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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培训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3: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路政执法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执法实践中,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实际问题,有些已经引起了比较严重或者相当严重的后果。作为我这个“刚刚涉足”路政管理的法律研究人员来讲,我已经感觉到了“路政工作的艰辛”!所以,作为维护路政、路产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自保意识。

一、阻碍或者影响执法的因素

在实践中,阻碍或者影响执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主要是车辆驾驶员)强行闯关问题;B,悬挂或者放置假“新闻采访”、“新闻出版单位”牌扁问题;C,“车托”问题;D,车匪路霸问题;E,新闻工作者非法参与问题;F,政府官员干预问题。等等。

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法律意识。

对于路政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我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我认为:交通部门相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来讲,是有很大差距的。并且,由于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存在着“验收的标准混乱甚至没有标准”、“验收的部门错误”、“教考合一”等问题,我国的大学毕业生在素质上呈“直线下降的趋势”,该严重影响了我国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应当不管自己是什么学历,都应

当把学习专业知识作为自己“终身学习”的一项主要内容,促进自己不断进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形势。

此外,作为我们路政管理、执法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法的基本理论和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因为,只有熟练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精髓”和“精神”,才能使自己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地应用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路政,用法律来制裁违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树立“义务本位”主义思想,增强服务意识

前面我已经说过,西方国家乃至我国,都一直在崇尚的“天赋人权论”、“官本位”主义,忽视和“淡化”了“义务”,以至于出现腐败现象、不作为问题。因此 ,我主张全民都应当树立“义务本位”主义思想,把自己的职权范围都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对象。作为路政管理、路政执法人员来讲,我们应当把保护公路路权、依法行政、惩治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义务而不是权力,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和增强服务意识,把我们执法的“履行义务”的过程作为我们为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服务、为国家服务的过程,并做好路政行政指导。

(三)坚持依法护路、依法治路、依法行政

前面我已经说过,为保护路权和自保,我们首先应当自己不违法——依法行政,所谓“打铁先要自身硬”。只要我们懂法、熟悉法律、依法行政,就会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情况,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由于行政相对方与我们始终是处于对立的两个方面,因此,很多情况特别是意想不到的新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当特殊情况发生时,我们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其次是冷静地思考事件的性质、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对的措施,最后才是采取行动。

1.对于某些要挟行为,要善于搜集和保存证据——以备后用。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有:

证明身份的证据(如当事人在车辆上放置的有关“牌子等”)、单位介绍信、路障前突然熄灯和闯关的照片或者录像带、当事人特别是“假记者”等的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等。

建议基层单位配备必要的摄像或者数码照相设备。

2.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车匪等,我们除搜集必要的证据外,还要注意自保。措施是:①设置障碍物(如活动式木栅栏等);②注意将身体处于车辆的侧面,一般为左侧即驾驶员所在一面;③有一人在选择合适位置拍摄照片(照相是每个人都会产生“恐惧”的),如是新闻记者在摄像,我们也可以将他们照上;④必要时(预计事件发生频率较高时或者定期),可以聘请有关新闻单位的记者参与查处违法行为;⑤作好突发事件过程记录;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网络)对典型事件、案例的论证、评论,对违法行为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黑圈”的舆论和社会压力。等等。

(五)注意案件档案材料的归档的规范化、系统化:

⒈法律文书的概念。法律文书,是指有关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的

过程中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总称。

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制作的法律文书的种类:A,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首页)》、《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理案件调查报告》、《听证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交通行政处理案件调查笔录》(增加)。

B,公路赔偿和补偿管理文书:《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询问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抽样取证凭证》、《公路赔(补)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公路赔偿和补偿案件鉴定意见书》、《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公路赔(补)偿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公路损害物品清单》(增)等。

C,路政许可类:《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许可证》。

⒊ 书写法律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我认为,书写法律文书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当事人名称用字规范: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记载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全称)记载。对于当

事人是公民的,还应当记载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单位的,应当记载当事人的证件号码。必要时,应当留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备用。案例(刘被处罚案件、师大案)。

B,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等。

C,必须让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上注明情况。

关于是否让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捺印(按指印)”问题,我本人认为该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有关法律法规都是规定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而没有硬性规定让当事人“捺印(按指印)”,因此,我认为让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捺印(按指印)”是侵犯人权的,不宜强迫!

⒋案件法律文书的归档:对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件法律文书归档问题,我没有见到过有关法律或者文件规定。我本人认为:参照“无罪推定”的原理,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则(推定为)法律是允许的;并且,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开始的时间较短,很多问题有待于基层单位从实践中“摸索和探索”,因此,我们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则来处理。

我认为,我们交通行政执法的案件材料归档问题,还有待于规范化。例如:我们的案件卷宗没有“卷内目录” 《行政处罚(或其他)案件立案登记表》等。我认为可以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将这些补上,

使人对案件卷宗有一个“全新”和“一目了然”的感觉!

行政诉讼应应对案卷的要求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即行政机关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我们应当在“案件归档”时就做好案件进入行政诉讼法环节的准备——准备法院调取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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