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 方 京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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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2009年6月版)
甲方:京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部 门: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 乙方系甲方员工,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掌握甲方及甲方合作伙伴、客户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包含:
1、甲方的商业秘密;
2、甲方合作伙伴及客户的商业秘密。 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IT规划、软件设计方案、数据结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技术细节、实现方式、设备参数配置、逻辑和物理拓扑、IP地址、操作监控手段、数据加密算法、源代码、系统日志、设备运行记录、运行报告及应急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
(2)经营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合同内容、客户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合作厂家、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
(3)管理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公司文件、财务预决算、财税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薪酬政策及未公开的人事、财务信息、合作伙伴及客户的用户及口令信息等;
(4)知识产权:其范围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及著作权等;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合作伙伴及客户承诺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接收甲方派驻现场服务人员的合作伙伴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与制度,也属于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乙方应同时遵守。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保守商业秘密。 乙方承诺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不允许以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未经甲方或者甲方合作伙伴、客户批准不得向公众发布、展示研发的软件产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许可使用或者转让;
(5)对于工作中获取的秘密资料、秘密文件的制作、复制、保存、摘抄和销毁应按照甲方及甲方合作伙伴、客户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在私人计算机、光盘、软盘等储存介质上储存商业秘密;
(6)因工作需要,与第三方合作时需提供所知悉商业秘密事项的,需经甲方批准; (7)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乙方离职的,离职前应将全部保密资料交还甲方,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继续保守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9)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或者进行违法活动;
(10)法律、法规及甲方、甲方合作伙伴、客户规定的其他保密责任。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本协议持续有效。自乙方离职之日起计算,三年后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整;
(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或者造成甲方客户、合作伙伴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支付上述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免除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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