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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基层法院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当前基层法院建设的思考

文章摘要:基层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更好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筑司法事业的根基。

关键词:基层法院现状

建设

职业化

方法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院干警也在基层。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基层法院在队伍建设、物资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机制诸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 。我们在基层法院做了一些调研之后对当今基层法院的状况有了初步了解,同时,我们对如何开展基层法院的建设工作进行了讨论。

一、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基层法院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突出

“案多人少”带来的问题与困难。据统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为6000到8000件,而在职法官人数只有50人,每人平均要审判近200件案件。这种情况一是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使每个案件投入的审判工作量减少,必然对审判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二是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三是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 二 ) 办案经费和基建资金严重不足

1.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缺口较大。近年财政部门拨付法院业务(办案)经费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法院办案经费存在很大缺陷,这部分缺口主要靠法院诉讼费收入弥补,受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诉讼费收入也较这就使办案经费尤为紧缺。 2.法院 “ 两庭 ” 建设资金筹措困难,法院负债严重。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和最高人民发院颁布的 《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 和省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法院的 “ 两庭 ” 建设,物资装备建设、办公自动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规范性的要求。但是基层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很难得到保障。“ 两庭 ” 建设资金大部分通过拖欠工程款、向干警集资等方式筹措,形成了大量的债务。

3.法院诉讼费收入逐年下降且收费标准低,与办案成本不成配比。在目前的经费保障框架下,法院诉讼费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法院经费的保障程度,随着人们法治意识提高, 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及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法院的案件数逐年减少,诉讼费收入呈下降趋势。同时,诉讼费收费标准太低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与法院的实际办案成本相差甚远 。

4.法官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保障无力。法官的管理体制等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其工资水平更低,法官津贴缺乏可实际操作的依据,不能得到地方人事、组织和财政等部门的认可,使法官的法定福利待遇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 5.缺乏专项建设资金,无法解决审判法庭及其内部设施等建设问题。基层法院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需要较大数量的资金,必须有足够的专项建设资金,方能启动建设项目。但目前的状况是不乐观的,项目的启动大多条件并不成熟,但为形势发展所迫,往往是创造条件也要上。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基层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改善基层法院的办案条件和环境,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和司法质效,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做起:

(一)加大对法院物质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国债资金对法院的投资额,同时各级政府将法院基本建设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切实解决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后法院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困难问题,缓解法院基建欠债压力,保持法院发展势头。

(二)建立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省高级法院应会同各中级法院,制定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规划,分年度、分步骤、按计划发展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彻底杜绝盲目上马的项目建设思路。

(三)对法院队伍进行专业培训

法官是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提高法官的文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忠于职守的崇高职业道德、精通审判业务。因此,基层法院要加强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转变法官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和审判能力,尽快提高法官素质,为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1.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已被各界人士广泛接受和采纳。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培训是适应《法官法》修订后的需要,是立足特定时期的法官素质状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提高法院队伍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法院要动员全体干警通过成人高校、电大、函大等在职学习方式,取得学历证书。给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大专学历学习,给具有大专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本科学历学习,动员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法官,法院应该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在考试前给予一定的复习应试时间,学习期间的费用给予报销等。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在职的法官都达到本科以上的学历,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2.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全国法院系统已在原法院业大的教育设置机构模式上,创办了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在全国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相应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分别承担不同层次法官的培训任务,具有良好的培训条件。法院系统要利用这些良好的培训机制和条件,每年组织举办各种专项培训班,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轮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然而,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各中级法院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均缺乏培训师资。因此,首先要配齐培训师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引进一部分学者充实专业师资队伍的同时,重点培养兼职的专家型法官教师队伍,实现“法官教法官”,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培训水平。法院要将法官培训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加快培训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培训的全面启动。二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明确不同时期、不同人员各自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时间安排等,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三要建立培训考核机制。要建立终身制的法官教育档案,用来记录接受培训的经历、成绩及表现等内容。《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情况应作为法官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作为任职、晋级、续职的依据,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职、晋级或续职资格,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四要拓宽培训思路。在搞好岗位培训的同时,依托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采取联合办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多种形式,鼓励在职法官参加高层次法学教育,积极培养理论研究型法官,为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基层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提高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培训内容上,要从知识型培训转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转向专业化培训。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脑力劳动。职业化的法官,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职业化的法官,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因此,培训内容在继续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从知识型转向能力型,从普及性转向专业化。

(2)在培训方向上,要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 对法官的职业培训是一种岗位培训,而这种岗位培训必须是终身制的。学历教育是一种“门坎式”、“补课式”教育,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功利性、阶段性。随着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基本完成,法官职业培训应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摆脱教育培训就是“为了拿文凭”的理念,构建法官终身要接受教育培训并与任职相协调的新理念,使岗位培训成为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和必经步骤。《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法院《法官培训条例》将岗位培训分成三种类型,即任职培训、晋级培训、规定续职培训,并规定: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每三年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培训是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这是现代法官职业培训的新理念。

(3)在培训机制上,要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在,法院系统有法官学院、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法院系统要充分利用这些机制,按照法官教育培训终身制的要求,有规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4)在教学模式上,从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不同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无论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此,在教学模式上,应从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

(四)建立新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根据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求,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新型经费保障体制,实行 “ 预算单列,省级统管,分级承担,区别对待 ” 的体制。预算单列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人大批准的预算中,应将法院经费单独列项。省级统管是指全省各级法院的经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的所有经费由省财政单列,统一预算,由省高级法院具体划拨使用 。 分级承担是指省级财政预算法院经费仍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法院经费通过财政渠道集中到省级财政管理,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也全部集中到省级财政统一管理,既保证了法院正常经费支出,也不影响各级财政的稳定。区别对待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法院经费计划时,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法院实行区别对待。

总之,克服 “ 案多人少 ” 的矛盾, 解决经费不足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 “ 法治 ”。

【参考文献】

[1]张新国:《浅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困难与出路》,中国法院网2004年5月14日。

[2]王存根:《法官职业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中国法院网2003年10月22日。

[3]李广兴、尹洪茂 :《法官职业保障刍议》,中国法院网2003年5月27 日。

[4]魏淑珍:《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几点思考》,新华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5]李思明:《边疆民族地区法官队伍建设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8日。

[6]付建国:《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知法网2010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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