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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5: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单位负责评审员的培训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考核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核合格的人员予以注册发证,并向全国公布。

第三条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发证的评审员可承担评审资格项目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评审(以下简称压力管道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的评审资格分类

第四条 评审员资格分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员,压力管道安装评可证评审员。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员的评审工作包括:

GYZ1: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支吊架制造评审;

GYZ2: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制造评审;

GYZ3:压力管道用阀门制造评审;

GYZ4: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及波纹管制造评审;

GYZ5: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种元件制造评审。

(二)压力管道安装安装评可评审员的评审工作包括:

GA:长输道安装评审;

GB:公用管道安装评审;

GC:工业管道安装评审。

第三章 评审员的条件

第五条 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熟悉相应的安全质量管理及压力管道评审有关的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作出技术判断、制定及实施评审方案的能力;

(三)掌握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和使用标准;

(四)具有三年以上质量体系检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或评审方面的工作经历;

(五)独立于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及其经营活动之外;

(六)保守与评审机构工作有关的商业和企业秘密;

(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八)受雇于评审机构。

第四章 评审员考核注册程序

第六条 评审员考核注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培训考核、注册发证和通告。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评审机构或申请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推荐,填写“压力管道评审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定期向符合第五条条件的申请人员(或其推荐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并抄送委托培训工作的单位。

第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考核组,按考核大纲要求,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将考核结果,通知有关评审机构或申请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人员考核合格后,由评审机构或申请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凭申请人考核结果、参加评审工作证明材料和申请人与本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压力管道评审员注册申请表”和安全监察机构的受理通知等材料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注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向全国公布注册评审员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评审机构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核。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重新注册。未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的,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对已注册评审员实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工作,对有重大问题的,可对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该评审员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工作直至吊销注册证书的处理。

(一)徇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

(三)泄漏与评审机构工作有关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四)连续一年未进行评审工作的。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对其聘用的评审员实施日常管理,建立业绩档案。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扬;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性及以权谋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每年应对所聘用评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评审员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审员注册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考核大纲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评审员培训、考核应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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