化改革、制定司法解释、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拓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

作者: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

推荐第2篇: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材料)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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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5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6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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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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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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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推荐第3篇:检察工作报告

市十五届人大一次 会 议 文 件( )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07年12 月 日在市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五年来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本次大会的列席、特邀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2003年以来,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政协、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认真履行检察职责,服务沅江经济和社会发展。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五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市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沅江”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016件167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73件1415人。受理公安机关及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案件1085件160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11件1466人。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五年来,共批捕上述重 1

大案件犯罪嫌疑人 338人,其中杀人案件5件5人,抢劫案件116件250人,重伤害案件25件29人,强奸案件24件24人,放火、投毒、重大盗窃等案件22件30人,提起公诉192件338人,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加强合作,提高效率。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对重特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深入到刑侦队、派出所等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案情,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为受理案件后快速作出决定做好准备。对重要案件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保质量的“三定一保”责任制,有效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度和办案节奏,做到了一般案件在3日内、疑难复杂案件在5日内作出批捕决定;审查起诉一般案件在10日内、疑难案件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防止了案件在检察环节出现梗阻。同时,建立与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同作战,形成严打合力,确保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取得实效。

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五年来,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充分运用检察建议,针对发案单位治安防范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既利用出庭支持公诉机会,充分揭露犯罪,配合法庭查清案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又注意通过发表公诉词,进行法庭辩论,向被告人和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三是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教育人民群众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

宽严相济,促进和谐。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责过程中,我院刑事检察部门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较小、悔罪态度较好、主动做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作出不逮捕、不 2

起诉的决定。对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建议,尽可能依法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五年来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63件87人;依法作出不诉决定的26件43人。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2003年以来,我院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以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促进了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做到了“五个坚持”:一是坚持按反腐倡廉要求,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二是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积极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举报犯罪,惩治犯罪;四是坚持院领导亲自办案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五是坚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五年来,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16件,初查后决定立案75件10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58件86人,渎职侵权案17件23人,推动了我市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我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我院近几年来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败工作方针,扎实开展预防工作。一是搞好个案预防。坚持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二是搞好跟踪预防。在案件办结后的一个时期内,有针对性地到发案单位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通过跟踪考察,促进发案单位规范管理,完善预防措施,切实防范新的犯罪案件发生。三是搞好共建预防。我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与本市大部分企事业 3

单位建立了联系点, 先后到税务、教育等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上预防课,帮助干部群众提高法制意识,加强规范管理,使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五年来,我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注重监督实效,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和不规范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30余次,提出书面建议20余次。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12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了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89名,追加起诉被告人33名,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2件27人。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和审查法院判决、裁定,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等形式,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10件17人。同时加强对市看守所和赤山监狱执法活动的监督,对超期羁押、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进行专项清理检查;查处赤山监狱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切实加强了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今年6月,在全国开展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我院监所检察部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责任,对400余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清理,确保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受到益阳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审查和提请抗诉工作的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年来,共立案审查各类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申诉案40件,经审查提请上级院抗诉19件,建议法院再审21件,进一步促进了公正执法。此外,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件,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 4

系,进一步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办理控告申诉、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五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6件(次),其中来信73件,来访43件(次),做到了准确及时处理。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为群众办实事。2004年10月,我院控告申诉部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深化教育整顿,加强队伍管理和廉政建设。2003年以来,我院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思想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集中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年”等活动,着力解决队伍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用检察纪律和各项规定武装干警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同时,我们对科室局中层领导岗位实行公开竞聘,一般干警“双向”选择制度,调动了干警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做到不护短、不迁就。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发生违纪问题的3名干警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始终把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干警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通过电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在岗学习途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方式,掀起抓全员自学、强基本素质的学习热潮。通过参加电大、北大远程法律本科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等方式,目前,我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51人,占全院干警的72%。2005年以来,我院还举办了两期计算机培训班,50岁以下的干警全部参加了培训。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

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执法质量。我院严格按要求落实了“办案告 5

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制度。严格按照省检察院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和益阳市检察院个案质量评判办法监督办案的每个环节。完善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使干警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我们还制定了执法质量奖惩办法,实行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连奖连罚。这些措施为把住案件质量、管好办案队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院执法质量一直名列益阳市检察系统第一。

五、自觉接受监督,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争创活动取得实效。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我院坚定地接受沅江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收集和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今年1月1日《监督法》实施以来,我院广泛开展了学法活动,制定了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全院干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我们还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成专门班子到政府、政协、纪委及企事业单位登门征求意见,召开2次检察形象监督员会议,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批评和建议,通过外部监督促进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

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04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开展工作,三年来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共计20件23人。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促进了执法公正和程序规范。

积极开展争创活动。2003年以来。我院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树形象、创一流工作业绩”的思路,对照“全国先进检察院”标准,寻找不足,制定争创方案,签订争创责任状,强化达标责任。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增强凝聚力。在全院推行量化考核,实绩公开,动态管理的机 6

制,深化检务公开和检察改革,实行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以来,共投入300余万元进行了办案用房、技术用房和信息化建设。我院还每年评选出2至3名工作特别优秀的干警,树为全院干警学习的榜样,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通过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我院的争创活动和基层院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1999年我院首批进入全省“五好”检察院行列并连续四年获得全省先进检察院的基础上,2005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检察工作跃上了新的台阶。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院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我们也深深感到,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方面有待进一步的突破;二是对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三是办案技术侦查设备相对落后,经费紧缺,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对待,逐步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

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既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也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指明了方向。

在新的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今后五年,我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支持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 7

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着力服务新农村建设,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再创全国先进检察院。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强与公安、审判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和制假售假、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加大办案力度,注重标本兼治,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成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依法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在重点工程项目中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意识,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司法公正;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抓好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知识层次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 8

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坚持从严治检,强化职业纪律,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贯彻《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以规范管理和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大力推进科技强检,改善物质技术装备。加强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办公、办案信息化水平,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继续向前推进。

五、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做好检察工作。坚决落实市委对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决策,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和查办的重要案件,及时向市委报告;增强接受监督和制约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在人大监督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办案力度、案件质量、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以优良的工作业绩展现作风建设新成效。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将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紧紧依靠市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和政协的支持,抢抓检察工作发展的良好机遇,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为沅江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推荐第4篇:刑事辩护与检察

一、刑事辩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律师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辩护与检察。可以说,没有律师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律师制度最基础的部分;律师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它更集中、更鲜明地体现了律师制度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刑事辩护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从司法证明活动的复杂性来看

在刑事追诉中,认识活动具有逆向性,即追诉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时,案件已经成为过去,追诉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在场人及其他的一系列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进而依靠这些证据,来“回复”、“再现”案件当时的事实。因此,司法证明是一种回溯证明。而“回复”、“再现”案件当时的事实、对案件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是非常艰难复杂的,它像考古者考古,要受时间、空间、天气、证人的认识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注意力、情绪、思想感情,侦查装备的先进程度,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纰漏、差错甚至重大错误,从而使不特定的公众陷入可能被错误追诉的风险之中。因此,各国都不可能保证不出冤假错案,连财力充足、司法资源丰富、法治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据有关资料,美国死刑误判率竟达68%。⑴正因为存在出错的风险,因而办案需要采取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决策的方式。而律师刑事辩护,以其专业知识,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审视和发现回溯证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把案件搞准。如果说司法公正是一座大厦,那么,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和法律监督是撑起这座大厦不可或缺的五根支柱。

(二)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来看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和司法原则,也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和任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有无犯罪、犯何罪、处何刑的问题,案件办理的最终结果,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其中多数案件还关系到自由权乃至生命权。概言之,刑事诉讼关系到当事人的名誉、自由乃至生命,关系到其财产权益及家庭的荣辱兴衰,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涉权利更为重要。当公民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被公权力机关侵害,从而陷入无助、无奈的境地时,请求律师帮助是依法求助的基本渠道。刑事辩护能够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把关涉当事人如此重大权利的侦查、批捕、起诉、定罪判刑等工作做准确、做公正,从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三)从刑事诉讼程序和构造来看

办案必须采取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决策的方式。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侦、诉、审(一审、二审,少数经再审),而刑事辩护是贯穿其始终的一个要素;刑事诉讼的典型构造是由控、辩、审三方所组成的等腰三角形,即所谓“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如果缺少刑事辩护,三角形诉讼构造就不存在,刑事诉讼就不成其为真正的诉讼,就失去其公正性。

(四)从公权力的弱点来看

公权力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存在的,其基本功能是管理国家,服务民众。公权力为任何国家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资源环境管理所必须,但公权力如不受监督制约,就会被滥用、误用以至出现腐败;同时,公权力还有自我扩张的特点,有时还有“经济人”的缺陷。针对公权力的这些弱点,刑事诉讼中设立了公、检、法互相制约、当事人上诉、申诉,律师辩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制度;在诉讼程序之外,还有纪检监察监督、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因此,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这些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其功能和作用非其他制约监督所能代替。

(五)从国家民主法制发展进步的需要来看

刑事辩护是国家民主法制发展进步的产物,又反过来保障和促进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进步。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状况的重要尺度。刑事辩护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免遭公权力不法侵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刑辩律师的境遇,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程度的重要尺度,直接关系到我国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形象。

二、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的关系

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是相反相成、对立统

一、互促共进的关系。一方面,他们一辩一诉,角色对立,成为诉讼中激烈对抗与攻防的双方;另一方面,他们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多方面的一致性(同一性)。

(一)二者目标具有一致性

刑事辩护和检察工作的目标,都是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办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二者命运具有一致性

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是国家法制的伴生物和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对法制起维护和促进作用。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与国家法制同兴衰、共命运,即法制兴即律师、检察兴,法制强则律师、检察强,法制衰则律师、检察衰,法制亡则律师、检察亡。反之,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兴衰存亡,又影响着国家法制的兴衰存亡。在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里,伴随着国家法制的状况和命运,我国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都经历了产生——发展——衰亡——勃兴的历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和推进,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将进一步繁荣、发展。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作为现代司法活动的“检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所进行的一种以公诉为主要职能、以监督为属性、以维护国家法制为目的的国家活动。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公诉仅是检察机关诸多职能中的一项职能,刑事公诉要受法律监督性质的制约,服从并服务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中不是当事人,它不应像民事诉讼当事人那样以谋求胜诉为主要目标,而应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

一、尊严和权威为根本追求;在诉讼监督中应当秉持中立性,不偏不倚。据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匡正者,还是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因此,检察机关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上,具有一致性。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会使检察官取得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高的地位,从而破坏控辩平等。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不会破坏而且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因为所谓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⑵它主要包括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等内容,其目的在于防止控方权力过于强大而对辩方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实现诉讼的客观公正。首先,控辩平等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立法上通过“扶辩抑控”的机制来实现的,对此,笔者曾在《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一文中作过阐述,⑶这里不再重复。因此,要实现控辩平等,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换言之,只要严格按刑事诉讼法办案,就能基本实现控辩平等。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校正公诉人的片面追诉倾向,从而有利于控辩平等。因为检察机关如果是单纯的公诉机关,就容易以追求胜诉为目标,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时,就要秉持中立性,抑制片面的追诉倾向,以维护法制统

一、尊严和权威为追求。再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辩方来说是中性的,并不必然给其带来不利。因为检察机关既要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提出抗诉,又要对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提出抗诉;既要对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不当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也要对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抗诉、纠正违法和职务犯罪侦查是针对后者进行的。最后,被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与没有被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监督纠正诉讼中违法行为的权力,而该权力仅是程序性的权力,检察机关只能给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是否纠正和如何纠正,则由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因此,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权仅是建议权。纠正违法权的程序性和受制约性,使得检察机关不可能因此而取得优越于辩方的诉讼地位从而破坏控辩平等。

(四)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立场上,不偏不倚地进行诉讼活动,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不利或有利的事实与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范文《刑事辩护与检察》。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也被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所确认。世界各国法律之所以都规定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主要是因为检察官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准司法官,担负着维护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而检察官承担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公诉,容易存在片面追诉倾向,需要以该义务予以防止和校正。据此,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中关于“关注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与刑事辩护具有一致性。

(五)检察官对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负责监督的职责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说明,检察机关是辩护人法定诉讼权利的维护者和保障者,这决定了刑事辩护与刑事公诉具有一致性。

(六)刑事辩护对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刑事辩护人往往从与检察机关相异甚至相反的角度发现和提出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手相互“过招”,对“过招”双方都会产生巨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辩护和刑事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检察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检察机关办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有利于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有利于监督和促进检察官提高素质,遵纪守法,加强队伍建设。辩护人越强,素质和能力、水平越高,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激励和促进就越大。检察机关需要一支高素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律师刑事辩护队伍。

三、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刑辩律师的关系

(一)牢固树立正确理念

在认识和处理与律师的关系上,检察机关一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尊重与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刑事辩护制度重要的理论根据;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检察机关与律师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当认识到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作回溯性证明的复杂性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到刑事诉讼中任何强制性措施的采取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当事人权利,从而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在理念上最大限度地与辩护人取得共识,在刑事诉讼中慎用手中的权力。二要牢固树立辩证思维的理念,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与刑事辩护之间相反相成、对立统

一、互促共进的辩证关系,防止互相设防、互不信任,加强互相沟通联系,增进互信和友谊。三要树立检察官与律师同属法律共同体的理念,明确双方都是法律大家庭的成员,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都是支撑司法公正大厦的支柱,从而共同构筑既相对又相容、既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的和谐关系。通过牢固树立上述理念,从而进一步与刑辩律师建立和谐关系,充分尊重刑辩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和支持刑辩律师依法执业。

(二)坚持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认真履行客观公正义务,防止片面追诉倾向

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都从属于、服从于、服务于法律监督,都要受法律监督这一性质的制约。要防止把自己定位于公诉机关或者追诉机关,把自己视为诉讼当事人,以追求胜诉为最高目标。要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牢记自己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天职,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切实防止和克服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有罪、罪重证据,轻无罪、罪轻证据,重对无罪罪轻的抗诉、轻对有罪罪重的抗诉,重对使当事人不当获益违法行为的监督,轻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等等错误思想和做法,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履行各项职责,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和情节,既追诉犯罪,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尊重和保护刑辩律师执业权利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律师依法执业是很重视的。2004年,高检院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律师收集和申请调取证据等权利,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投诉的处理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检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都要对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特别是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还要求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发现与法律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立即修改或废止。律师法于2007年10月修订后,高检院又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修订后律师法电视电话会议”,充分阐述了律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并就检察机关如何不折不扣地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了实施好该法律,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刑事诉讼法中跟检察工作有关条文作了全面解释,其中包括对律师辩护相关条文的解释。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自身要依法保障律师辩护中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权,核实证据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权,提供法律帮助(咨询)权、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了解案件情况权、提出意见权等权利,并为辩护律师行使以上权利提供便利;要认真落实案件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同时,要加强诉讼监督,对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认真听取、高度重视刑辩律师意见

检察官与律师“形式上对立、目标上一致”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最了解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上的不足。因此,检察机关要把律师作为自己的一面镜子,认真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的意见建议。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沟通联系,主动征求律师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在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的关于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方面的合理意见,要虚心接受,认真纠正(改进);对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刑、免除处罚的意见,要认真审查,依法采纳;对律师反映或投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检察人员责任。

四、对检察官和刑辩律师的几点意见建议

(一)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是刑诉法规定的公、检、法机关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忠实于事实真相,对案件作认真、细致、客观的审查(调查),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忠实于法律,以法律作为认定案件性质和犯罪有无和轻重的标准,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检察机关来说,要特别注意防止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不客观全面地收集、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受权势、关系、人情等干扰而偏离法律。就律师来说,要特别注意防止对案件事实凭空假设,无端怀疑;防止以当事人的立场为立场,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⑷;防止离开事实、法律,对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作无罪辩护⑸。

(二)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是社会矛盾的产物。检察工作和刑事辩护工作既是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又都与大局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所办案件的背后都联结着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办理案件不仅要对案件作出法律处理,而且要把案件置于社会大局之中,考虑案件产生的复杂原因,加以全面的审视和权衡,使办案工作和所发表的意见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人民群众增强依法治国的信心,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就检察机关来说,除了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之外,还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并结合办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办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防止办错案和就案办案。就辩护律师来说,要坚持对当事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有机统一,既要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确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认罪服法,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控和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所发表的意见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外,还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的信心,防止为抬高自己的辩护作用而不适当地贬低公安、司法人员,防止认为指控、审判有所不当就无根据地对当事人散布所谓“司法腐败”的信息;

(三)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客观准确地披露涉案信息,谨慎发表司法评论

当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公众方面作用巨大。特别是网络媒体,其快传播、广覆盖的特点使得作用尤为巨大。因此,检察机关和律师都应重视发挥媒体的作用。准确是新闻的首要条件,也是信息的生命。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是法律人,又亲自参与了相关案件的办理,披露的涉案信息、发表的司法评论对社会公众有特殊的影响,其中的司法评论还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因而所披露的信息尤需客观、准确,发表司法评论尤需谨慎,决不能将未经查证的一面之词及其他涉案信息向媒体披露,防止擅自发表不客观公正的司法评论,从而误导公众、干扰案件依法办理,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正。

(四)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都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检察官和刑辩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自身形象乃至国家法制形象。检察官和律师都要加强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相互交往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纪律,共守法律道德底线,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秉持正义,以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社会尊重,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同时,作为控辩双方,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手,双方应该信奉一条共同的职业道德:尊重对手,依法依规依礼发表意见,用语规范,表达准确,重在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法官,切忌断章取义、夸大其词、讽刺挖苦、冷嘲热讽、谩骂攻击。双方既要比拼专业水平、专业技巧和专业能力,也要比拼良好的人文修养、道德素质和职业伦理水平。

推荐第5篇:刑事检察比较研究

刑事检察比较研究

一、国外刑事检察介绍

1.英国

英国检察机关在1981年才得到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的承认,于1986年设立。在此之前,警察包揽了调查和起诉两项权力。一般情况,警察机构委托公诉律师履行起诉权,在没有公诉律师的警察局就聘请私人律师或者他们自己进行起诉。1985年《检察法》通过,并诞生了皇家检察署(the crown prosecute service,简写为CPS )。CPS是由首席检察官领导的一个政府部门,首席检察官由首相领导。目前CPS分管13个区域(包括伦敦地区),每个区域都设有相应的警察机构,CPS拥有对该区域内的警察的管辖权。CPS除由一名首席检察官领导外;还配备有分管具体运作和办案工作的首席检察官助理两名和一名区域行政官。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 CPS负责由警察调查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一些轻微的交通肇事案除外。英国也承认自诉权,但是从属于CPS的起诉权力。CPS可以中止自诉案件,但在实践中他们很少这样做。CPS的权力限制在警察调查的案件范围内,它对海关税收部门、贸易规范部门和其他特别公共团体起诉的案件不得行使起诉权。

目前,英国的警察仍保留着最初起诉的决定权。一旦被告被指控,警察必须将案件移送CPS复核和起诉,检察官有绝对的权力决定是否起诉。如果他们认为该案不适合审判,可交治安法院终止程序。CPS实际上执行着准司法的功能。他们可以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案件是否起诉。《检察法》中明确规定,决定是否起诉应遵循两个原则:首先是检察官必须确定是否有充足证据,也就是说他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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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案会导致有罪判决的前景的内心确信。如果没有,该案必须中止。其次,即使有充足的证据,检察官也必须确定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检察官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事实:犯罪的严重性、损失的利益、犯罪的时效、被捕者的年龄、当地该类犯罪的普遍性、当地社团的意见等。

根据皇家刑事诉讼委员的报告,在1987年设立CPS以前,英国的检察工作缺乏相应的权限,而现在首席检察官和CPS的权限大得多,例如,在检察政策方面,检察官对国会负责,他有权任命和监督DPP和CPS ,也可以要求CPS汇报工作。另外,《检察法》必须象CPS公布在检察工作中适用原则那样公布与众。而且,DPP必须向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并逐级上报国会。首席检察官应接受国会议员的咨询,其中包括来自选民或为选民的利益的信件咨询。除此之外,CPS作为一个公众组织对其决定负责,而且要求直接对公众和法院负责。

2.德国

作为联邦制共和国,德国有两级司法机关,即联邦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各省司法机关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各省设有与地方法院相应的公诉机关,负责该省治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刑事起诉工作。德国16个省都设有与地方高级法院相应的检察机关。在联邦层次上,有联邦检察署,被称之为“联邦公诉人”,与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相对应。

德国检察官分等级组成。最高层次的检察官是省和联邦首席检察官,他们分别对省和联邦司法部负责。每个检察官受其上级监督,而且严格忠于上级的领导,以便使检察工作保持高度一致。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在德国,警察应将刑事案件的侦察结果移送检察官,检察官也可以自己进行侦查,但一般只是建议警察按他们的意志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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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德国的刑事检察官受法律原则支配,即要求检察官不能在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后才采取行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但还是有一种强烈的趋向,即采纳一种适当的方式,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如果被指控者罪行轻微,而且公共利益要求不应起诉时,检察官可以终止案件。对这类案件,检察官既可以简单地中止程序,也可以暂时拒绝指控而对被指控者采取其他措施。如果对被指控的人采取了某些措施,诉讼程序将终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与刑事诉讼方面的公共利益相适应”(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条),这种有条件不起诉的措施包括赔偿被害人损失、向慈善机构或国家支付一定的金钱、从事一些慈善工作以及为一些无助的人尽帮助义务。

虽然不起诉遵循适宜原则,但一般检察官仍需得到法官的建议。实践中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的。在检察部门内,下级检察官要遵循上级检察官的建议。另外,各省和联邦司法部长还公布了刑事诉讼的统一规则,提供检察官考虑检察技术问题的构筑自由裁量的指导方针。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没有请求,检察官不能对轻微的犯罪提起诉讼。轻微犯罪包括破坏家庭和睦、侮辱、轻伤等。即使受害人提出请求,检察官也可以根据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而拒绝起诉。如果检察官拒绝起诉,被害人可提出自诉。

被害人也可以对不起诉决定向省首席检察官申诉,在申诉不被认可时,被害人可以向地方高级法院要求复核,如果法院认为应该起诉,可以命令检察官提出指控。

3.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的公诉机关隶属最高检察署。它不隶属于司法部,首席检察官在检察级别上是最高的权威,他同内阁首相有同等地位,并可出席内阁会议。首席检察官由总统任免,并直接向总统负责。目前六位助理检察官也是由总统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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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署下设27个高级检察厅,分布在全国各省的省会城市,另外,在全国还有435个分支机构。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根据印度尼西亚1981年12月31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简写KUHAP),警察是对犯罪行为行使最初调查权的调查者和对其他刑事调查机构的协调者。根据特别立法规定,检察官们保留着对某些犯罪,如经济犯罪,腐败和颠覆活动犯罪的侦查权,并运用特殊程序行使这一权力。新刑诉法规定了调查与起诉之间的诉前阶段。在诉前阶段,检察官接受警察调查终结的案卷,在七日内审毕卷宗是否完整(即:案卷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按刑诉法要求组织的),如果检察官认为卷宗材料不完整,可将卷宗退回警察局,并附上指示意见,。以便警察作进一步补充侦查。在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认为该案应当作进一步补充侦查。在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认为该案应起诉,必须准备起诉书并写送法院。在印度尼西亚,刑事起诉权只属于检察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警察着手刑事调查必须通知检察官,以保证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紧密协作和协调。一般警察可以留置嫌疑人20天,如果需要延长,可向检察官申请,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40天。

在印度尼西亚,尽管具备审判该案的充足证据,但也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自由裁量权只属于首席检察官,一般很少使用,不起诉决定可能遭到警察或“审前程序”中第三方的抗议。每个地方法院都有专门法官决定任何逮捕、拘留、抽查终结或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包括检察官基于某种根据不起诉决定(如证据不足、控告事实的缺乏、等等)。另外,这种程序也允许检察官和第三人反对警察终结侦查的决定,但实践中警察和检察官为保持彼此之间的融洽,一般都没有在审前程序中与对方作对。

除了履行起诉和有限的侦查职能外,印度尼西亚的检察官有义务执行判决和其他法院命令,他们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就量刑和适用法律向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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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功能: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功能外,1991年的《检察法》还规定了检察官的其他功能。例如,监督缓刑执行,承担国家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以加强社会法律教育,控制并检查任何出版物的流通,控制宗教的教派、教育、教条或信仰中可能危害社会或国家的内容等等。

印度尼西亚法律授予检察官在反颠覆与反腐败斗争中广泛的权力。首席检察官被授权执行与一切颠覆和腐败行为的调查权和检察权。与此相联系,首席检察官有权羁押被控颠覆之罪的被告达一年之久,不用征求法院意见。

4.日本

日本的检察部门呈特殊的阶梯状,最高检察厅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下分5个高级检察院,50个区域检察院和448个地方检察院。象韩国一样,日本检察厅是属于司法部的独立团体,由一名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在有关政策性事务和特殊案件中有指导其他检察官员的法定权力。司法部长(内阁成员,通常是民选官员)有权向所有的检察官发布一般政策。对于特殊案件,司法部长可以指导总检察长。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原则上日本法律赋予警察刑事侦查的最基本权力。实践中警察确实进行大多数案件的调查,并按法律程序向检察官移送案卷和履行刑事程序中相应职能。检察官仅对严重或疑难案件给予警察调查提出有限的指导意见。检察官也有调查案情的法定权力,通常是调查政治和官僚政客的腐败案件和复杂的白领犯罪案件,并有权用他们的调查结果补充警察的调查,通常是通过他们自己对嫌疑犯和关键证人的审问和询问。

不论什么案子,日本检察官具有决定是否起诉的绝对自由权。如果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会导致审判时做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将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或被告人对被害人已作出赔偿和被害人撤 5

诉,或其他一些与政策相关的原因时,检察官可以拒绝起诉。检察官有讯问和询问嫌疑犯及证人的权力,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充分利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最近几年大约30%的案件没有起诉,尽管他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种处理方式被称为“迟延起诉”),在作控告决定的时候,检察官也要认真研究和决定在审判时要求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对被控诉的嫌疑人)。这种处理方式在日本称为“KYUUKEI\",这不会妨碍法官审判案件。但是要求只有在已有完整的调查和历史上有类似案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

检察官除了调查和控诉的职能外,还担负着另外两种主要的职能。一是他们代理国家出席国家案件的审判。如果检察官认为法院作出了从宽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恰当,有权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检察官参与了重要的审判活动。二是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包括死刑。

5.韩国

韩国检察系统由最高检察厅、5个高级检察院、12个地区检察院和38个与法院相应的检察分院。最高检察厅是司法部内由总检察长领导的独立机构。总检察长负有指导、监督和控制所有检察事务的权力。

刑事诉讼中的角色:韩国参与和决定刑事侦查的权力属于检察官,但是实践中警察和其他调查机构参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基本侦查。他们调查是按检察官的一般标准和方向来进行,然后将调查结果呈送检察官作决定。对于一些复杂或严重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按检察部门内特别的侦查分工进行侦查,如在官员的腐败、经济违法、毒品犯罪、逃税、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警察的违规等。

韩国检察官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起诉嫌疑犯,如果检察官认为犯罪轻微且嫌疑人有明显的悔过或其他刑罚不必要的原因时,可决定终止起诉。如果原告不服终止起 6

诉的决定,可以分别向相应的高级检察院(汉城)和最高检察院申诉。如果原告对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向宪法法院申诉作出最后决定。1993年,在1,859,987件检察案件中,有199,103(10.7%)件以终止起诉方式处理的。

检察官还可以向法院建议给予被指控人以适当的惩罚。尽管法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惩罚的种类和幅度,但他们通常对检察官的建议予以充分的重视。如果检察官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他们有提出抗诉和向上一级法院重新请求的权力。当判决生效后,检察官负责判决的执行,他可命令监狱的负责人,检察部门的职员或司法官去执行判决。

其他功能:韩国检察官除了具有刑事案件的相关权力外,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还代表国家参与诉讼,充当公共利益的保护人,包括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

6.泰国

泰国检察官过去属于检察部——内务部监督下的组织,自1991年便隶属于独立的检察署。该机构直接受总理领导。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在泰国,调查和起诉是完全分离的。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扮演相对被动和有限的角色。检察官不能着手刑事指控,除非有已实施犯罪的调查,这禁止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因为法律只允许警察执行调查。由于不能自己执行调查,检察官被禁止主动参与调查犯罪过程。

检察官的角色始于警察调查终结并将案卷移送之后。检察官应对全案进行复核,包括警方是否起诉的建议,然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官认为卷宗不充分和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指示警 7

方执行补充调查或亲自询问证人,因为调查权只属于调查官员,而不属于检察官,他只能要求警方补充调查,不能自己着手进行。

在复核卷宗之后,如果检察官决定起诉可向初审刑事法院立案;如果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可销案;如果认为该案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使用自由决定权不予起诉。如果检察官决定销案,调查案卷必须送交曼谷警察总长复核,请省长作进一步的复核。如果警察总长或省长同意该决定,那么不起诉的决定即被认可;否则,调查卷宗移交首席检察官作最后决定。

尽管检察官具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决定权,但自由决定权的适用罕见。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主要依据是证据不足。之所以很少使用自由决定权,是因为检察官自由决定权的不确定性。目前,检察官自由决定权的运用已逐步得以认可,总检察长正在考虑以适当的方式鼓励检察官更多地使用自由决定权,并寻求适当方式加以控制。

其他功能:除了履行起诉职能和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外,检察官还负有其他重要职能,担当国家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人。他们的责任包括:代理政府在民事诉讼中出庭,向省权力机构、市政府和政府组织等提供法律建议,通过人权保护与法律援助局的活动。检察署实际承担了大量公共利益的保护工作,包括给穷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理。

7.美国

在美国,检察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美国的首席检察官由国会提名,总统任命,同首席大法官一样,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员。还有一些美国的联邦检察官,他们是美国95个司法区域中的主要司法执行官员。尽管在美国,联邦检察官在首席联邦检察官的一般监督和在司法部长的 8

指导之下尽责,但是日常工作几乎不受控制。尽管来自司法部的监督日益增强,地方检察工作仍保持相对自由,并建立他们自己的优先权和检察工作。

美国联邦检察官不受联邦首席检察官的控制,主要由于他们的选举过程。尽管1789年的《司法官法》规定每个区域的美国检察官的职务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但在实践中的真实过程几乎是全颠倒的。检察官由各州的执政党议员或如没有执政党议员时由州议会代表选定,州长象征性地同意即可。这最终使将成为联邦检察官的人自然而然地与总统和联邦首席检察官丝毫没有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通常联邦检察官的权力只限于处理那些直接损害中央政府的犯罪,例如叛国罪,或在联邦法院阻碍司法罪。但是,由于联邦刑事司法权的膨胀,有关绑架、抢劫银行、勒索、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法律规定联邦检察官有广泛的刑事法律的执行权。在各州,地方检察官同样在他们的所在地拥有广泛的调查与起诉的权力。

从美国大量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有刑事控诉的绝对权力。美国检察官与警察局合作履行调查职责,并且在调查、起诉、逮捕嫌疑犯上都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一旦案卷材料齐备,检察官即接受调查和起诉事务。换句话说,他们将审判阶段和调查过程中警察和检察官的职能结合起来。

形式上检察官不亲自参加刑事诉讼或调查,只有在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如诈骗、政府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等通常难以取证、要求长时间仔细调查的案件,检察官才直接监督调查。大多数案件,警方在准备控告文书之前求助于检察官或他们的助手。为了申请逮捕令或搜查令,警方必须向检察官提交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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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他们不仅有权决定是否对某人提起刑事指控和何种犯罪应受指控,而且他们有权接受比原告指控要轻的犯罪抗辩。实际上美国的大量刑事案件是在被指控人的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谈判过程中,以犯罪抗辩形式,这被称为“抗辩交易”。

其他职能:美国联邦首席检察官和州检察长除了作为联邦和州政府的最高司法官员外,他们还向联邦和州的行政官员和机构提供建议、忠告和代理出庭。作为公共的辩护者,检察长的工作应对公共辩护工作负责,这不同于为政府官员和代理人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和法律服务。

二、比较分析

1.检察官与刑事检察。从上述七国检察机关来看,检察系统是在联邦和州的基础上按级别构建的。司法部长任命每个检察官。任命、提升大都以考核和工作成绩为基础,而不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检察官通常从获得一定法学学位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同等考试(如德国第二次国家考试) 的人中招募职员。检察部门常常以考核形式或面试(通常竞争很强)自行处理招考工作。在德国,只有不到10个职位面向1,200位申请人开放,而在泰国,只有2%合格者通过招募考试。成功的申请者通常都经过一个试用期或在被任命前进行培训。

然而在美国,很多区域检察官(在他们区域内是实质上的首席检察官)是选举出来的。尽管这种直接选举制度被批评为与审判公平性相矛盾,这种针对性争论使检察官真正成为一个“人民的法律工作者”。但现在美国还没有摒弃区域检察官选举制度的迹象,却有向专职检察官和加强职业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助理检察官。

在美国担任检察官是倍受推崇的角色,德国、日本、韩国和泰国检察官显示出与司法制度很强的关联性。在德国、日本和韩国,法官及检察官接受了法律教育和集中培训,因而有同样态度和理解 10

力。另外德国,存在检察官从事几年法官职业的习俗(法官也要从事检察工作)。在泰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事实上是相同的。

2.在刑事调查中的角色。七国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的角色也存在差异,存在完全控制调查与调查与起诉相分离的不同制度。在韩国和德国,检察官完成控制调查,警察只是相当于检察官的助手。在这样制度下,检察官完全控制调查过程。警察只是按要求处理检察官认为必要的事宜,例如搜查和逮捕。只有检察官才可决定是否为获许可而向法院陈述正当的理由。在日本和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警察在履行他们职责时有相对自由权。检察官通常不亲自进行刑事调查。但在有些国家,象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和美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调查,或者在相对复杂案件中,例如公共欺诈、政府腐败、经济犯罪等案件中积极监督警察。

在调查和起诉分离的国家里,警察处于支配地位,这往往严重影响检察官的决定,致使问题不断上升。警察通过调查、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初步准备阶段,成为“构造”案情、确定是否起诉的决定者。检察官不能亲自询问证人,他们除了掌握警察有选择地提供案卷材料外,没有任何机会接触案件的事实,造成检察官不能进一步作出是否起诉或撤销指控的评估。另外案卷迟延送达直接影响检察官在有限的时间里作出决定。

这些问题在英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很明显地显示出来,在这些国家,正试图建立调查与起诉相均衡的制度,但未见明显的成效。

3.关于起诉专属权。从印尼,韩国、日本和美国大量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独占起诉权,换句话说,唯有检察官可将案件移送法院。然而泰国、英国采取私人起诉和允许被害人自己将刑事案卷呈交法院。虽然德国的司法制度主要建立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基础之上,但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允许被害人自诉。例如,在一些较小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必须首先将控诉书送交检察官请求起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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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不立案,被害人可行使自诉权。在德国,法院有权核查检察官的决定,如果当检察官将不起诉归责于证据不足,被害人在申请上级检察官复议被驳回后,可将案卷送交法院复核。

在英国,自诉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实践中却罕见。这是因为审判中雇请律师的费用太昂贵。对于自诉案件,皇家检察署有权在任何时候审阅案卷。英国首席检察官有权撤销起诉命令不起诉或终止该案,并有权撤销任何自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

在泰国,自诉案件通常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初步听证程序,而公诉案件不要求听证。最近法院放松了听证程序的要求,对此引发了争议,即:刑事法律中规定的自诉有时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或与公共利益不一致,这种放松要求的作法是否合适。

在英国,除了皇家检察署之外,还有几个组织负责某些特殊犯罪的起诉。例如,关税与贸易规范部以及其他特殊团体享有对其管辖权限内的犯罪起诉权,而皇家检察署只负责所有警察侦查的刑事案件。

4.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各国检察制度中,公诉人都负有决定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进行起诉的任务,这种决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不同而具体操作有别。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罪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检察自由裁量的决定并不是仅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而主要基于政策的考虑。

各国检察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不相同的。在美国,检察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他们可以在任何案件中运用该项权力而不提出指控。并且他们可以减少指控的罪行,这已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抗辨交易。美国检察自由裁量权经常缺乏制度监督而遭到指责,日前有许多关于运用指导原则构造并控制建议,法官也被鼓励参与抗辩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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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官拥有广泛的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决定权。但是日本还规定有条件释放。被指控的人在最终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韩国规定了对少年犯实行考验期的暂缓起诉的制度,即所谓“慈父般管教环境内少年犯暂缓起诉”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少年犯置于自愿的考验官员监督之下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检察法》,英国检察官可以公共利益为由运用自由裁量权而不起诉。该法第6条列出了事由供他们在评价公共利益时参照,这项规定是检察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原则。

泰国检察官很少运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起诉,《泰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象德国法典中的强制起诉的规定。由于泰国缺乏这项规定,便采用了适宜原则。现在泰国法院案卷堆积如山,监狱已人满为患。司法部门正在考虑是否采用自由裁量权。与此相似,印尼的检察官也同样很少运用自由裁量权,尽管首席检察官拥有该项权力。

5.检察官的控制。各国关于检察官的控制制度也不同。日本设有“检察复核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司法工作。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复核委员分成员从选民中产生,美国没有“大陆审团制度”,由法律专业人士、社会代表组织,负责复核检察官的未起诉决定。

绝大多数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有某种内部复核的规定。如原告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适当的上一级检察部门或向首席检察官(在共和制国家中)申诉要求复核。在韩国,如果对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决定仍不服的,可进而向总检察长申诉,对检察官决定的申诉和再申诉类似于向法院上诉。另外,原告还可向宪法法院申请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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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设有内部监督和法律监督控制检察官的行为,自诉、伤害案的原告可对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向各省检察长申诉,如被拒绝,可向高级地方法院起诉要求复核。如果法院认为起诉是合适的,可命令检察官起诉。

还有一些有趣的控制检察官的方式,即检察类推规定。在日本和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检察官对滥用权力构成犯罪或执法人员侵害公民的犯罪案件拒绝起诉,任何人都可要求法院复查该案,并交付审判,如果要求被许可,法院应指定一名律师监督检察官的工作。

在美国,如果公正的调查和审判不能通过普通检察程序获得成功,议会可以指定私人律师作为检察官(应是以独立辩护而出名的)进行起诉。这种规定适用于高层官员腐败或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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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文件(21)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2月11日在承德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段丽荣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始终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调整工作重心,完善服务措施,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紧紧围绕市委“八场硬仗”工作部署,突出查办和预防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等重

— 1 — 点领域的职务犯罪,积极推动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共查办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领域职务犯罪13件40人,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涉及国有投资617亿元的103个新立项目开展了专项预防。依法查处了原六沟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小组组长邵玉学等21人贪污受贿行贿窝串案;查处了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王建恒(副处级)涉嫌玩忽职守特大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园区建设顺利进行。

(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实施了《关于开展检企常态联系工作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检企共建联系点、企业法律服务站、涉企巡回检察工作队等形式,依法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监管制度的执行;优化企业周边发展环境,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资产和敲诈勒索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刑事犯罪,依法批捕52件74人,依法查办影响和阻碍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11人;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在查办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积极推行释法说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犯罪依法从轻处理,不批捕272人,不起诉36人,实现了— 2 — 案结事了人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体系,认真落实涉检信访动态排查制度,推行下访巡访、检察长接待日和联合接访措施,受理的1402件信访案件全部妥善处理,连续六年实现涉检进京零上访。

二、秉持执法为民宗旨,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民生诉求。

(一)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夏季严打整治、平安建设、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犯罪,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57人,公诉2137人,依法快速办理了徐春峰盗窃枪支、故意杀人案和殷铁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刑事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二)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切实服务保障民生。深入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确定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民、环境资源、劳动保障为重点监督领域,成立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加大与相关部门协作力度,广泛搜集案件线索,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的全程动态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及民生领域案件立案20件24人,批准逮捕13件16人,有力打击了民生领域刑事犯罪。

— 3 —

(三)创新参与社会管理方式,着力搭建便民利民平台。积极创建文明接待室,采取设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网上查询平台、民生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周”、“民行检察专访月”等多项活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支持检察工作;充分运用派驻检察工作室、涉农检察工作站、农村检察工作队等沟通服务途径,全力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解决法律难题,引导大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始终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预防两手抓,在办案中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保护创业者,努力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贪污贿赂案件,坚决查处利用职权侵害民生民利、妨害依法行政、危害司法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侵权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1件143人,其中大案65件121人、要案5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9件8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0件5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特别是立案查办了承德统建实业集团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陈元政(正处级)私分国有资产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彰显了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 4 —

(二)着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高检院部署的深入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总揽,结合市情着力开展了征地拆迁、国企改制、家电下乡、农机补贴、森林资源、扶贫资金六个领域专项行动,有效打击和震慑了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在征地拆迁领域专项工作中,一举查办了中国一拖集团曲轴连杆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周向起、原总经理蔚立群等5人贪污大案;在森林资源保护领域专项工作中,依法查办了兴隆县蘑菇峪乡林业站站长王久彦等18人特大渎职案,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其中7人被依法判处实刑,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三)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认真做好专项预防、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组织开展了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颁发一周年宣传活动暨“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主题警示教育巡展活动,共开展巡展51次,参观人数达1万余人次。认真做好预防年度报告工作,市委对我院呈报的《关于2012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和防治对策的报告》作出专门批示,在全市范围内转发。拓宽预防渠道,共提出检察建议96件次,开展预防咨询778次,开展预防调查173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33次。丰宁县院警示教育基地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百优‟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四、深化诉讼监督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 5 — 始终以贯彻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为核心,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一)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以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和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为监督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案件217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15件次;以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监督重点,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共提出刑事抗诉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61件次;以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刑事羁押期限监督为重点,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依法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80人次,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等监外执行违法情况75人次,对无羁押必要性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4人。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情况专门听取了汇报,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二)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诉讼违法行为监督、侵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监督三项监督工作,将监督重点放在农民工权益保护、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全年共提请民事行政抗诉9件,办理支持起诉6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7件,办理执行监督212件。同时积极运用督促起诉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办理督促起诉案件21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6 — 4900余万元。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由市直35个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性文件会签、行业性专项治理等工作,督促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线索43件,公安机关已立案34件40人,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8件,查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8件20人,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五、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始终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完善对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组织座谈、上门走访、通报重大决策等形式不断强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日常监督,建立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深入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邀请参与信访接待、执法检查、观摩庭审48次,监督评议案件23件;修订完善检务公开规范,组织开展了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40余名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社会反响良好。

(二)自觉强化内部监督,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决定》,不断加强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对执法办案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领

— 7 — 导干部的监督,初步建立了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执法办案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督;认真执行个人执法档案、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登记备案报告通报等制度,深入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活动,确保依法用权、规范用权。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能力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履职、严格执法、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一)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以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推进“三大建设”为载体,通过组织参加政法网络大讲堂、党员基层大走访等活动,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着力培育队伍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二)注重业务素质提升。积极探索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路径,制定实施了全市检察机关《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施方案》及《队伍建设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细则》,集中开展“市院领导下基层、明情况、问对策、解难题专题调研活动”,认真分析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队伍建设等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以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广泛开展岗位培训、实战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共组织各类培训156期。尤其针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组织专题培训,使广大检察干警更好地把握立法宗旨,提— 8 — 高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

(三)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有效改进了在会风、文风、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纪律执行监督力度,集中开展检务督察391次,严肃查处检察干警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案件3件,处理3人。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有8名个人,10个集体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市院和5个基层院分别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隆化县院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滦平县院反渎局被高检院评为“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省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前,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机关惩治预防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检察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强化。三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案多人少等问题依然突出。四是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这些问题与不足,我们

— 9 — 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市委、省检察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即站好位、服好务、干好事、把好关、管好人。

(一)站好位就是立足政治建检,始终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定不移地把党委的需求点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主动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委中心工作的大局中进行谋划和推进,始终做到跳出检察看全局、围绕全局干检察,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类型案件,确保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服好务就是坚持执法办案,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效果。紧紧围绕全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区域发展、加强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制定《服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同时拓宽职务犯罪预防渠道,注重事前监督,加大预防宣教力度,努力为全市开放创新、绿色崛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干好事就是强化民生检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毫不动摇地坚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 10 — 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危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民利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民生重点部位的治安专项整治,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四)把好关就是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毫不动摇地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牢牢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利契机,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深入推进内部监督和检务公开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在开放透明条件下指控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五)管好人就是大力推进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有效巩固自身科学发展的根基。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首要,把业务素质建设作为基础,把纪律作风建设作为保障,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提升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坚决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

各位代表,新的改革蓝图已经绘就,任务目标已经明确,我们将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发挥优势、高点起步、开放创新、绿色崛起”为总要求,积极运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方法,锐意进取、克难攻坚,用优质高效的作为,为建设美丽幸福承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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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上半年检察工作报告

今半年,我院检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政法工作会、市检察长工作会的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建设渝东生态明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进一步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大力实施“创品牌、争一流”战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水平,全面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有所推进。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公诉等职责,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把打击重点始终指向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以及毒品犯罪、跨区域犯罪。上半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57件73人,审查批准逮捕54人,不批准逮捕8人,公安机关撤回11人。其中批捕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11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3件65人,其中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和毒品犯罪33件39人。经审查,现已审结43件49人,起诉24件26人,作微罪不诉2件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件1人,移送上级院审查4件4人,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13件17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4件26人,其中属打击重点的案件17件19人,法院开庭审理21件21人,均按起诉罪名作出了有罪判决。

2、认真开展各项专项行动。一是我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影响治安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的集中专项整治。开展了禁毒、禁赌、打击聚众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扫黑除恶、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活动月等专项行动。半年来,批捕涉毒犯罪嫌疑人3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6人,立案监督1件1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二是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xx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依法办理,及时分流,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半年来共受理19件来信来访,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首办案件18件,均分流到本院职侦局8件8人,分流到民行部门5件5人,分流到控申科3件3人,分流到侦监科和公诉科各1件1人;其它机关管辖的1件1人,已转公安机关1件1人。分流案件除3件正在办理中外,其余本局科室均已办结并反馈。认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密切关注信访动向,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对信访举报中发现影响稳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及时处理,做到了受理快、处理快、反馈快。如今年4月我院积极参与,配合政府信访办、公安、纪委、司法机关人员做好中良水库移民搬迁户息诉罢访工作。三是紧密围绕“创平安单位,建平安xx”的部署,切实搞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院领导班子带领各科室负责人及部分干警,多次深入到重点行业、乡镇,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赶场”、在城区摆摊设点、到发案单位上法制课等,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综合治理和举报宣传,开展法律宣传服务、受理举报线索。上半年共上法制课5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份,展出宣传挂图30多册,张贴宣传标语20多幅,接待咨询群众1000余人,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1、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查办大要案件力度。我院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上半年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8件9人,初查7件8人,决定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4件5人,其中,贪污案件3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村级财务管理中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助整改,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较好的检察职能作用。

2、标本兼治,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院把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作为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成果。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交通、教育和医药卫生系统,乡镇站所和村级组织等单位和部门,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部门预防,并始终把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防范摆在突出位置,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院围绕工程招投标这个关键环节加强监督,通过参与招标、投标,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并先后在新县城建设、卫生合作医疗项目、退耕还林、

推荐第8篇:苏家屯区检察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五年来的工作回顾

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下,在区政府大力支持和区政协民主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人大历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五年来,我院坚持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积极为苏家屯区的发展振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院把维护全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全力投入严打整治斗争,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五年来,共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684人,依法提起公诉2595人。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法院的互相配合,坚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区委和上级的统一部署,配合侦查机关开展了命案侦破年、“百日会战”,打击 “两抢一盗”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打击破坏“三电”、打击“六合彩”赌博犯罪和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成功办理了陈某特大合同诈骗案,为净化我区投资环境作出了应有贡献。我院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有两人次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严打”整治斗争先进个人。

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共不捕248件325人,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21件30人,证据不足补侦不捕96件131人,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及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捕131件164人。共不起诉33件38人,其中绝对不起诉4件5人,存疑不起诉4件8人,对主观恶性小、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25件25人。

同时,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促进平安苏家屯建设;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度》;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检察建议,为社会稳定服务。妥善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共处理来信来访815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妥善办理37件涉检信访重点案件。近几年来,我院未出现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控告申诉检察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文明接待室”。

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我院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五年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80件91人,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66件77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件1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工作中,一是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检察长坚持一线指挥,确立了以反贪局为核心、相关部门联动的“大侦查”格局,增强了办案合力。共立案查办大要案58件68人,占立案总数的72%。二是突出查办党委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围绕全区经济发展的工作任务,突出查办了发生在征地拆迁、城镇建设、国有企业转制等领域严重侵害国家、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今年,我院在市委成立“1.24”专案组以来,组织力量对佳地园别墅区建设中发生的渎职、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查办,共立案14人。有力地维护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三是突出固定证据,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近两年来,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科技强侦手段的应用规范了执法行为。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质量连年名列省、市检察系统区级院前茅。反渎职侵权局被省院评为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先进集体;主管检察长兼反贪局长被省院评为十佳反贪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被推荐至最高检察院参加十佳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的评选。四是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苏家屯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针对查处的个案实行“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对1.5亿软贷款、苏桃公路、南营子村屯改造等12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开展专项职务犯罪预防,使项目建设与廉政建设同步进行;开展社会化预防,建立了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开展警示教育,在全区干部各种培训班上做预防职务犯罪讲座25 次,受教育干部达千余人,使国家工作人员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立案监督方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33人,侦查机关立案82人。在侦查监督方面,追捕 31人、追诉53 人、追加漏罪68项。在审判监督方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10件。尝试开展了防止国有银行资产流失的督促起诉工作,共督促起诉21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在监所检察监督方面,依法纠正违法保外就医12人,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7件、提出纠正意见16件。今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开展了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使脱漏管率降至0.97%。加大对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监督力度,保证监管秩序。建立了案件预警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超期羁押的发生。在内部监督方面,共备案审查不捕、不诉、初查后不立案310件。检察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137件,确保了案件质量。

(二)全面提升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

服从服务大局,做到让党和人民满意,最根本的在于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几年来,我院大力实施“人才兴检、科技强检、文化育检”战略,不断创新培育方式,促进干警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队伍和谐进步。坚持以人为本,对班子成员实行项目管理考核,加大领导干部述廉工作的力度,使班子成员带头养成廉洁执法的工作作风,有力地示范和带动了全院秉公执法。

大力兴建人才素质“大厦”,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一是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荣辱观教育、警示教育周、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强化了宗旨意识,促进干警公正执法。先后有十人次被省院和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称号。二是创新岗位练兵形式,提高干警的业务技能。将2006年确定为“业务大比武年”,开展了“法条百日强记”“法律知识大讲堂”等活动。将今年确定为“信息化应用年”,大力开展信息化应用培训。先后涌现出了省、市级多名办案能手。成功查办了省纪委、省院交办的多起大案要案。

依托“两房”建设,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在区委区政府及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提前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的建设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任务,使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步入“快车道”,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进步。我院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

(三)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认真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区人大、区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先后选任了8名人民监督员,共有12件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程序,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本院决定。

深入进行公诉方式的改革,完善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制度、庭前证据开示等制度,实行了公开听证、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等新的诉讼方式。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了诉讼效率。

创新内部管理模式,优化管理资源,构建了内部监督制约的新载体。成立了案件质量、检务保障、政务工作和检察信息化“四大”管理中心。将监督置于办案全过程。

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我院开展了清理2004年以前扣押的赃款赃物、涉检上访案件、尚未结案的积压案件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专项”检查活动,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予以解决,制定了我院第一部检察工作规范,使规范执法有章可循。切实防止了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廉洁、执法不文明等问题。实现了“无违法违纪、无错案、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涉检有理上访”的“四无”检察院目标。

(四)更新执法观念,促进服务大局能力的提高

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工作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干警不断增强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二是推出一系列的服务新举措,促进全院工作融到全区工作大局中。制定了服务“三农”工作和保障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服务措施;倡议并举办了首届“2006构建'平安、和谐苏家屯',加强信访稳定工作”论坛。今年又设立了服务“三农”热线电话,编写了“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版三字经”,送到12个乡镇千余名农民兄弟的手中。三是按照《沈阳市检察机关创“三个一流”服务和谐沈阳的决定》要求,以创一流检察队伍、一流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一流检察工作保障为目标,转变执法观念,以执法促发展,以检察促建设。把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苏家屯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四是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专项检察工作,向政协汇报检察工作情况,将主动接受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设立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通过信函、走访向全区41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季度和半年工作。今年,还举办了“检察机关对外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

多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点滴进步,特别是近几年来,新环境、新业绩的双丰收,是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院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我们感到检察工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期望、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是干警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干警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有的职能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到位。法律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三是少数干警的执法观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重办案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尚未彻底根除。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加以解决,以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今后五年工作意见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我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区域经济为宗旨,以构建和谐苏家屯为目标,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以提高办案质量和监督实效为基本要求,以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为保证,加强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工作信息化建设,使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为打造“一城三区”,实现我区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要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及涉黑涉恶犯罪。突出打击“两抢一盗”等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确保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坚决惩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各种破坏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破坏生产经营、妨碍招商引资的新型犯罪。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正确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深入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要继续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关注民生,依法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顺应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开展专项打击,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严格依法规范侦查办案活动,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密结合我区大发展的实际,做好在“一城三区”建设项目中的专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我们要正确履行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通过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以查处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为监督重点,加强人权保护。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裁判不公、徇私枉法以及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强化外部监督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四)继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努力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从快批捕、起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从严查处。同时要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地在办案过程中增加和谐因素,保证执法过程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党的十七大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根本要求。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必须紧紧抓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个重点,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全面正确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开展争创“四无”检察院活动;进一步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件,以规范促公正促质量促效率。始终坚持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切实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大力倡导和弘扬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优良作风,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动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以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区委和人大报告工作,取得支持,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加快“一城三区”建设,我院要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落实好本次人代会的要求,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推荐第9篇: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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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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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作者:济宁市任城区院 谭高霞

2015年5月18日至22日我有幸参加省院未检处组织的全省检察机关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对于刚到未检部门仅两周的我来说无疑是及时、宝贵的,所以我也格外珍视这次培训。最初看到培训指南课程安排时,就感觉如此强大课程安排和阵容是以往我培训没有过的,随着一节节务实、精彩的授课,更是一次次带给我了无限的震憾和惊叹。

一是惊叹于课程设计与安排是如此高端、科学、丰满与务实。授课人既有参与未检立法的专家教授,又有少年司法和未检工作的领头人;既有本系统的先进工作经验,还有法院系统和>心理学领域少年司法视角;既有少年司法的历史发展,又有当前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具体方法。特别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在授课中既向我们讲解了立法背景、法条释义,又为我们分析了具体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使我们既>收获了正确执法理念,又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原则;心理专家泰祺老师的通过丰富的数据和图表帮助我们认识儿童的成长,让我们认识到眼前的孩子是由过往的很多生活事件组成的,要解决眼前的问题,就需要知道他的过去发生了什么,为我们做好社会调查注入了理性认同。一节节的精彩授课,从不同的视角和领域论证着少年司法的应有司法理念和工作原则,拓展了视野,让我这个未检新兵对未检工作框架和司法理念的认识不断地丰满和充盈,有了心理认同,必能转化成行动自觉。

二是惊叹于省院未检处领导的精心照顾和精彩点评。省院未检处领导不但为我们精心安排的丰富科学的培训内容,还从生活、安全、和饮食方面对我们照顾得无微不至,更是精心于每次授课内容,每次授课结束后都会从站在我们学员的角度对学习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并对老师授课进行精彩点评。这些精心付出和总结点评一次次感染着我们,或许正是这种认真的态度、精心的安排、全面的照顾和实情的情感投入,才使学员们深受鼓舞和感动,也正是如此,也才让我们更深切体会到了省院未检领导对于这次培训的重视和期望,这些都极大地激发了未检检察人的学习热情和职业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了未检团队的凝聚力和归属感,真正凝聚了人心,激发了工作热情和内在动力。

三是惊叹于介绍先进工作经验的同志们的敬业精神和务实作风。一个个工作经验的形成,一项项工作成果展示,体现的是他们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务实作风。特别是荷泽市检察院未检处张继民处长对于工作的细心收集整理,涉及内容和倾注精力无极限!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少审庭庭长王云华在新形式下,在深厚的庭审实务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庭审实质化语境下的未检工作,对于工作,王庭长向我们讲述了对于一项创新工作的思索与提练,有时一下午也可能只有几句话。虽然是平淡的一名句话,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其执着的工作精神。同时,王庭长还从自己工作实务角度向我们介绍了以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的理念转变、会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他们的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他们强大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掌握和务实精钻的工作作风面前,深感自己差距太大,思想懒惰,懈怠工作,很多工作还一直只停留在应付状态,负罪感油然而生。

四是惊叹于一节节精彩授课后未检执法理念的不断充实和更新。正确认识未成年的特殊身份,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承载着延续国家和民族的使命,所以他们是国家和社会的人;未成年犯罪是错,而不是罪;少年司法针对的是人,而不是行为;少年司法更像父亲,宽容而不纵容;少年司法不仅是考虑量刑轻重的问题,而是采取何种方案,有利于避免再犯,或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再受伤害问题等等。特别是张寒玉处通过一个个案例剖析,帮助我们如何在处理案件时从法律的视角或者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重新看待,如何站在儿童利益本位主义看待事件,以儿童利益最大化来处理问题,而不是公众舆论。特别是张处长在讲到帮教工作时提到“教育是引导人的工作,教育引导未成年健康成长,而不是让他依赖你,我们既不是妈妈,也不是姐姐”,这个观点纠了正我们长期对爱心工作的错误认识。这些全新的思想理论刷新着我的司法理念,既为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处理一切案件和帮教等工作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

在经历上述震撼和惊叹的同时,对照先进,我也深刻认识到在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足,职业紧迫感和危机感不断增强。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刘力萍说得好,人才是未检事业发展的基石,未检工作者的成长,是做好未检工作的前提,所以我把这次培训作为我在未检工作岗位上成长的第一步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全面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通过这次培训,使我深刻认识到未检工作能做到什么样,取决于我们自身法律、心理、教育、协调等综合素能。上海长宁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陆海萍,说得好,做教育工作就是“明白之人使人明白”,也就是未检工作者自己首先要是个明白人。反思自己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的欠缺,职业危机感进一步增强。所以,当务之急是全面加强学习,既要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未检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的技能学习与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做好心理疏导、教育帮教、风险评估等工作,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自己的情绪,避免被情绪控制在谈话帮教时给未成年造成二次伤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未成年利益最大化。

二要树立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心理脆弱的孩子,有些工作失误一旦形成,将会造成不可逆转和修复的错误和伤害。同时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审查逮捕和起诉的职能,还是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审查,严格执法,又怎么能监督别人呢。特别是济南天桥区法院少审庭王云华庭长在讲课时的一句“没有超强功底和审慎思辨的能力,如何实现法律监督”的反问,更是让我崩紧了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工作的弦。高检未检处张寒玉处长也通过各地司法实务处理的一个个具体案例,向我们展示和剖析了个别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都提醒着我们认识到我们办理案件的每一个定性、每一个程序、每一句话都可能关乎一个孩子的体验、命运和未来。这些都对我们弥足珍贵的,既是业务借鉴,又是警戒与提醒。

三要树立保护意思,倾注爱心工作。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未检工作是爱心事业,阳光工程。未检工作者关注的是人,而不是行为,未成年需要什么才更重要,所以未检工作者的定位不是惩罚者,而是挽救方针的实施者。从诉讼开始就要教育、引导、矫正,在处理每一个诉讼环节时,都要立足于实现未成年权益的最大化,要把是否实现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我们评价工作成效的标准。从培训班上两位授课人身上,我看到了未检工作者应该有的职业形象:上海长宁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陆海萍,她柔和的目光和温和的语气告诉我们在面对未成年人时应该是温和慈爱的形象,而我们的未检领头人高检未检处张寒玉处长,那雷厉风行、有理必争的作风告诉我们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应有的坚决态度。

四要准确职能定位,学会整合资源。通过培训,使我对未检工作的职能定位有一明确认识。未检的主业定位还是办案,在办案的同时,做好如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不捕、不诉说理,亲情会见、分案起诉、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检察工作。我们不是社会保护人员,我们应定位牵头维权,把分散的未成年保护部门整合起来。正如姚建龙教授所讲的“少年司法的面孔不应是检察人员给他们钱或物,而是把转给相关职能部门。”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重引导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如督促建立协作机制、异地社会调查机制、关护帮教机制等,因为我们的精力是有限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现实未成年利益的最大化。

第11篇: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法院向会议作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刑事审判事关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刑庭合议庭被评为全省法院“最佳合议庭”,刑庭相继荣立省市法院集体二等功、三等功。

一、坚持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

我院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去年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273件,结案率达95.5%,判处犯罪分子398人,其中,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66人,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17%。如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自2009年4月至8月流窜疯狂做案8起,并非法拘禁他人,我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通过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使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着力调处刑事附带 - 1 -

民事案件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刑事审判中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盗窃案件等,要从严惩处;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过失犯罪,应从宽处理,尽量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劝导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缓解对立情绪。去年以来,我院从轻判处了一批过失犯罪、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以及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判处缓刑168人,占罪犯总人数的4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96.8%,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我院坚持以案讲法,庭上通过庭审对当事人、旁听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制宣传,庭下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解答和释明,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落实“帮教”措施,寓教

于审,积极引导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如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曹某在网上聊天时因言语不和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曹某腹部扎伤,酿成了曹某死亡的后果。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不留隐患,办案法官做了大量的法律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宣判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巩固量刑规范化工作成果,推进刑事审判工作改革 量刑规范化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然后,再根据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未成年等从轻情节或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对基准刑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调节,最后确定宣告刑。去年初,我院作为全市法院的四个试点法院之一,开始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去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范围推行。近两年来,我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有效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客观、平衡,得到了被告人和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去年以来,共受理适用量刑规范化范围内的案件233件,办结225件。通过量刑规范化工作,被告人坦白认罪、积极退赔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明显增多,有效提高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

五、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能力

我院始终把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臵,组织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少年法庭庭长等参加了最高法院、省市法院组织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为刑事审判法官购买了价值两千余元的书籍,着力提高他们的司法能力。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强化合议庭职责,对每一起案件,合议庭都强化责任,反复审查认证相关证据,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去年以来,所办结的刑事案件没有出现一件涉诉上访案件及错案,没有出现一件超审限案件和超期羁押问题。去年以来,我院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的参审作用,参加陪审案件152件,陪审率达86%。

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刑事审判任务繁重和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办案法官仅有4名,人均结案数超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均结案数的一倍以上。二是刑事审判队伍的思想意识、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三是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慎重处理好过失刑事犯罪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时调处矛盾,化解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2、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案件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规定的“五个严禁”,全面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4、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定期向人大汇报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主动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向前发展。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继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本次常委会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全力促进我县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12篇:淄博市周村区检察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会报告五年来的工作情况,请审议,并请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依法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为建设实力周村、文明周村、生态周村、和谐周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围绕建设“平安周村”的目标,依法履行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有力地保障了我区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五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94人,提起公诉1677人,准确率达100%。其中,今年批准逮捕262人,提起公诉409人,分别比去年上升24%和20.5%。

突出打击重点,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主动引导侦查取证活动,适时介入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吴伟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8名,全部提起公诉并作出有罪判决,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批捕、起诉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证据材料庞杂的“4.08”特大传销性质非法经营案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确定取证方向,建议补充完善有关证据材料,最终使34人受到刑事追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在批捕、起诉环节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宽严适度,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加强帮教。五年来,对犯罪情节轻微的26名未成年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在办理的徐某、刘某涉嫌抢劫一案中,虽然徐某、刘某属于未成年人,但情节严重,被依法批准逮捕,分别被判处八年和七年零六个月徒刑,体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注重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在起诉环节全面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和简易程序审理,加快办案节奏,实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所办理的此类刑事案件期限比法定期限平均缩短十五日,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维护稳定的“窗口”作用,认真做好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五年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511件次,实现了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四定两包”责任制,充分运用联合接访、巡访下访、公开听证等有效手段,深入集镇、乡村、社区,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并受理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坚持领导包案,组织协调处理,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耐心提供法律咨询,及时分流转交有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着落”。先后妥善处理了12起党委、人大、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信访案件和5起多人上访案件,特别是圆满解决了一起历时八年、涉及多个部门的涉法上访案件,及时化解了矛盾,赢得了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好评。

二、突出打击重点,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成效

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五年来,我们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放在重要工作位置,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83件、渎职侵权案件22件。其中,今年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9件、渎职侵权案件4件。

突出办案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办案效果,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破坏土地、环境资源犯罪线索的排查工作,对党委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稳定、阻碍发展,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从严查处,先后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动力的大要案。这些案件中,有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中饱私囊的原国有企业──中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副县级)等7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原兆丰公司经理陈某等4人合伙贪污案,原天福制药厂厂长冯某某、会计董某某合伙贪污案等重大案件;有利用单位漏洞,侵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原区环卫局收费科科长曲某某等3人贪污案,原省蚕丝检验所副所长李某某(副县级)贪污案,原区电信局基建科科长徐某某受贿案

件等;还查办了12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两委成员贪污、挪用土地补偿金案件,并及时撰写了《农村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的调查报告上报区委,引起区领导和有关部门、镇(办)的高度重视,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又查处了原区农业局局长高某某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贪污、受贿大案。这些案件的及时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办案中,认真执行实体法、程序法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各项规定,靠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规范受理举报、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在初查上讲策略,在证据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推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杜绝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了依法、文明、安全办案。2005年查处的原周村区第二中学会计魏某某贪污一案,就是一起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依靠证据定罪的“零口供”案件,经法院审理做出了有罪判决,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渎职侵权案件质量逐年提高,特别是今年就有4件渎职侵权案件做出了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在全市名列前茅。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关心干部,保护干事创业的着力点放在预防职务犯罪上,深入重点行业、领域和发案单位,积极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个案预防,对有关发案单位和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建立了全省检察机关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全区40个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现场监督和重点工程跟踪预防,保证了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的同步健康开展。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风建设年”等活动的开展,让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积极开展送法下乡、进校等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三、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我院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在监督质量和效果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了解刑事发案、立案、

破案情况,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督促移交。对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防止遗罪漏犯和打击不力。共追捕6人,追诉49人。依法监督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督促公安机关对苏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刑事立案侦查。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监督。在驻所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驻所检察岗位责任制、联席会议、申请约见驻所检察官等制度。重点对被监管人员的羁押期限、刑罚变更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监督,连续10年未出现超期羁押,未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依法纠正3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维护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及时纠正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等问题,确保监外执行罪犯能够认罪伏法,接受惩罚。加强了驻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驻所检察室被评为省级规范化检察室。

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充分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不同的监督方式,积极开展民行申诉检察工作,不断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7件,立案77件,提

请或建议提请抗诉76件。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注重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由我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引发八名申诉人上访的三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由法院调解结案,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从而平息了一起群众上访事件,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坚持从严治检、素质强检、科技兴检、文化育检,加强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塑造为民、公正、清廉、严明的执法形象,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度。

以班子建设为龙头,带动队伍建设。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在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形成工作上的合力,在廉洁、勤政、务实上为干警做出样子。以思想政治工作为抓手,全面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网上“检察长信箱”、检察长与年青干警对话、干警与检察长约谈、党组成员与干警谈心等方式,及时摸清干警的思想脉搏,对某些不良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靠上去做思想工作,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注重从严

格管理向科学管理、亲情式管理转变,积极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今年我院一名干警家属患重病住院,巨额的医疗费用使家庭陷入困境,在党组的爱心倡议下,全院干警踊跃捐款,解了燃眉之急。不断丰富和发展检察文化的内涵,建立电子阅览室、图书室,购置健身器材,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了机关气氛。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性化管理,进一步增强了党组的感召力,激发了干警爱岗敬业的热情,有力地带动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一批青年干警成长为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检察工作的高学历复合型人才,选入省市检察机关人才库。

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提高工作质量和执法能力。强化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得到全方位无缝隙的规范和监督,工作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一是建立经常学习制度。坚持日常学习与主题教育相结合,坚持周一全院集中学习制度和周五科室集中学习制度。二是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在职培训、高校深造、业务考试、新知识学习等加强知识训练;通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精品案件评选等方式增强办案技能。在市检察院组织的选调生辩论赛、公诉人对抗赛、优秀公诉人才选拔等活动中,均取得了全市第一的好成绩,特别是在今年市检察院组织的优秀公诉人才选拔活动中,取得了全市团

体第一名,有3名干警进入前5名。三是建立考核激励制度。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行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实行述职评议、竞争上岗、奖优罚劣、末位诫勉等,干警的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能力显著提高。四是建立监督制约制度。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加大检务督察力度,成立纪律、卫生、安全、行为规范四个督察小组,从日常小事抓起,严格监督落实;实行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层层讲评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工作质量,查找工作漏洞。

以完善办案流程管理为核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办案流程管理,细化工作规程、执法权限和职责要求,从案件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用严格的程序保证规范执法。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在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建立电子执法档案,认真落实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一案三卡”监督制约制度,做到案前、案中和案后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实现了“无违纪、无错案、无责任事故、无涉检上访”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作为自侦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提出监

督意见,增强执法透明度,确保了检察权的正确履行。

以“科技强检”为目标,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大“科技强检”力度,推进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逐步建成了视频系统、办案系统、全程录音录像系统,技术装备已达到了办公、办案的实用要求,实现了办公、办案、绩效考核、综合事务管理的网上操作和流转,讯问(询问)由笔录改为微机录入,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

我们从维护宪法尊严和确保依法治国方略正确实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了检察工作始终与中心工作同心同步。五年来,先后派出30余名干警参加包村下派、村居“两委”换届、企业破产、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工作组,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先后向人大常委会作反贪污贿赂、刑事检察、侦查监督、监所检察等专题工作报告。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及时反馈。

大力推行阳光检察,深化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断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全方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区委和人大、政府、政协高度重视和关心检察工作,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查办案件排除阻力和干扰,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我区检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检察机关的服务方式更加灵活,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干警素质不断提高,初步实现了建设“规范、公正、和谐、高效”检察机关的奋斗目标,被授予“山东省公正执法先进单位”称号,有13个部门和30多名干警多次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的表彰,全省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基层建设”检查交流现场会在我院召开,省委副书记高新亭及省院、市、区委主要领导先后到我院视察工作,对我院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人大代表的关心爱护。借此机会,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多年来一直关心、爱护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代表、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过去的五年,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服务大局和维护稳定方面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

察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干警的执法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人员结构、检务保障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求等等。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日益加快,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们将在区委和市院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这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服从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围绕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把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在强化法律监督、推进科学执法上作文章。继续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推动“平安周村”建设;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模式,在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基础上,全力推进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

督工作,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队伍管理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自我监督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为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13篇:珠海金湾区检察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自建区五年来我院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五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区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法律监督

我院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注重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刑事案件批捕和提起公诉职能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五年共批捕994件1486人,提起公诉920件1380人。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针对各个时期突出的治安问题,坚持“稳、准、狠”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毒品等多发性犯罪。积极投入打击“两抢两盗”等专项行动,五年来共办理“两抢两盗”案件433件903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依法快捕快诉,使罪犯得到了及时惩处,从而维护了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增强了群众安全感。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金融诈骗、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如针对我区制假售假突出的问题,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捣毁了制售假烟等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从而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我区经济发展。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不同性质的刑事犯罪,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做到当宽则宽。如我院办理的赖某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在校中学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小,采取羁押可能对其学业及将来的人生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对其教育和改造,决定对赖某某取保候审,并主动配合法庭做好帮教挽救工作,法院最后对赖某某判处了缓刑,为其回归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中央

对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在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上,加大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五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6件,通过办案追回赃款49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五年来,始终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工作重点来抓,将查办重点对准大要案。立案查处了大要案39件,占立案总数的81.2%,其中立案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1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6件,100万元以上的7件,立案查处副处级干部2人。如查办了原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红旗支行广安办事处副主任陈某挪用公款550万元等系列案件。通过查办这些有影响、震动大的案件,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深挖国企蛀虫,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年来,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1件,占立案总数的44.6%。如查处了珠海市粤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副处级干部)和红旗糖厂原党委书记、厂长吴某某(副处级干部)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追回赃款13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50万元。查办了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件。如2003年初,查处了南水镇铁炉村原支部书记钟某某等三人共同贪污村集体土地开发款30余万元的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五年来,我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集中查处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侵权犯罪。共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9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如2006年查处的原西区建设指挥部企业管理部副部长林某某涉嫌玩忽职守、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涉案金额高达2600余万元。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预防职务犯罪指导思想,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探索和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机制。一是结合办案开展打后防。通过办案,针对发案单位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书,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二是对职务犯罪易发部门和环节进行打前防。对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单位和部门,我院抓住典型案件,以案释法,通过座谈会、法制课、讲座等多种形式预防犯罪。三是将预防职务犯罪与服务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乡镇,加强

对农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制定《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十项措施》,全力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五年中我院共建立预防工作联系单位7个,发出检察建议书15份,组织9个单位(系统)观看VCD廉政宣教片32次,受教育人数超过2000人次。

(三)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我院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法、客观公正。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立案监督方面,我们通过审查案件,发现漏罪、漏诉,积极进行立案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依法实施立案监督16件,改变公安机关定性3件。如2005年办理的王立冬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中,我院经过认真审查该案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王礼虎有替其子王立冬顶罪的重大嫌疑,经补充侦查查明,王礼虎之子王立冬才是真正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王礼虎实为替其子顶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王立冬。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逮捕57人,不起诉13人。

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不断拓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范围,收到良好效果。五年来,我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8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2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积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66件申诉案件当事人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如“十六大”召开前夕,小林村有13人不服法院对购房合同纠纷的判决,集体上访申诉,我院受理后非常重视,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和调解,有效地做好群众息诉工作。

(四)依法履行控告申诉职责,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

我院高度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尽最大努力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五年来共接待来访群众503人次,受理控告申诉361件。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各镇信访部门联系,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干警下访;紧密配合党委、政府,及时排除化解不稳定因素。如2003年,珠海市政府与香港中旅集团洽谈开发平沙温泉过程中,由于原承包户与原平沙镇外经办个别干部串通,故意抬高

补偿款项,曾一度使该项目洽谈陷入僵局。我院迅速查办了原平沙镇外经办主任陈某某、副主任吴某某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从而保障了洽谈顺利进行,项目按期签约。

二、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狠抓队伍建设

五年来,我院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保障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使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四项”专题活动,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进一步解决检察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文明建设,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党性修养,大大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集中整改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格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开展“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使干警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为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坚持用制度管理队伍,不断深化检察改革。严格执行高检院有关领导干部“六个严禁”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行以考勤、考评为中心的工作绩效监察机制,严格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回访制度,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机制。同时我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推行了主诉检察官制度;在2004年9月进行了机构改革,规范了机构设置,积极推行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制度,合理优化干警资源,干部队伍的结构更加合理,干警的积极性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根据高检院“科技强检”规划,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院初步实现办公半自动化,建成初级计算机局域网,建立了基本的讯问监控系统,为今后我院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三房”建设也顺利进入立项审批阶段。

通过狠抓队伍建设,全院干警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了我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2002年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第五次“双先”表彰会先进集体;2002年、2003年被评为金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003年被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2004年被珠海市委、市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006年被金湾区委、区政府评为2001-2005年金湾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三、围绕确保严格执法,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

坚持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

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

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五年来,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人大代表议案和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检察长亲自抓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制度,在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和查处职务犯罪等重要工作中,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支持和接受监督;通过建立联系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邀请视察工作、及时办理议案、提案等途径,实现了监督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加大检察宣传力度,落实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如2004年10月,我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自侦案件拟不起诉、拟撤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从而拓宽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渠道。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院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年来,我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发展,但是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对诉讼活动中个别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少数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突破案件、适用法律等能力不强,极少数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还存在违纪现象。三是队伍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主要业务部门人才匮乏,检察官面临断档。四是办公条件差、交通工具不足、技术装备缺乏,无法达到上级检察机关和工作的要求。由于这些原因,严重制约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上述问题,我们将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在上级检察机关、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区委二届一次全会对我区未来五年的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全局,认真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金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具体将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继续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积极优化政务环境。按照上级检察

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纵容、参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重渎职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有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健全和创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大胆实践教育、建议、纠正、查处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要积极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权。

第四,大胆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建设。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积极倡导现代司法文明,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等执法理念,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大胆探索和实践构建和谐社会的新举措、新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和改进与公安、法院及政府部门的业务沟通与联系,建立有效互动机制,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金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要从人员素质、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的提高上狠下功夫,以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为载体,强化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要在队伍中营造一个认真学习的氛围、积极工作的氛围、团结向上的氛围。要坚持从严治检,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努力构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第六,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三房”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强检”战略。要群策群力,集中一切智慧和力量,争取各方支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基层检察院办公大楼、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三房”建设要求,全力以赴抓好“三房”建设的前期立项、规划设计、报批等工作,力争尽快动工,在两至三年内圆满建成并投入使用,早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化。

各位代表,今后的五年是我区全面实施赶超战略,实现快速发展、协调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五年。我们决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新一届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进一步创新观念和机制,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为建设经济强区、打造西部新城、构建和谐金湾做出新的贡献。

第14篇:山东临清检察工作报告

山东临清2009年检察工作报告

——2010年1月20日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培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2009年以来,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市委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检察工作全局,各项检察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新的明显进步,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坚持业务立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业务工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全部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年来,市检察院始终坚持‚业务立检‛的工作思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切实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市检察院牢固树立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把确保全市社会稳定以及全运会安全顺利举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强化与其他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参加全市‚天网‛严打集中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去年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19人,提起公诉293人,已作有罪判决311人,有力地惩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质量和效果相统一,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中,强化措施,注重办案质量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重点对党委关注、人大代表关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涉农‛职务犯罪加大了查处力度,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努力追求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1件22人,其中贪污案14件14人,贿赂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5件6人;大案12件,涉及科级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人,提起公诉19件21人,已作有罪判决18件20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立查渎职侵权案件3件6人,其中非法拘禁案2件5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都为重大案件,全部提起公诉,已作有罪判决2件5人,查办案件质量有了显著提高。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率先在全市扩大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领域,全年共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75次,参与监督招标活动15次,提出检察建议21条,在对市6所中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督时,经检察建议将招标方式由邀请招标变更为公开招标,使该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了资金280万元;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展室的作用,共对全市16个乡镇办事处800余名农村干部、11个市直部门1700余名机关干部开展了警示教育,同时制作图版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扩大了教育对象的范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保远同志专门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全年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17件,追捕追诉漏犯63人,不捕67人。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提请和建议提请民事、行政抗诉14件,支持起诉12件,息诉26件。积极开展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公诉部门对07年受理08年结案和08年受理的案件共计272件398人进行了清理,对发现的4类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或通报;监所部门重点审查审判机关送达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文书78份,及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研究出台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实施细则》并协调实施,实行了监外罪犯微机动态管理,书面纠正监管单位违法15人次,杜绝了超期羁押的发生。认真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207名在押人员集中进行了体检,对患病的6人建议安排出所就医或改变强制措施,建议看守所建立了新进人员必须体检程序,通过与看守所联合自查自纠,协助其建立完善了13项规章制度,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刑罚的依法有效执行。强化了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投入资金30余万元安装了驻所监控系统,并将本院局域网与看守所专线连接,实现了检察监控网、检察局域网、看守所信息网的‚三网‛信息共享互动和远程监控;将‚一志一帐六表‛等工作文书全部录入系统软件和羁押期限预警系统,实现了日常管理电子化,提升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聊城市院专门召开现场会推广了先进经验,09年11月驻所检察室在省规范化建设评比中被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驻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坚持服务大局,紧贴市委中心工作,全力保障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为全市大局服好务。09年年初,针对异常严峻的经济形势,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紧紧围绕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坚持关口前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质量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共同步预防中央投资项目和聊城市重点工程12个,总投资额近5亿元,有效地确保了‚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配合市委中心工作先后派出60余名干警参与维护邢高高速临清段拓路、市医院扩建拆迁秩序,并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对市委领导批办及市人大转办的3件案件,高度重视,均依法及时高效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了专题汇报或反馈。

认真开展了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大案7件7人,已判决6件6人;在严肃查办案件的同时,准确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注意转变办案的方式方法,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建立了办案预警评估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制度,在侦监环节对10件轻微伤害案件进行了成功调处,在公诉环节对28件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简化处理,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和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重在教育、感化、挽救,实行了诉前品行调查以及分案处理和量刑建议制度,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全年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人,其中不予批捕5人,不起诉3人,无一人出现重新犯罪。继续开展了‚主诉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多次深入到全市重点中学上法制教育课,结合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受教育学生达10000余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深入开展涉农信访工作大排查大息诉和‚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89件次,其中属本院管辖案件47件,均及时分流、按时催办督办、及时反馈;对不属本院管辖案件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移转。认真开展了‚信访到我这里停止‛专项活动,接受群众咨询32次40余人,经验做法被省院部门转发。坚持每月两次下访巡访主动排查矛盾纠纷,从中初查案件9件,做到了涉检信访问题早发现、早解决,积极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了网络舆情引导机制,积极搞好‚举报宣传周‛活动,认真办好‚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其在听民声、察民意、解民惑、排民忧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打造检察服务新品牌。

——认真开展各项活动,积极为全市大局服好务。深入开展了‚帮千企、走千村、访万户,服务‘三保’任务‛主题实践活动,成立了由院党组成员担任组长的5个调研小组,分别深入到本市自来水厂等71家企业和潘庄、魏湾、八岔路、大辛庄等乡镇办事处的120余个村庄进行走访调研,期间发放调查表3000余份,召开座谈会83次,收集意见建议44条,到156个困难家庭中登门走访,为78户困难家庭解决了部分实际生活问题,为12家企业部分解决了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认真开展了省院部署的“六个一”活动。利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室,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市农村干部开展了法律宣传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干警深入到全市16个乡镇开展惠农资金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发现并督促纠正突出问题4个,查办犯罪案件3件3人,向党委政府提出整治建议15条,帮助有关单位建章立制18项;对涉农涉检信访进行了大排查大息诉,依法整改解决群众涉检诉求5个;配合有关部门对制售假种子、假农资等坑农、害农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批捕此类案件2件2人;建立了农村联系点,积极研究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村检察工作的措施;结合实际,严肃查办了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9件。

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打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基

——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政治方向进一步坚定,发展思路进一步明确。按照上级院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市检察院以“坚持科学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富民强市”为主题,以“深化六项建设、推进六个创新,努力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实践载体,紧紧围绕检察干警受教育、法律监督上水平、执法为民见成效,扎实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中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问计、问需、问效“三问”活动、“六个一”活动、“帮千企、走千村、访万户,服务„三保‟任务”等活动相结合,坚持统筹安排,着重在整改存在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上下功夫,力争把各项活动开展的过程变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活动期间共联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1500余人,走访企业72家,村居(社区)120个,收回调查问卷1500余份,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60余条,都进行了及时的研究,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与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相结合,以活动开展促工作成绩,以工作成绩体现活动成效,通过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让检察干警切实感受到活动开展带来的实际效果。三是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通过活动的开展,密切了检察干警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了在复杂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同时,为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找到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增强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坚持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根本,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决策水平。健全规范了检察长办公会、党组会和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改革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坚持集思广益,院务公开,科学决策水平显著提高;坚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班子的坚强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深入推进干警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检察干警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牢固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先进执法理念。以领导干部和关键执法岗位人员为重点,不断深化作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及时出台了《市检察院社会公开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高检院制定的《禁酒令》,坚决不越雷池半步。认真开展了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确保执法程序规范,有效杜绝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受到了聊城市院检查组的好评。充分发挥检务督察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履行职责和检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执法规范和严格遵章办事习惯的养成,树立了检察机关积极向上、风正气顺心齐的良好社会形象。

坚持统筹抓好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先后选派了13名干警积极参加上级院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了“检察讲台”、公文写作、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培养选拔了一批业务能手和优秀办案人才,去年先后有5人在省、市院组织的岗位练兵比赛中分获

二、三等奖。高度重视司法考试工作,专门制定了奖励政策,并在经费、时间上给予倾斜,去年有6名干警被选拔参加市院集中培训,有3名干警通过了考试,同时及时为5名符合检察官首评资格的干警评定了等级,有效缓解了检察官“断档”问题,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以先进的检察文化规范、培养、凝聚干警。为庆祝建国60周年,先后组织开展了“祖国在我心中”演讲比赛、书画摄影比赛、合唱、文艺调演等系列活动,设立了电子阅览室,建立了格言警句文化长廊,丰富了本院局域网论坛,定期编辑检察理论调研刊物,在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中陶冶了干警情操,营造了严肃活泼、以人为本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创新发展的软实力。

加强基层院建设,以深入创建“学习提高型、创新实干型、竞争和谐型、科技应用型”四型机关为总抓手,扎实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全面强化队伍管理,形成了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整体工作开展,在聊城市院年终对口考核评比中,有9项工作进入了全市前三名,综合评比居聊城市检察系统第二名,整体工作稳居全市先进行列,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去年以来,先后有1人被省政法委记三等功,1人被评为全省“优秀青年卫士”,有2人被评为全市“十佳政法干警”,临清市委政法委为此作出了向他们学习的决定。

一年来,市委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始终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也倾注了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及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总结过去一年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市委、市人大的要求和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在查办大案上与上级院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力度仍需继续加大;二是各科室尤其是业务科室工作开展的不够平衡;三是为民服务的主动意识还不够强,在改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方面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大;四是办案装备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逐步认真加以解决,同时也希望各位人大代表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检察事业,以使我们能够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市大局工作服好务。

四、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做好今年的检察工作

关于今年的检察工作,市检察院将在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载体,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把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旅游强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落实上述工作思路,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把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上下功夫。继续深入落实《关于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按照高检院“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进一步调整、完善和落实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下功夫。切实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确保执法办案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力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努力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上下功夫。要继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同时注重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多查办有震动、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案,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同时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

四是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上下功夫。全面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做到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同时突出监督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巩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和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成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监督水平不断提高。

五是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努力在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上下功夫。坚持以党建带队建,着力推进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积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搞好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继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进一步构建突出检察特色、体现公平正义理念、反映和谐要求、融合当地文化精髓的检察文化,努力用文化建设的成果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六是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继续积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支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各位代表,做好今年的检察工作意义重大,市检察院决心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经济文化旅游强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15篇:珠海金湾区检察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自建区五年来我院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五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区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法律监督

我院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注重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刑事案件批捕和提起公诉职能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五年共批捕994件1486人,提起公诉920件1380人。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针对各个时期突出的治安问题,坚持“稳、准、狠”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毒品等多发性犯罪。积极投入打击“两抢两盗”等专项行动,五年来共办理“两抢两盗”案件433件903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依法快捕快诉,使罪犯得到了及时惩处,从而维护了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增强了群众安全感。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金融诈骗、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如针对我区制假售假突出的问题,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捣毁了制售假烟等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从而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我区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不同性质的刑事犯罪,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做到当宽则宽。如我院办理的赖某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在校中学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小,采取羁押可能对其学业及将来的人生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对其教育和改造,决定对赖某某取保候审,并主动配合法庭做好帮教挽救工作,法院最后对赖某某判处了缓刑,为其回归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在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上,加大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五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6件,通过办案追回赃款49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五年来,始终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工作重点来抓,将查办重点对准大要案。立案查处了大要案39件,占立案总数的81.2%,其中立案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1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6件,100万元以上的7件,立案查处副处级干部2人。如查办了原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红旗支行广安办事处副主任陈某挪用公款550万元等系列案件。通过查办这些有影响、震动大的案件,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深挖国企蛀虫,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年来,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1件,占立案总数的44.6%。如查处了珠海市粤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副处级干部)和红旗糖厂原党委书记、厂长吴某某(副处级干部)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追回赃款13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50万元。查办了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件。如2003年初,查处了南水镇铁炉村原支部书记钟某某等三人共同贪污村集体土地开发款30余万元的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五年来,我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集中查处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侵权犯罪。共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9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如2006年查处的原西区建设指挥部企业管理部副部长林某某涉嫌玩忽职守、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涉案金额高达2600余万元。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预防职务犯罪指导思想,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探索和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机制。一是结合办案开展打后防。通过办案,针对发案单位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书,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二是对职务犯罪易发部门和环节进行打前防。对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单位和部门,我院抓住典型案件,以案释法,通过座谈会、法制课、讲座等多种形式预防犯罪。三是将预防职务犯罪与服务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乡镇,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制定《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十项措施》,全力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五年中我院共建立预防工作联系单位7个,发出检察建议书15份,组织9个单位(系统)观看VCD廉政宣教片32次,受教育人数超过2000人次。

(三)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我院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法、客观公正。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立案监督方面,我们通过审查案件,发现漏罪、漏诉,积极进行立案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依法实施立案监督16件,改变公安机关定性3件。如2005年办理的王立冬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中,我院经过认真审查该案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王礼虎有替其子王立冬顶罪的重大嫌疑,经补充侦查查明,王礼虎之子王立冬才是真正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王礼虎实为替其子顶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王立冬。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逮捕57人,不起诉13人。

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不断拓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范围,收到良好效果。五年来,我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8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2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积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66件申诉案件当事人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如“十六大”召开前夕,小林村有13人不服法院对购房合同纠纷的判决,集体上访申诉,我院受理后非常重视,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和调解,有效地做好群众息诉工作。

(四)依法履行控告申诉职责,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

我院高度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尽最大努力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五年来共接待来访群众503人次,受理控告申诉361件。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各镇信访部门联系,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干警下访;紧密配合党委、政府,及时排除化解不稳定因素。如2003年,珠海市政府与香港中旅集团洽谈开发平沙温泉过程中,由于原承包户与原平沙镇外经办个别干部串通,故意抬高补偿款项,曾一度使该项目洽谈陷入僵局。我院迅速查办了原平沙镇外经办主任陈某某、副主任吴某某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从而保障了洽谈顺利进行,项目按期签约。

二、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狠抓队伍建设

五年来,我院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保障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使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四项”专题活动,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进一步解决检察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文明建设,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党性修养,大大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集中整改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格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开展“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使干警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为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坚持用制度管理队伍,不断深化检察改革。严格执行高检院有关领导干部“六个严禁”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行以考勤、考评为中心的工作绩效监察机制,严格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回访制度,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机制。同时我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推行了主诉检察官制度;在2004年9月进行了机构改革,规范了机构设置,积极推行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制度,合理优化干警资源,干部队伍的结构更加合理,干警的积极性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根据高检院“科技强检”规划,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院初步实现办公半自动化,建成初级计算机局域网,建立了基本的讯问监控系统,为今后我院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三房”建设也顺利进入立项审批阶段。

通过狠抓队伍建设,全院干警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了我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2002年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第五次“双先”表彰会先进集体;2002年、2003年被评为金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003年被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2004年被珠海市委、市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006年被金湾区委、区政府评为2001-2005年金湾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三、围绕确保严格执法,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

坚持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

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五年来,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人大代表议案和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检察长亲自抓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制度,在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和查处职务犯罪等重要工作中,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支持和接受监督;通过建立联系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邀请视察工作、及时办理议案、提案等途径,实现了监督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加大检察宣传力度,落实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如2004年10月,我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自侦案件拟不起诉、拟撤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从而拓宽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渠道。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院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年来,我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发展,但是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对诉讼活动中个别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少数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突破案件、适用法律等能力不强,极少数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还存在违纪现象。三是队伍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司法考试通过率不高,主要业务部门人才匮乏,检察官面临断档。四是办公条件差、交通工具不足、技术装备缺乏,无法达到上级检察机关和工作的要求。由于这些原因,严重制约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上述问题,我们将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在上级检察机关、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区委二届一次全会对我区未来五年的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全局,认真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金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具体将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继续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积极优化政务环境。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纵容、参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重渎职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有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健全和创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大胆实践教育、建议、纠正、查处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要积极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权。

第四,大胆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建设。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积极倡导现代司法文明,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等执法理念,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大胆探索和实践构建和谐社会的新举措、新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和改进与公安、法院及政府部门的业务沟通与联系,建立有效互动机制,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金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要从人员素质、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的提高上狠下功夫,以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为载体,强化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要在队伍中营造一个认真学习的氛围、积极工作的氛围、团结向上的氛围。要坚持从严治检,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努力构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第六,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三房”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强检”战略。要群策群力,集中一切智慧和力量,争取各方支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基层检察院办公大楼、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三房”建设要求,全力以赴抓好“三房”建设的前期立项、规划设计、报批等工作,力争尽快动工,在两至三年内圆满建成并投入使用,早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化。

各位代表,今后的五年是我区全面实施赶超战略,实现快速发展、协调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五年。我们决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新一届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进一步创新观念和机制,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为建设经济强区、打造西部新城、构建和谐金湾做出新的贡献。

第16篇: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2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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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工作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0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开展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本级自侦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看守所刑罚执行的监督。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立足于监督职能,发挥刑事法律监督的指令性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全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受理提请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案件4993件863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4269件8222人,不批准逮捕477件1068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587件13503人,不起诉23件34人;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口头纠正意见78次,书面检察建议30次;对界临羁押期限的739件1409人案件进行催办,防止超期羁押,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方面。坚持刑事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独立行使刑事立案法律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线索72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72件;公安机关立案28件32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66件79人,已纠正52件58人;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交职务犯罪线索39件50人;立案33件60人。

(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方面。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435件1177人,其中参与重大案件讨论244件659人,参加现场勘察191件518人,发出检察建议115份,书面提出纠正违法侦查活动345件,已纠正322件(其中,侦查取证违法58件,办案程序违法262件,执行违法2件),纠正漏捕8件45人。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起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证据1572件3362人。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127条检察建议和2条纠正违法通知书,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2条,并已立案侦查。共追诉漏犯26人,追诉漏罪和遗漏犯罪事实133桩。

(三)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法院法官执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6件,目前已改判9件。

(四)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作出判决的罪犯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同时对在押人员的羁押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436人进行跟踪,发现漏管32人,脱管17人,重新犯罪2人(已收监),并对有关单位提出口头检察建议。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第18篇: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招生对象与学习期限

招生对象:高中毕业生 学习期限:三年(全日制)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严明的组织纪律,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掌握监狱刑事执行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能够胜任监狱刑罚执行和劳动教养一线工作岗位以及适应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一)应熟悉规范和标准

1、《监狱法》的规定;

2、《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3、有关刑事执行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 应掌握技能

1、具备从事狱政管理工作所需的日常管理能力;

2、具备从事罪犯教育工作所需的教育矫治能力;

3、具备从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所需的劳动组织管理能力;

4、具备维护监狱安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现场处置能力;

5、掌握队列指挥、擒拿格斗、防身自卫、警用枪械、防爆制暴及机动车驾驶等警体技能;

6、具备日常工作管理中集体讲评、个别谈话、心理咨询和文书制作等应用能力;

7、具备较强的思维能力、必要的写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8、英语阅读能力和一定的听、说、写、译能力;

9、计算机基础知识、应用操作技能以及计算机信息搜集和处理技能;

10、良好的沟通、应变、协作和公共关系协调能力。

(三) 应胜任岗位

监狱刑罚执行、劳动教养等工作岗位以及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社区矫正等相关岗位。

(四) 未来经过培训能转岗到的岗位

行政执法机关各相应岗位;司法警察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等。

三、培养规格

(一)素质结构

1、基本素质

(1)思想道德素质:掌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具有忠诚奉献、爱岗敬业、公正文明的职业精神;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科学文化素质:具有与本专业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及文化素养;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3)心理素质: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我调节能力;具有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和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能妥善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具有一定公共关系协调能力。

(4)身体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具有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体能素质,熟练掌握队列指挥、擒拿格斗等警体技能。

2、职业素质

(1)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具备从事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所必需的刑事法律等法律知识和掌握监狱现场管理、罪犯教育矫治、罪犯劳动改造等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2)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职业操守意识,服从命令,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勇于献身;

(3)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预防和应对监狱各种突发事件; (5)具备不断学习,提高自我的能力。

(二)知识结构

1、基础知识

(1)具备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所必需的文化知识。支撑课目主要包括大学语文、大学英语、艺术鉴赏。

(2)掌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支撑课目主要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3)掌握本专业较强的职业技能,能了解本专业领域中前沿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知识;较系统地掌握从事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所必需的刑事法律等法律知识;掌握监狱现场管理、罪犯教育矫治、罪犯劳动改造等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4)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操作技能,支撑课目主要包括计算机应用基础。

2、专业知识

(1)专业基础知识。支撑的课目主要包括宪法、法理学、犯罪学、监狱学基础等

(2)专业核心知识。本专业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支撑课目为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主要有:

① 刑法原理与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正当防卫、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执行制度等内容,并进行刑法条文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刑法实务能力的训练。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并具有在实践中分析和处理具体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②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以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普通诉讼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并能够应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实际问题。 ③ 罪犯心理矫治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罪犯心理与矫治概述、罪犯心理的形成与发展变化、罪犯的改造动机与服刑态度、罪犯违规心理与又犯罪心理、罪犯类型心理与群体心理、特殊类型罪犯心理以及罪犯心理危机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罪犯心理与矫治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掌握罪犯心理问题的识别方法和现代心理矫治技术等基本能力。

④ 狱政管理:本课程主要学习监狱行刑组织与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掌握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的日常生活卫生、奖惩考核、行刑变更等进行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⑤ 罪犯教育:本课程主要学习掌握有关对罪犯开展教育矫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该课程是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等教育矫正活动的一门专业应用理论课程。

⑥狱内侦查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原则,狱内侦查管理与队伍建设,狱内犯罪情报资料建设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狱内侦查的基本知识和侦查技能。

⑦ 罪犯劳动管理:本课程主要学习有关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基本知识,学习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劳动组织管理,对罪犯进行劳动矫正。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罪犯劳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侦查技能。

⑧监狱安防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有关监狱犯罪与事故的防范及有效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如何预防和应对监狱犯罪及各类意外或突发事件,从而有效保障监狱内部秩序安全。

⑨违法行为矫正:本课程主要学习强制戒毒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能够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制定相应矫正措施的能力。

(三)能力结构

1、职业方法能力

(1)职场规划能力:明确自己的职业兴趣,设定职业理想,充分掌握本专业职场动态,了解真实职业环境,包括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所要求的技能、任职资格等,在进行科学的职业分析和定位的基础上,结合所学专业及自身实际进行职业选择和人生职业方向设计,提高自己与理想职业相匹配的能力,为自己将来就业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

(2)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具有自我认知、准确定位能力,拓宽知识范围,从专业能力、语言能力、动手能力和协调能力等方面,加强对职业生涯发展能力的培养,在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的基础上,最终达到职业生涯及个人能力的可持续性发展,不断提升发展空间的能力。

(3)学习创新能力:养成学习的习惯,培养学习能力,构建以创新能力为主的、具有个性化、多样化、反思性的学习方式,学会专业思维,并具有创新精神,养成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和不断创新的能力。

(4)自我推介能力: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具有自信、自强、自尊、自立的良好人格,掌握自我推介技巧,通过求职信、自荐书、应聘书等能够得体的将自己推荐给他人,具有顺利适应社会角色和社会岗位的能力。

(5)决策能力:对专业问题和工作任务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面对问题能够快速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全面评估问题的解决方案,有效预知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并制定相应对策,从而使学生具备灵活应变的决策能力。

2、职业社会能力

(1)人际交往能力:掌握基本的人际交往原则,具有从事监狱、劳教工作需要的与人沟通、交流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具有较强的公关应变能力。

(2)团队合作能力:具有整体意识、全局观念,具有监狱、劳教刑事执行人员必备的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能够与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进行合作共事,包括遇到分歧时相互协调的能力,遇到困难时互相帮助的能力等。

(3)劳动生产能力:养成劳动习惯,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一定的动手和操作能力。

(4)英语应用能力:具有基本的英语阅读能力以及一定的听、说、写、译等英语应用能力。

(5)职业意识和社会责任心:具有岗位必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忠于祖国,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心。

第19篇:刑事执行专业实习大纲

刑事执行专业实习大纲

(狱政管理方向)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刑事执行专业(狱政管理方向)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

专业实习是我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课堂教学的继续,也是课堂教学的提高和教学内容的运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通过专业实习,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

刑事执行专业(狱政管理方向)学生到监狱、劳教等部门基层单位实习的目的是:

(一)使学生了解监狱、劳教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及要求,了解监狱和劳教工作的现实情况。树立人民警察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献身监狱、劳教管理工作的思想。

(二)让学生将校内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

(三)让学生在实际工作的“大课堂”里进行上岗前的“大演练”,掌握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操作技能,培养独立工作的动手能力。实现

1 早出人才,出好人才的目的。

(四)对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考查我校校内教学效果,为不断总结经验,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二、实习要求

(一)学生到达实习地后,要认真听取领导关于该监狱、劳教所内的罪犯、劳教人员改造的基本情况和该单位以及周边情况的介绍,明确当前的工作任务、要求和注意事项,加深对监管、劳教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为完成实习任务打下基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各项纪律,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

(三)实习中突出以学为主,在学中干,在干中学,遵循实习计划,按照既全面又有重点的原则实习,既要尊重领导和指导老师,又要尊重其他民警,积极刻苦钻研业务,勤于动脑动手动口,勇于实践。工作中要吃苦在前,冲锋在前,奉献在前。

(四)每位学生在实习结束时,按照学院的要求写出实习总结。

三、学分:8学分

四、时间安排:10周

五、组织与实施

(一)学院与实习基地单位分别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学院由党政领导和毕业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工作;实习基地单位由一名实习单位领导负责。各实习点应

2 按照政治素质高,为警清廉,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业务精干的标准选派指导老师,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实习。

(二)本专业学生实习采取集中实习形式。实习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已建立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进行。

(三)原则上学生集中实习达15人以上的,学院将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超过50人。

学院要加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带队工作。

六、实习内容

(一)了解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任务,懂得狱政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学会一般常规管理的基本技能。

(二)了解罪犯、劳教人员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初步掌握罪犯、劳教人员教育的内容和过程,明确不同类型罪犯、劳教人员教育的特点和教育的方式方法,懂得入监(所)、出监(所)的内容及措施。

(三)了解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管理的任务、原则和方法,明确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现场管理、劳动控制的内容及实施,学会对罪犯、劳教人员实施劳动教育、考核、奖惩的基本技能。

(四)了解狱内侦查的方针、原则和任务,了解狱内侦查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了解常规案件侦察的程序,学会犯罪现场保护、勘察、访问等基本技能。

七、实习纪律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警察纪律。

(二)认真执行《人民警察法》,严格遵守警察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公安部五项禁令”,时刻做到警风警容严整。

(三)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各项规定制度,不得在实习单位乱打电话办私事和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四)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尊重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统一安排,遇事多请示报告,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行事。

(五)在实习中要尊重师长,虚心向指导老师和民警学习业务和优良作风,认真做到讲政策,讲法制,讲纪律、讲文明。

(六)在执行任务、履行职责中,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立场坚定,是非分明,不贪污枉法,不怕艰难困苦,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七)实习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抽烟喝酒,不许白吃白拿、不许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唱歌跳舞、不许利用实习工作之便在实习地攀亲结友,乱拉关系。

(八)保守工作机密,不许在公共场所谈论机密或在亲朋好友通信中泄露机密。

(九)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十)在实习期间,严禁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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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和单位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1.学生每天应撰写实习日志。

2.学生应定期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上交实习心得。 3.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填写实习鉴定表,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实习总结。

(二)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即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实习材料来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1.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实习报告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2.成绩评定标准

优秀: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缺勤和违纪;工作积极主动、刻苦、勤奋,按照大纲很好地完成了实习内容;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实习报告全面系统。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系统。

中等: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

5 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

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基本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完成了实习报告。

不及格:违纪或违法;或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十天;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或者未完成实习报告。

3.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

6 刑事执行专业实习指导书

(狱政管理方向)

一、目的

(一)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监狱、劳教管理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使学生了解监狱、劳教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及要求,了解监狱和劳教工作的现实情况;

(三)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四)对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考查我校校内教学效果,为不断总结经验,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监狱

根据我国监狱的分类,刑事执行专业(狱政管理方向)的女生原则上到专门的女子监狱进行实习,男生到普通监狱进行实习。每一个学生应该了解所实习监狱的基本情况,如女子监狱、重刑犯监狱等特殊之处,便于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1.为适应监狱实习要求,应该熟悉我国关于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

7 2.查找并阅读现存的有关狱政管理方面的各种科研成果,全面掌握狱政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

(三)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廉洁自律规定;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规定;

3.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 4.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 5.注意实习法院的服饰要求; 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一)通过实习了解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收监: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掌握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监管措施、以及检察监督程序以及以外情形的处理等内容。

8 4.减刑、假释:对于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犯人,可以适用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应注意该制度适用的具体条件以及法律监督措施。

5.释放和安置:应协助监狱警察处理好犯人出狱释放后的安置工作。

(二)通过实习了解狱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分押分管:监狱应根据罪犯的性别、是否成年、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实行分别关押制度。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2.警戒:了解监狱中的警戒基本措施。

3.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过实习具体掌握使用戒具和武器的具体情形。

4.通信、会见:协助狱警对犯人的通信、会见依法进行监督。5.奖惩:协助监狱管理部门处理好对犯人的奖励和惩戒制度。 6.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协助狱警对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罪犯进行刑事侦查工作。

(三)通过实习了解监狱对罪犯的具体改造措施。运用所学知识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四)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20篇:执行财经纪律工作报告

上屯镇执行财经纪律工作报告根据《**县农村基层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唐纪(2013)11号文件精神,上屯镇党委迅速组织镇政府机关、村建中心、计生办、民政所、殡葬执法大队主抓领导,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文件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求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落实整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镇财政向非预算单位拨付经费2276000元。整改措施:以后要严格执行预算,预算一经确定、批复,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支出用途使用资金,非预算单位一律不再拨款。

2、镇财政虚增财政收入7440000元。整改措施:要严格控制财政收入虚列、空转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现状,确保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加大财源建设力度,靠增收来改善收支矛盾,以此从根本上解决虚增收入的发生。

3、一般预算支出列支费用1143300元。整改措施:今后要加强预算支出管理,预算只负责向相关单位拨款,费用支出由相关单位列支,对已经列支的费用,能调账的调账。

4、镇政府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接待费超支3683507.8元。整改措施:制定文件加强招待费支出刚性约束,用制度约束招待费开支,必须的招待,一律在镇政府公务灶就餐,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铺张浪费,公务接待每年要在总额上下降10%。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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