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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导论—重点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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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导论――重点资料

(深大物流专科)

和消费时间上的分离。

连线:指连接收发节点的运输连线,如海运航线、铁路线、飞机航线等。作用:使货物产生空间位移,实现货物的空间效益。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物流系统的运作

(一)全球化采购

1.全球化采购发展的推动力:(1)跨国公司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分布;(2)生产企业与专业(深大物流专科)

(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

二、《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

(一)《海牙规则》修改的两种思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 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产生《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主张彻底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产生《汉堡规则》。

(二)《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汉堡规则》明显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海牙规则》: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明显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P35)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

权的金额为限,二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也比《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高25%

4.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汉堡规则》:承运人应对因延迟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上述规定

5.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货物

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6.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是过失责任,且不负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7.保函的法律地位

保函: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8.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害明显,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深大物流专科)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弥补了《海牙规则》关于提单转让至(深大物流专科)

间接贸易:指通过(深大物流专科)

招标方式:(1)国际竞争性招标,有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谈判招标(又叫议标,非公开非竞争性招标,通过谈判进行)

(3)两段招标(先公开招标,再选择性招标)

2.招标、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2)投标;(3)开标、评标、决标;(4)中标签约。

(二)拍卖:公开叫价竞争,价高者得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1.拍卖的一般程序:拍卖准备;看货;出价成交;付款交货。

2.拍卖的出价方法

(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

(2)拍卖的作用:买方:看货出价,卖得好价;卖方:现货交易,利于资金周转

四、商品期货交易

(一)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是在特定期货市场上,即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交易所预定的标准期货合同进行的期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权。

(二)期货交易的种类:买空买空;套期保值。

买空卖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判断,买进卖出期货合同,从价格涨落的差额中获得利润的纯投资活动。

套期保值有两种形式:卖期保值(经营者买进一批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预售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如果将来货价下跌,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中的亏损);买期保值(经营者卖出一笔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买进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如果将来货价上涨,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的亏损)。

五、对销贸易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对销贸易:包括易货、记账贸易、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买卖范畴的,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

(二)对销贸易的种类

1.易货贸易:以货易货的贸易,实质是以实物偿付对方价款的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的支付问题。有直接易货和综合易货两种做法。

2.互购:互购又称平等贸易,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是对销贸易的主要方式。

3.产品回购:多出现于设备的交易,由缔约的一方以赊销方式向对方提供机器设备,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进口设备方用出售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偿还设备的价款和利息。

(1)补偿贸易的定义: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技术或原材料,不用现汇支付,而用向对方回销上述进口设备或原料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

(2)补偿贸易的方式:直接产品补偿;其他产品补偿;劳务补偿。

4.转手贸易:在记账贸易的条件下,人们采用转手贸易作为取得硬通货的一种手段最简单的转手贸易:是将用记账贸易办法买下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转售,从中取得硬通货。

5、抵销贸易:多见于军火或大型设备,如飞机等,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诺购买进口方一定数量的出口商品,一般是相关的零部件。

六、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

基本内容: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诚聘交由对方处置,我国按照约定收取加工费作为报酬。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是一种简单的国际劳务合作形式。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数量、质量);3.对提成成品的规定(规格、数量、交货期);4.对耗料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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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量)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5.关于工缴费(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润)的规定:以国际劳务价格为基准,结合国情适当调整;

6.运输(原料运进、成品运出)和保险问题;7.付款方法。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成交方式:(1)由外贸公司和工厂联合对外签订合同;(2)外贸公司单独与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然后外贸公司找工厂加工;(3)外贸公司承担工厂代理的角色;(4)工厂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5)加工装配公司同一作为当地加工企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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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CIP术语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进行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总结:CIP=CPT+保险费=FCA+运费+保险费

CIP与CIF的异同:

相同点:价格因素构成(均运费、保险费)相似;卖方责任相似;均是装运地交货;都是装运合同;货物在途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不同点:使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不同;单证不同。

(二)其他贸易术语

1.EXW(Ex Works,工厂交货)

EXW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2.FAS(Free Alongside,船边交货)

FAS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交货义务

3.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AF指卖方在边境的具体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境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S下,卖方不仅负担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担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附加险的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5.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适用范围:只有当货物由海运、内河运输且目的港码头卸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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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术语中,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捐税即进口时应交纳的费用。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7.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DDP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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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估价单、样品。

2.发盘

(1)发盘的含义及性质

发盘: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谓要约。一向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大幅,表示接受,则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达成。

(2)发盘的形式: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但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买方提出,由买方提出的发盘称为递盘。

(3)发盘的构成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2.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即承担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3.交易条件必须十分确定,特别是主要条件必须确定;4.送达受盘人。

(4)受盘的有效期:受盘的有效期:是指发盘供受盘人接受的期限,也是发盘人对发盘承受约束的期限。有效期有两种规定方法: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2.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发盘的撤销: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

可撤销的;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6)发盘的失效

发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失效: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2.发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3.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销;4.法律的实施。

3.还盘: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对还盘作再还盘,实际上是对新发盘的还盘。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又是要经过一次甚至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还盘时,一般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即意味着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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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2)接受的构成要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表示接受可以用口头、书面声明或行为;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3)逾期接受: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4)接受的撤回:指接受生效之前将接受予以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如果撤回通知迟于接受送达发盘人,就不能撤回了。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程序: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装船)、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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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运输的经营方式

主要有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和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两种。

(一)班轮运输:指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按照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从事航线上各港之间的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1)五定,即定期、定船、定港、定航线、定费率;(2)班轮提单即是运输合同的证明;(3)没有规定货物的装卸时间。不存在滞期费、速遣费。

2.班轮运输的作用:(1)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运输;(2)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船期稳定、费率固定);(3)提供较好的运输质量;(4)手续简便、方便货方。

3.班轮运价

(1)班轮运价的计费标准: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3.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运费,计收时取其数量较高者;4.按货物的价格计收运费,又称从价运费;5.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计收; 6.按货物的件数计收;7.大宗低值货物按议价计收运费。8.起码费率:指每一提单上所列的重量或体积所计算运费,尚未达到运价表中规定的最低运费额时,则按最低运费计收。

(2)班轮运价的构成:班轮运价由基本费率和多种附加费所构成。

(二)不定期船运输:既没有预定的船期,也不固定航线,挂港根据货量来确定,运价也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收取。主要从事大宗货物的运输,如粮食、饲料、矿石、煤炭等,一般都是整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特点:(1)按照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没有船期表和航线。(2)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简单;租船运输的运价比班轮运价低。(3)船舶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

(4)船舶营运中的风险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同于班轮运输提单,对于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它仅相当于货物收据。(6)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确定。(7)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舶延误费,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分担。

2.租船运输的作用

(1)租船一般是通过租船市场,由船租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恰当的船舶,满足不同的需要,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便利;

(2)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以租船运输,由于运量大,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3)租船运价是竞争运价,一般比班轮运价低,有利于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

(4)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5)一旦贸易增加、船位不足时,租船运输可起到弥补需要的作用;如一时舱位有余,为避免停船损失,可租船揽货或转租。

3.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租船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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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

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惯例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费用开支,租船

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定程租船按运输形式可分为:1.单程租船,也称单航次租船;2.来回程租船;3.连续单程租船;4.包运合同租船。

(2)定期租船。可简称为期租船。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并在

规定的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金按月、按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算。

(3)光船租船。实际上是期租船的一种,船东只负责提供船舶,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

负责船舶的经营惯例和航行事宜。一般载租船市场较少采用。

三、租船运输合同

(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提单是运输班轮中的重要单证,反映了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内容,是约束承、托双方行为的重要文件。

(二)国际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与租船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达成的协议,按照此协议,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全部货部分提供给租船人使用,租船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运费或租金。

租船合同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一般用于大宗货物的国际海上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合同范本: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金康)、北美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等。

(2)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异同点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相同点:1.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合同中都规定由承运人或船东全面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负责完成运输任务;3.合同中都规定由托运人或租方支付约定的运费。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班轮运输合同的一方班轮公司具有垄断地位,而航次租船合同的租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因此谈判地位不平等。

2.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班轮运输合同是所谓的附和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自由合同。

3.法律对合同的管制不同。航运国家对班轮运输合同的内容加以强制性的规范,而对航次租船合同不加以强制性规范。

4.合同中有关费用的基本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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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运输形式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单航次租船合同、往复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包运租船合同、航次期租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范本:1.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期租船合同,简称土产格式或政府格式;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1.在船舶管理方面,船东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承担有关费用;租方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管理,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

2.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由租方定期向船东支付,在租赁期内,船舶的营运时间损失原则上由租方承担,合同内不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3.合同内不指定载运货物,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而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3.光船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租船,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1.船舶在租赁期内由租方雇佣和配备的船员,占有并由租方使用和经营,即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但船舶的处分权仍属于船东。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即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收到保护,即使船东将船舶出售或让予(深大物流专科)

单证。

2.货单:由托运人按照托运单的内容填写并交船公司或代理人审核签认据以向码头或船上交货的凭证,所以又称关单。

3.货清单:船公司或代理人根据装货单留底一联记载,将船上全部货物按卸货港和货物的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号制作的装货汇总单。

4.载货清单:按卸货港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清单,又称?°舱单?±。

5.载货运费清单:由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按照卸货港及提单顺序号逐票列明的载运货物应收运费的明细表,又称运费舱单。

6、货物积载图:以图示形式表示货物载船舱内的装载位置,是每一票货物都能形象具体地显示其在船舱舱室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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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发展历程:《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基本条件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的业务种类:(1)整车;(2)零担;(3)大吨位集装箱。

(三)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的程序

1.进口货物国际联运的程序:(深大物流专科)

(二)对香港地区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程序(P131)

国内货物托运至深圳北站过轨至香港

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指国际货物借助一定的运载工具,沿着公路作跨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或地区的移动过程,起重要的衔接作用。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特点:1.时差效益;2.远距离效益;3.运输质量效益,公路运输装卸环节少,货损货差小,损失比例也较小;4.公路运输的局限性:载重量小,不适宜装载重件、大件货物,不适宜长途运输,运价通常较水路、铁路高。

(二)公路运输的经营方式:1.公共运输业;2.契约运输业;3.自由运输业;4.汽车货运代理。

(三)公路运费:以吨/里为计算单位,一般有两种计算标准:一是按货物等级规定基本运费费率,一是以路面等级规定基本运价。公路运费费率分为整车和零担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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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装设备:指为提供运输效率而采用的托盘和集装箱等成组装载设备。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及组织方法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指在固定航线尚定期航行的航班,有固定的航线、始发站、途径站和到达站。

班机运输的优点:由于定航线、定航期、定收费标准,便于货主掌握货物的起运和到达时间,核算运输成本,使合同履行有保障;班机运输的缺点:由于大部分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受飞机舱位的限制,不能满足大批量货物及时运输需求,也不能适应货量季节性变化。

2.包机运输: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

3.集中托运: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使用一份航空总运单集中发送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货,再根据航空货代公司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航空货运方式。

4.陆空陆联运:火车-飞机-汽车联运,称为TAT运输;火车-飞机联运,称为TA运输;汽车-飞机联运,也称为TA运输。陆空陆联运的优点:速度快、费用低。

5.航空快递:又称为航空快件、快件、航空速递,是由专门经营该项业务的航空货运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派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用户之间传递急件的运输服务业务,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速度最快的运输方式。

航空快递的业务方式:门/桌到门/桌;门/桌到机场;专人派送。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

1.集中托运方式;2.联合运输方式;3.送交业务;4.货到付款

三、航空运单

航空货运单: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是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以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码、包装和件数等的初步证据。

(一)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航空运单的性质:航空运单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本身不能代表其项下的货物,也不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通常不具有转让性

航空运单的作用:(1)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货物运输契约的凭证;(2)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明文件;(3)是运费结算凭证和运费收据;(4)是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的必备单证;(5)可作为保险证书;(6)是承运人组织货物运输的依据。

(二)航空运单的种类,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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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总运单:凡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总运单。航空总运单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每一批经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总运单。

2.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公司签发航空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运单,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为航空分运单。

(三)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组成和内容

国际航空货运单通常由相同编号的一式数联组成,包括若干正本和若干副本,一般有正本3份及至少6本副本。根据实际业务要求有总运单和分运单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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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出口港寄来的有关货运单证着手安排工作;

2.分发凭证;

3.通知收货人有关船舶到港时间,并于船舶到港后发出到货通知;

4.收货人按到货通知,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5.船公司核对正本提单无误后,签发提货单;

6.收货人凭提单连同进口许可证至集装箱堆场办理提箱或提货手续;

7.整箱交:集装箱堆场根据提货单交收货人集装箱,并与货方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8.拆箱交:集装箱货运站凭提单交货。

(三)集装箱货运单证

1.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由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

2.订舱单:又叫托运申请书,是船公司用于接受、安排集装箱运输而制定的单证

3.装货清单、装货单和装箱单

装货清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本航次所托运的货物,按到港先后把性质接近的货物加以归类后制成的一张装货单的汇总清单;装货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后,既是货物办理托运的凭证,又是通知船上接收承运货物装船的凭证;装箱单: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数量及箱内货物积载顺序的单证。

4.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又称空箱提交单,指船公司集装箱堆场交空集装箱及其他设备提交给予本单持有人的书面凭证。

5.设备交接单: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贷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给贷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

6.集装箱载货清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集装箱及其货物的汇总清单。是在集装箱及其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根据场站收据,核对理货报告单编制而成,编妥后还需送交船长签字认可。

7.提货通知书和到货通知书

提货通知书: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的船舶预计到港时间的通知。目的是要求收货人事先做好提货准备,加快货物离港时间;到货通知书:是卸货港的船公司的代理人在集装箱卸入集装箱堆场,或移至集装箱货运站,并办理好交接准备后,用书面向收货人发出的要求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通知。

8.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可向港区、场站提取集装箱或货物的凭证,也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对港区、场站放箱交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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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货记录:是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货的凭证,是证明船公司责任终止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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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含义: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不是多式联运合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一般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深大物流专科)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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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程序:比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增加了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和报核申请结案阶段,

进出境报关时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

四、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二)报关程序:1.减免税申请(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2.进出口报关。

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不同之处:(1)须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的填写。

3 .申请解除监管

五、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特征:(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2)一般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二)报关程序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归纳为:(1)使用 ATA 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2)展览品;(3)集装箱箱体;(4)暂时进出口货物。

1.使用 ATA 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 ATA 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 ATA 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1)进境申报:向进境海关提交纸制ATA单证册、装货单等。

(2)出境申报: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制ATA单证册、装货单等

(3)过境申报:不必填制过境货物申报单,只需提交过境单证、ATA单证册。

(4)担保和许可证件:一般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提供担保

(5) ATA 单证册必须使用英文或法语,也可以同时使用(深大物流专科)

单证册的申报。

2 .展览品

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进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 6 个月,如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出境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是 6 个月。

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1)进境申报: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出境申报: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应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等单证。

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1)复运进出境: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代理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2)转为正式进出口;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品主办单位或代理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还应提交进口许可证证件;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进境展览品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给海关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单位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

3 .集装箱箱体

暂准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海关准予登记,并符合规定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核异地出境,营运人或代理无需对箱体单独报关。(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延长期不能超过 3 个月。

4.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应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如需延长,

延长期不能超过 6 个月。

核销结关:(1)复运进出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必须保留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以备报核。(2)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3)放弃。货物所有人可向海关声明将货物放弃,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 6 个月,如需延长,延长期不能超过 3 个月。

(二)转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

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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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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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内地省市的出口商品需要内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当商品的装运条件确定后,外贸经营单位持内地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放行。

四、签发证书

(一)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消毒证书、熏蒸证书、价值证书、测温证书等。

(二)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是出口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的,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此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出口检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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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范围:与船务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专业报关行等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与类型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从业务层面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劳务费;从整个对外贸易运输环节和法律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不同,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类型

(1)居间人型。特点:经营收入来源为佣金,即作为中间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相应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佣金;企业一般规模小、业务品种单一。

(2)代理人型。特点:经营收入来源为代理费。可再细分为: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3)当事人型。当事人型也称委托人型、**经营人型。特点:经营收入的来源为运费或仓储费差价;是**经营人,具有了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功能,能为客户提供物流增加值服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1.具备良好的资信; 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3.精通国际货运业务知识。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职责:(1)按照代理协议(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托事项。(2)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宜。(3)代理负有保密义务。(4)代理应如实向委托人收账。国际货物货运代理人的权利:收取因货物的运送、包管、投保、报关等引起的一切费用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按服务对象分类:1.国际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2.国际货运代理为海关服务;

3.国际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4.国际货运代理为班轮公司服务; 5.国际货运代理为航空公司服务。

(二)按服务作用分类,可分为:1.顾问;2.组织者; 3.进出口代理;4.转运代理;5.委托人-提供拼箱服务;6.经营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7.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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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4.海上货运代理人:也称远洋货运代理人,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的利益,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海上货运代理除了可以从货主那里获得代理服务报酬外,还可以从班轮公司那里获得奖励。

(二)船期表:由班轮运输公司制定。主要作用:招揽航线途径港口的货载,体现海运服务质量;有利于船舶、港口、货物及时衔接;提高船公司经营的计划质量。主要内容:航线、船名、航次编号、始发港、中途港、终点港、到达和驶离港口的时间等。

二、租船货运代理

(一)租船运输:又称为“不定期船运输”,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

(二)租船经纪人:专门从事租船、定舱等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促成合同的顺利签订;为当事双方调停等。包括船东经纪人、承租人经纪人双方当事人经纪人。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海上货运承保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种,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二)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全部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两种。

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公共风险,为了解除公共风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风险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的特点:(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可避免地;(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三)我国海运保险险别

1.基本险:(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2.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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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1.代理预报; 2.交接单、货;3.理货与仓储; 4.理单与到货通知;5.制单、报关;6.收费、发货;7.送货与转运

(二)陆运货物保险基本险别: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在投保上述陆运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加保附加险。

(三)陆运货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四)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责任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条款。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可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附加险。

(深大物流专科)

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

(四)不内销而过境转口的货物

三、保税仓库的申请、审批和设立

(一)申请人:(1)仓库经营人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2)仓库应具有专门存储、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3)应具有健全、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和仓库账册;(4)应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保税仓库的审批和设立:主管海关在审核上述申请文件后,派人员到仓库实地检验,对符合仓库监管条件的,区别不同类型的保税仓库,分别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由海关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四、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程序

(一)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

1.本地进货:(1)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应由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向入境所在地海关申报,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在“报关单”上加盖“保税仓库货物”戳记,并注明存入保税仓库的名称;经入境地海关审查验放后,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将有关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并将两份“进出口报关单”随货交保税仓库;(3)仓库经营人应在核对报关单上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无误后,在有关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报关单交回海关存查(连同保税仓库货物入库收据),另一份留存仓库。

2.异地进货:(1)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按《海关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2)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先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将进口货物转运至保税仓库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实后,签发“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并注明货物转运存入保税仓库的名称;(3)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凭此联系单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入境地海关核准后,将进口货物监管运至保税仓库所在地,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按“本地进货”手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及入库手续。

(二)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

保税货物的出口流向可分为三种情况:储存后原状复出口、加工贸易提取后加工成品出口、向国内销售或使用。

1.原物复出口:(1)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时,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填写“出口货物申报单”,并提交货物进口时的经海关签章确认的“进口报关单”;(2)经主管海关审核后予以验放有关货物,或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将有关货物监管运至出境地海关验放出境;(3)办理复出境手续后,海关在一份“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退还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作为保税仓库核销依据。

2.加工贸易提取后加工成品出口:(1)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首先按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程序办理,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再持有关批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在指定银行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后,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装配核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2)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保税仓库提货手续,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3)经海关审核后,在“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以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3.国内销售或使用:(1)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需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货物所有人或代理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特殊货物还需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上述进口手续办妥后,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其中一份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以向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另一份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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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1)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出库、结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并随附经海关签章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及“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等单证;(2)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入库、出库报表与实际进口、出口报关单及领料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人到仓库实地核查有关记录和货物结存情况,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并在一份保税仓库报表上加盖印章认可,退还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留存。

五、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要求:(1)保税仓库的存储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向主管海关申请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2)所存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境的,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将货物变卖处理;(3)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转让、或转作他用;(4)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保税仓库必须独力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6)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储存情况,查阅有关仓库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应予协作配合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7)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设备、运输车辆等,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深大物流专科)

进行货位编号的方法主要包括:(1)对整个仓库各储存场所编号。(2)库房内货位编号。(3)货场货位的编号。(4)货架上各货位编号。

(四)仓储商品的数量管理

1.货物保管明细账:是用一定的表格形式记录仓库储存货物的动态变化情况,是在库货物清查盘点的依据。

货物保管卡:用于具体货物进库、出库、结存数量的记录,一般由报关员使用管理,根据货

2.货物的盘点对账:是定期或临时核对库存货物的实际数量与货物保管账上的数量是否相符,检查有无残缺和质量问题登。

四、出货

收到出货单时会采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补货,也叫总量拣货,另一种是拣货。

(一)补货(总量拣货)

补货与拣货的最大不同点是工作的性质与所用的工具不同:补货员的工具是堆高机,拣货员用的是拣货车(没有升降能力);补货员的工作性质:将要出货的品类自货架上取下,置于拣货区货货架的底层,以便于拣货员拣货。

(二)拣货

拣货分为摘果式和播种式两种。

1.摘果式拣货:以出货单为准,每位拣货员以品类顺序或储位顺序位动线,至每种品类储位下层的拣货区拣取该出货单内该品类的数量堆码在托盘上,再继续拣取下一个品类,一直到该出货单结束后,将拣好的货物与出货单放置于待运区指定位置,由出货验放人员接手。

摘果式的优点:以出货单为单位,每人一单,出错的机会较少而且易于追查。

摘果式的缺点:动线的重复太多,用以在热门品类集中的区域造成进出交通拥塞和补货不及时等现象;人力负荷重。

2.播种式拣货:先按照“拣货总表”的品类总数量,到指定储位下层的拣货区一次一项地取货,取完一个品类后,拖至待验区按照出货单的代码将该品类应出货的数量放下。

播种式拣货法需要相当的空间做待验区,且出货时间也有一定的间隔。如果出货单数量不多,这两种方式的效率与效果差别不大。

如果大量出货,播种式比摘果式误差小、处理时间少。

(三)库内加工

库内加工的内容:袋装、定量化小包装、配货、分类、混装、贴标签、刷唛头等。h外延加工:剪断、打孔、折弯、组装、改装、配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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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库

货物出库的程序包括核单、复核、包装、点交、登账、清理等环节。

整个出库业务过程中,复核和点交是最关键的环节。复核是防止差错的重要和比不可少的措施,而点交是划清仓库和提货方责任的必要手段。

(五)商品出库中的问题处理

1.出库凭证(提货单)上的问题

(1)凡出库凭证超过期限,用户前来提货时,须先办理手续,按规定缴足逾期仓库保管费后方可发货。提货时,如用户发现规格开错,保管员不得自行调换规格发货,必须通过有关部门重新开具出库凭证方可发货。

(2)凡发现出库凭证有疑点,或者情况不清楚,以及出库凭证有假冒、复制、涂改等情况,应及时与出具出库单的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3)属于商品已进库但未验收,或者期货商品尚未进库的出库凭证,一般暂缓发货,并通知货主,待货到并验收后再发货,其提货期顺眼,报关员不得代发待验。

(4)出库凭证的遗失处理。

2.提货数与实存数不符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商品入库时由于验收问题,增大了实收商品的签收数量,从而造成账面数大于实存数。

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报出报入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先按库存账面数开具货物出库单销帐,然后再按实际库存数量重新入库登账,并再入库单上签明情况。

(2)仓库保管人员和发货人员在以前的发货过程中,因错发、串发等差错造成的实际货物库存量小于账面数。如果商品尚未离库,应立即组织人力,重新发货;如果商品已经提出仓库,保管员要及时汇报,连同货主、运输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3)货主单位没有及时核减开出的提货数,造成库存账面数大于实际存储数,从而开出的提货单提货数量过大。此时由货主单位出具新的提货单,重新组织提货和发货。

(4)仓储过程种造成的货物毁损。合理范围内的损耗,应由货主单位自行承担,而超过合理范围内的损耗,由仓储部门负责赔偿。

3.包装破损:指在发货过程中,因商品外包装破损、出现砂眼等现象,引起的商品渗漏等问题。发货时都应经过整理或更换包装,方可出库,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仓储部门承担。

4.漏记和错记账:漏记账、错记账,一经发现,应及时汇报,调整保管账,使之与实际库存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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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物流专科)

二、电子数据交换的分类:

(一)订货信息系统;

(二)电子金融汇兑系统;

(三)交互式应答系统;

(四)带有图形资料自动传输的EDI。

三、电子数据交换的实现过程:(1)发送方将要发送的数据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出,转换为平面文件(也称中间文件);(2)将平面文件翻译为标准的EDI报文,并组成EDI信件,接受方从EDI信箱接收信件;(3)将EDI信件拆开并翻译成平面文件;(4)将平面文件转换并送到接受方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四、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功能模块和工作原理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功能模块:

(一)用户接口模块;

(二)内部接口模块;

(三)报文生成及处理模块;

(四)格式转换模块;

(五)通信模块;

EDI系统的基本功能;1.命名和搜址功能;2.安全功能;3.语义数据管理功能

五、电子数据交换对企业的作用:

(一)EDI正在成为企业生存的支柱;

(二)节约企业成本;

(三)改进企业内部的操作;

(四)改善客户关系;

(五)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第4节 地理信息系统(GIS)

一、地理信息系统: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的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二、地理信息系统的类型:

(一)专题信息系统;

(二)区域地理信息系统;

(三)地理信息系统工具。

三、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领域:

(一)电子地图;

(二)辅助规划;

(三)交通管理;

(四)军事应用。

第5节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一、全球定位系统(GPS):是利用通信卫星、地面控制部分和信号接受机对对象进行动态定位的系统。

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构成:GPS由空间部分、地面监控部分和用户接收机三大部分组成。

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1)用于汽车自定位、跟踪调度、陆地救援;(2)用于内河及远洋船队最佳航程和安全航线的测定、航向的实时调度、监测及水上救援;(3)用于空中交通管理、精密进场着陆、航路导航和监视;(4)用于铁路运输管理;(5)用于军事物流。

国际物流导论

国际物流导论模拟试题2

国际物流导论复习题第4章

国际物流导论试卷及答案

国际物流经典重点总结

自考国际物流导论简答及论述

物流学导论

物流专业课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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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导论重点

国际物流导论—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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