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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团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施工承包商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现象,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公司、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对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 2.违章的分类

2.1作业性违章:指在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2装置性违章:指施工现场的环境、设施和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2.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2.4文明施工违章:指在施工中,不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2.5“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或施工负责人。 3.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3.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3.2不论是何种违章造成未遂事故发生,均应按已遂事故调查处理。 3.3对安全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检举、控告。

3.4施工中已有审批过的安全施工措施,但由于领导不予安排而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亦应负同等责任。

3.5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违章处罚标准

4.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作业性违章)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4.1.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4.1.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4.1.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1.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4.1.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4.1.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一闸多用;

4.1.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配电盘未装漏电保安器;

4.1.8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

4.1.9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4.1.10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4.1.11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1.12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4.1.13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4.1.14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1.15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4.1.16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4.1.17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1.1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4.1.1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4.1.20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4.1.21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1.2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4.1.23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

4.1.2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4.1.25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4.1.26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4.1.27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措施; 4.1.28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4.1.29搭乘载货吊笼; 4.1.30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4.1.31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4.1.32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4.1.33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1.3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4.1.35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4.1.36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4.1.37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4.1.38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4.1.39施工用钢丝绳未及时回收;

4.1.40钢线绳在已安装好的设备、构件上抛锚;

4.1.41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 4.1.42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4.1.43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1.44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4.1.45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拴以牢固的溜绳;

4.1.46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4.1.47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4.1.48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4.1.49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1.50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4.1.51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4.1.52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且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1.5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4.1.54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4.1.55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4.1.56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4.1.57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1.58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4.1.59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4.1.60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1.61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4.1.62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4.1.63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4.1.64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4.1.65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4.1.66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1.67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1.68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4.1.69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4.1.7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4.1.71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1.72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垃圾通道;

4.1.73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4.1.74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 4.1.75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4.1.76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4.1.77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4.1.78施工场所未做到随作随清,一日一清;

4.1.79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上任意打洞者;

4.1.80未经安全、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

4.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每处罚款200~500元:

4.2.1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未加锁;

4.2.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4.2.3在沟道、隧道、夹层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2.4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4.2.5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4.2.6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4.2.7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4.2.8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4.2.9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2.10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4.2.11便携式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4.2.12现场使用不规范的便携式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4.2.13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4.2.14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4.2.15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4.2.16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4.2.17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4.2.18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4.2.19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4.2.20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4.2.21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4.2.22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2.23深沟、深基坑四周无安全警戒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4.2.24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4.2.25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4.2.26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4.2.27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4.2.2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4.2.29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4.2.30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4.2.3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4.2.32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4.2.33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4.2.34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4.2.35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2.36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2.37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 4.2.38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 4.2.39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4.2.40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4.2.41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4.2.42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 4.2.43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定置摆放; 4.2.44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4.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指挥性违章)者,罚款500~1000元:

4.3.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4.3.2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3.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3.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违章)重复发生; 4.3.5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4.3.6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4.3.7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4.3.8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3.9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4.3.10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4.3.11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4.3.12承包商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 4.3.13承包商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4.3.14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4.3.15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4.3.16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4.3.17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4.3.18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4.3.19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4.3.20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 4.3.21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3.22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3.23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4.3.24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4.3.25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4.3.26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4.3.27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4.3.28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4.3.29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4.3.30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3.31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 4.3.32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4.3.33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4.3.34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4.3.35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4.3.36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4.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文明施工违章)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4.4.1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此类推;对损坏道路标志、标识、绿化带、路肩桩、排水沟等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4.4.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做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3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达到定置化管理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4施工现场的禁烟区,设立禁烟标志,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元,不服者加倍处罚;

4.4.5承包商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6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500元,并限期完善; 4.4.7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责任承包商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未达到要求的,处罚500元;

4.4.8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处罚500元; 4.4.9施工现场搭设临时设施,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500元; 4.4.10严禁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现场,停放在现场大门外的车辆不得任意停放,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违者处罚100元;

4.4.11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经施工、安监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12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并处罚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4.13整改限定日期超过一天后仍未整改,除执行上述有关处罚外,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停工整顿。

4.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污染违章)者,每人次(每处)罚款100元: 4.5.1起重用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 4.5.2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摩擦; 4.5.3起重用钢丝绳生根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害;

4.5.4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 4.5.5电焊皮线接头不符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4.5.6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4.5.7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4.5.8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4.5.9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

4.5.10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5.11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 4.5.12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 4.5.13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 4.5.14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

4.5.15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 4.5.16地面未采取隔离措施搅拌或堆放混凝土、砂浆等建筑材料; 4.5.17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责任者); 4.5.18电焊作业焊渣不除;

4.5.19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4.5.20随处大、小便;

4.5.21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4.5.22踩压小口径管道及盘柜;

4.5.23在完工的地坪上无保护搭设脚手架; 4.5.24随意开、挖孔洞;

4.5.25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4.5.26任意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 4.5.27施工水磨石地坪时无防溅、流措施; 4.5.28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4.5.29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 4.5.30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4.5.31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 4.5.32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4.5.33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 4.5.34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4.5.35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 4.5.36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 4.5.37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4.5.38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4.5.39对成品未作防护措施的,每一起罚500元;造成损坏的,罚1000~5000元,并赔偿损失;

4.5.40在现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每一起罚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加倍处罚,重复发生的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作业考核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工程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反违章实施细则

反违章实施细则

交通违章的处罚

锦绣天下建设项目现场违章作业处罚管理办法

物资部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作业检讨书

3、集团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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