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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纳税意识调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民纳税意识调查报告

通过多方面对各个门类的纳税意识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及统计,我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纳税意识如何,与一个国家基本税务原则,税务机构的宣传、公民的自身素质及周边的群体纳税环境息息相关。

一、当代中国税法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归纳为如下4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一节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特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二)税收公平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不同的。亚当.斯密认为,个人为支持政府,应按个人的能力,即以个人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按比例缴纳税收,此即为课税公平的意义。这一公平观念后经瓦格纳引申,并加入社会政策观念,便形成了“课税公平原则”,即根据社会政策的观点,按纳税能力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课税,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并不承认财富的自然分配状态。同时,对最低生活费免税,并重课财产所得税。瓦格纳还以每单位所得效用将随所得的增加而递减为前提,主张公平的税收负担应以相同的牺牲为依据。这是瓦格纳的社会政策的公平,而不是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此后,福利经济学派的艾吉沃斯从福利的观点,认为税收公平相当于边际牺牲。于是税收公平原则就由最早的绝对公平原则演变成利益说、负担能力说,并从福利的观点,使公平的意义与福利观念相结合。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水平的公平,一为垂直的公平。水平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则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而垂直公平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等福利水准的人应课征不同等的税收。为此,首先必须决定课税后每人效用相对降低的程度,而这又牵涉到人与人之间效用比较的价值判断。

(三)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税务机关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日常办公所需要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薪支出等。这些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征税效率的高低和税务人员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对不同的税种,其征税效率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一般而言,所得税的征收,单位税额所耗费的征税费用最高,增值税次之;而按销售额征收的销售税,单位税款耗费的征收费用又低于增值税。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比如,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交通费用,纳税人雇佣税务顾问、会计师所花费的费用,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税款所花费的费用等。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如将纳税申报的时间折算成货币,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又如,由于征税使纳税人忧虑不安,实际上付出了心理费用。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从数量方面看,马斯格雷夫认为,纳税费用通常要大于征税费用。

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效率原则的内涵也在演变之中。如从20世纪3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受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所左右,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在政府干预经济部份失灵或失效的情况下,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不断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派力主减少国家干预,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来保证经济的运转。税收中性思想又有所复归和再发展,并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看待税收的经济效率问题时其出发点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如何利用税收的财政职能、经济调节职能、社会政策职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这些国家最为关心的,至于税收对资源的市场配置效果的负面影响则没有必要考虑,因为市场不是这些国家配置资源的主导方式。如果说税收中性思想所要求的是应当尽可能减少税收的负面效应,使市场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的话,那么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税收的经济效率则被理解为应如何利用税收固有的职能最大可能地使经济朝着预定目标发展。当然,在一些市场取向型改革的国家中,出于培育市场、扩大市场机制作用范围和力度的考虑,税收的中性要求如同自由竞争这个原本遭到拒绝的经济现象一样,也开始在这些国家有所发展了。如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指导思想中提出的“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即受到了税收中性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增值税的引进和大力推广更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四)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的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为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有时对各纳税人来说,虽然需要放弃公平原则,使其税负不公平,但这样做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因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又是公平的。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是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因此,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税收宣传现状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与北京大学联合开展的税收知识问卷现实,目前税收宣传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一些问题,总结如下:

(一)宣传形式单一。①宣传地点单一,每年的税收宣传地点往往局限于税收服务厅和街道两点,没有进一步拓展空间,缺少点面结合多方向发展;②宣传方式单一,目前的宣传方式主要是采取在服务厅、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和散发传单以及在媒体刊登宣传字幕等几种简单方式,缺少新鲜感;③宣传主体单一,税务机关是税收宣传的主办单位,其他部门往往处于被动接收的地位,税务机关的单兵作战缺乏说服力。

(二)宣传内容缺乏广度和深度。①宣传内容广度不够,宣传的税收知识中,增值税内容多,其他税种内容少,缺乏广泛性;②税收知识深度不够,税收宣传标语性内容多,综合性税收政策内容少,造成广大群众只知道税法的存在,却不知道税法的具体内容;③宣传内容实效性不强,目前的税收宣传对象多为企业及办税人员,宣传内容局限于标语式简单几句,效果不明显,离全民纳税意识提高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三)宣传效果不明显。①宣传时间集中,每年四月份为税收宣传月,且仅限于四月份,其他时间税收宣传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时间短,很难起到提升全民纳税意识的效果;②宣传面窄,每年的税收宣传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及办税人员,不能深入到广大群众当中,在社会上不能掀起大的反响;③媒体宣传力度有限,目前税务机关与新闻单位还没能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因此每年媒体宣传的版面虽然不少,但是缺乏长期性,内容也缺乏针对性,正面宣传效果不够。

三、纳税公民的素质

通过对我国税务机构与政法大学历年联合做的问卷对所有参与调查者进行了分析,各项数据显示出参与者基本上是来自我国目前的纳税主体,使得调查收集的信息具有了比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年龄段

数据显示参与者的年龄段时呈现出非常明显的集中趋势:94.36%的参与者处于25-45岁年龄段,18-65岁年龄段的人数比例更是高达99.31%。数据表明对税收工作和纳税行为关注度最高的是青年和中年的工作适龄人群。

(二)职业范围及知识水平

我们分析了所有参与者的职业分布,也有比较明显的集中:企业占47%,商业占45%,公务员、军人、教育、医务等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占7%,农民不到1%。数据反映出各种税收的直接参与者的关注程度非常高。

在所有参与者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者超过了94%,具有中学以上学历者达到99%以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纳税活动的关注度与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以及网络活动参与度的关系。

(三)收入水平

所有参与调查者的收入水平大致呈以下状况:年收入额在20000元以下的略高于50%,年收入在20000-50000元的占将近48%,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的总计将近2%。数据体现了参与者以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居多,可能是因为这一阶层的人很多自身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或者是直接参与者,他们平常也比较关注税收负担、税收公平、收入调节、贫富分化等问题。

四、社会群体纳税环境分析

(一)大多数纳税人能够正确对待纳税并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

关于税收负担的感受,60.68%的参与者认为自己的税负轻微或是可以承受,有39.32%的人认为税负较重。这既说明了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也说明多数纳税人有良好的认识。

关于纳税习惯,87.59%的接受调查者表示自己总是按时足额交纳税款,说明多数纳税人能够把纳税当成一种自觉行为。

(二)税务部门也付出很大努力并且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收效

关于纳税方式,在给出的上门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和代理申报5种方式中,参与者的选择呈现出平均分散的特点:分布从17.42%-23.3%不等,差异较小,体现出税务部门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关于税收政策等信息的来源渠道,在给出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办税厅、税务部门讲座以及12366热线等7种方式中,大家的信息来源也比较分散:分布从11.01%-18.37%不等,但差异较小说明每一种渠道都起到了自己独特的作用,体现出税务部门近年来在服务意识方面的发展。

(三)对服务态度的评价表明税务部门还有值得提高的地方

关于服务态度的评价,认为可以满意的占32.54%,认为比较满意的占55.66%,认为不满意的占11.8%。如此明显的差异除了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之外,说明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可能有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变化,这也是税务部门值得总结和改进之处。 但是通过对纳税人群分析,也暴露出我国公民在对待纳税时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人纳税意识普遍薄弱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较为薄弱,在对近十个大中城市的调查显示,有57.3%的民众没有纳税经历,70.2%的人不熟悉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只有5%的人说自己曾主动到地税局缴过个人所得税,近60%的人承认自己没有缴过或不愿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隐性收入不报税或不知道要报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偷逃税面大,自主申报率低。近年来,个人提供劳务或技术服务转让时,不主动纳税现象时有发生。再者,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代扣代缴工作不能真正到位。城乡个体小贩偷逃税者也不少。个人购物索取发票意识不强。

(二)部分企业存在避、逃、欠税现象

一是采取假合资、假校办、假福利、假新办三产,或是到高新区注册等多种办法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二是借企业改制之机利用种种手段欠税、避税、赖税、逃税,如通过资产重组,把税负转移出去,有的甚至改制后不申报纳税,逃避监管等;三是企业事先将本该缴税的资金挪作它用,一旦被查则“帐上没钱”,有意欠税。企业间以物抵债不纳税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医院假借自制药免税之名、药店利用回扣、假发票、传销返利等办法大量偷税。小型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偷、逃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定额税收户营业超值不申报逃税、利用停歇业躲税的也不少。个体户抗税现象近来也时有发生。这类企业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发票使用管理不当,办税能力差。

(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应税收入不纳税的现象

这些单位有“吃皇粮”、“税不进院、校”的思想,认为收税多此一举,因而偷税现象也能产生。

五、提高纳税意识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提高纳税意识,绝不仅仅针对纳税人而言,而是整个政府、全体公民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税务部门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扩大宣传面。一要有针对性。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国企、集体、合资、私营、个体、自然人等)的不同心理,针对偷、欠、抗税的具体类型,联系纳税人的光荣义务、切身利益、关心的热点,结合依法纳税和税务违法的实例,进行指导性宣传、提高性宣传和动员性宣传。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主义税收与旧中国和西方税收性质的不同;宣传“纳税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公民的自觉奉献”,使纳税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而且上升成为文化、道德行为;宣传偷逃税收侵犯国家利益,干扰经济机制运行,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扭曲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发社会不公,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等严重危害;批驳单位偷税是为了集体、巧妙逃税是“合理避税”等谬论。二要有点面结合。税法宣传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或通过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做好面上宣传,又要做好点上宣传。一是政府部门定期做好对纳税模范户的表彰奖励以及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宣传;二是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和税务知识的培训,同时要利用税务检查的机会加大税法宣传;三是税务部门加强与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好个体私营纳税人的宣传;四是对一些宣传“死角”,税务部门要主动上门宣传;五是对抗税钉子户,除依法处理外,仍要上门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六是提高纳税意识,建议在中小学校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如税法书画赛等)开展纳税意识教育,从小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犯法可耻”的意识。

(二)加强政府部门间合作,形成合力

政府对纳税人经济行为和对社会财产的控管是通过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来实现的,加强政府部门间合作,有利于改变税务机关单兵作战的局面,形成综合优势。建议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各涉税部门(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各自应承担对税收的职责,成立由分管市领导和以上部门领导具体协调解决部门合作中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如案件移送办理制度),把护税协税作为考核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涉税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

(三)继续深化税制改革

首先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特别是征管法。在税制税种的设置上更趋简单、便于奉行,克服当前地方税种繁多、计算复杂、多环节、重复课税等现象。这样既有利于纳税人心中有数,易于操作,又有利于减少税收环节,降低税收成本,让税务部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纳税人服务。其次,要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合理的收费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规范的规范,该上升为税的要尽快立法,以法律为保障。第三,政府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避免区域间、行业间、同类企业间的税负不公,既堵塞避税漏洞,维护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又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中最难执行的税种,隐性收入无法确认、掌握和控制,逃税方法很多,应尽快完善。建议我市为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作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长远的意义。

(四)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监督手段

要加强先进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好的做法,在总结近几年计算机及IC卡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联结工商、银行、房产、土地、邮政、电信、办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及各分局、县局的广域实时网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保证征管信息能实时通联和准确传递,便于及时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监控。在网络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方便纳税人,尽量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话或电脑就能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划拔。要加强社会监督网络的建设,建立群众踊跃举报偷逃税行为的机制,借鉴海南等地的做法,公布免费举报电话,大力宣传,对举报者重奖,让偷逃税者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

(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税法执行的权威性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保证。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法刚性原则。针对可能出现的种种干扰执法的障碍和阻力,努力排除,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对依法纳税人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偷逃税纳税人必须准确裁量,依法处理。对企业欠税问题,建议采取“两罚制”,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处罚办法。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者要课以重罚。对抗税者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税务部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保证税收的公开、公平、公正。一是树立“公仆”意识,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要认真研究并注意尊重、保障纳税人的各种权利,是宣传纳税义务的有力依据;三是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一条龙服务,及时了解情况,分析服务效果,随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改善征纳关系,为征管打好基础。四是有目的地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跟踪纳税人进行调查,了解每一工作环节中纳税人的真实反映,以不断改进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五是加快税务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的脱钩改制步伐,实现税务代理的市场化。六是继续加强行风建设,切实强化监督机制,杜绝税收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六、结论

通过对调查的结果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公民近年来诚信纳税的意识有了比较快的提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对税收的性质、职能、原则、用途等有了更加清晰透彻的认识和了解。税务部门加强了宣传力度,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也是取得这些成绩的重要原因。但是,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不满意,认为现行的税收政策还缺乏公信力和透明度,并且对于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在进行宣传教育方面也应该拓宽思路力求实效,这些都应该是国家有关部门今后的工作方向。相信有了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公民的纳税环境将会有明显的改善,公民诚信纳税的观念将会更加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王书瑶.赋税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247.[2]赴意大利税务培训考察情况的报告[J].北京税务,1998(1).24.[3]戴维#M#夭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06.[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43.[6]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0.[7]王书瑶.赋税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264.[8]田崧.浙江国税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N].中国税务报,1998-8-12.[9]王书瑶.赋税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604.[10]刘剑文:《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

[11]张守文:《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

[12]关于税收要素,可见《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一文。 [13]袁振宇等:《税收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43。

公民纳税意识

公民纳税意识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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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意识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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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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