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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保险登记证须知1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社会保险保险登记证须知

需提交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与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4、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5、独立法人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A、外商投资企业请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外国、港澳台和外商驻京办事处请同时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C、非法人企业及驻京分支机构请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及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委托授权书;

6、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分别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单位行政介绍信(原件);以及上级单位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

7、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上级单位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9、军队事业单位提供上级(军区级)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性质的证明;

10、单位公章;

1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模块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两份)。

注:

1、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规格,加盖公章);

2、委托授权书格式:XXX公司北京分公司是XXX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公司全权委托其为在京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授权书、总公司及分公司材料均需加盖总公司及分的公章);

3、《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及提交材料均需预留2.5cm空白区域(A4规格,纵向左侧)。

关于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调整的有关事项(新户版)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0]36号)的精神,为保证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尽快领到社保卡,同时也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从2010年10月份起,将对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的信息进行调整与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在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需向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只需体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即可,《居民身份证》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复印要求清晰且无描改及遮盖,每张A4纸上只复印一人,不得使用热敏纸以及其他规格或再次利用的纸张)。

(二)由专业照相馆(部)拍摄或加洗的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具体要求:白底彩照,穿深色衣服;戴眼镜不能反光;照片没有划痕、折痕或钢印;不得使用打印照片。)

(三)粘贴证件要求:

1、《居民身份证》只需复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将身份证放在A4纸中心,身份证的长与A4纸的宽平行。(如图1)

2、复印后再与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背对背粘贴,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中指定位置。(如图2)

二、从2010年10月1日起,社保中心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统一为新参保人员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

三、2010年9月及以前中断参保且未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再次核对与采集的参保人员,2010年10月以后续保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农业户籍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类别由本市/外埠农民工(1%)变更为城镇、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12%)的,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时,还应提交打印的《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按新参保人员要求粘贴证件复印件和照片,《登记表》经本人签字后报送社保中心。

五、新参保且按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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