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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8: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对在一定时期内受、结案及案件审理、执行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表现形式,通过统计报表数据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量化审判信息的主渠道,是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是领导决策的依据。可以说,没有司法统计就谈不上对法院的管理,没有司法统计法院的审判管理就如同一盘散沙。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案件数量的80%以上,统计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上级法院统计工作的质量。随着法院工作的日益繁重和复杂,基层法院要统计的数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

近年来,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日新月异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及对司法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是重审判(执行)业务,轻视司法统计。司法统计工作在一部分法院还处于“副业”状态,一是某些基层法院领导轻视司法统计工作,认为无非就是报报表,统计统计数据,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利用司法统计决策工作的意识。二是业务庭存在重视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轻视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只要把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抓上去了,司法统计即便不十分精确也无关大局,把数据报上去不出问题就可以。表现在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本部门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统计人员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时,则敷衍塞责。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这项工作的开展产生被动,造成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员开展工作困难大,在法院所处位置较低,说话没有权威,报表数据要“求人”,甚至出现司法统计员看不起自己职业的问题。

二是部分司法统计人员素质偏低。由于基层法院总体工作量较大,素质较高的干警多数被安排到审判执行工作一线,真正愿意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寥寥无几,而司法统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项工作比较枯燥、时限性强,因此挑选一个胜任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并非易事。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司法统计员业务素质不高,学历较低,责任心、敬业心不强,不愿意钻研业务。而业务庭的统计员更是存在没人愿意干和流动性较强(少数业务庭的统计员工作不满一年就出现频繁调动),工作不安心,几乎没有经过正式培训就上岗统计的问题。此外,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多身兼数职,加上司法统计本身工作量较大,要求较高,工作疲于应付,能静下心来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的时间很少,这无疑对司法统计工作是雪上加霜。

三是司法统计数据不准确、填写漏项、报表不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各类司法统计报表有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并能较好的反映一定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全貌,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庭不按照司法统计报表规定的要求统计数据,漏报、错报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院里的司法统计员在汇总数据时或因为疏忽或因为业务方面的原因并不能总是发现错误所在,或者发现问题又不及时纠正,以至上报司法统计报表时出现错误,既影响了司法统计的准确性,也使司法统计的作用大打折扣。个别基层法院由于法庭较多、交通不便等原因司法统计报表有不及时的现象。

四是司法统计数据利用效果不好。一些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数据“开发”没有到位,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不够,很多法院只是把司法统计作为一项工作来完成,忽略了司法统计工作的“预测”作用,统计数据基本处于睡大觉状态。现阶段,一半以上的干警包括司法统计人员不会写、不愿写统计分析,虽然上级法院年年有要求,年年有指标,但多数统计分析质量不高,利用价值不大。以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现状要对司法统计进行更深、更高层次的研究、探讨无论从时间、精力以及业务水平上都存在一定差距。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是一个群体性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不是单靠某个人,更不是司法统计员个人的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逐步改善司法统计工作相对滞后的问题,首先领导要重视,尤其一把手要重视。要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院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业务部门的领导要对本部门司法统计工作质量负全责,并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彻底摆脱重审判(执行)轻统计的思想。要把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对报表认真、及时、准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报表工作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建章立制、提高司法统计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好的管理办法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做保障,基层法院之所以出现司法统计报表错误较多,数据不准确的问题,与没有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有关。要有借鉴司法统计先进法院的经验和作法为我所用的观念,建立起适合本院的司法统计管理办法。要确实提高司法统计在法院考核工作中的比重,司法统计在法院考核工作中的比重低,会引起人们的普遍不重视,因为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对全局影响不大,对各基层院年终名次排定影响不大。同时,要切实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地位,有条件的话,最好能配备一名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如果条件不允许,也要少给司法统计员再安排其它工作,使其能少分心,多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知识。

三是提高数据成果转化工作。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之所以没有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司法统计数据成果转化工作不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司法统计工作本身就是一项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指标的设置具有相当大的实用价值,但具体到为领导工作提供决策时需要我们统计员进行“提炼”,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都设有“调解”指标,但要知道某一特定时期的案件调解率,需要统计人员来汇总、计算。统计人员应主动对当月旧存、收案、结案、结案方式、结案标的等数据进行分析,并适时向领导提供,以供领导工作决策时采用。同时,要充分提供司法统计分析刊发的平台,以发挥司法统计为领导决策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作用。

四是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选配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是“好人不愿意干,赖人干不了”,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人,要切实把那些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肯吃苦、善钻研的干警选配到司法统计岗位上来。要建立起稳定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在生活和工作中对司法统计人员多给予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安心工作,体会到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工作的美好前景,愿意从事这项工作。

五是加强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琐碎”的工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这无疑会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司法统计报表工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司法统计人员因案件类型发生变化而对正确填报司法统计报表产生疑问或不适应也是正常的。因此,针对司法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沟通、培训会尤为必要。此外,司法统计人员的队伍不可能一成不变,司法统计报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长抓不懈,使司法统计报表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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