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卫生院药品“三统一”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长安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全区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把药品“三统一”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根据陕西省卫生厅药招办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药品招标“三统一”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药品“三统一”领导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药械科负责,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药品“三统一”工作制定的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方案》的各项要求,对药品用量大的品种进行跟踪,如发现违规的现象,立即采取措施,对涉及的科室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四、及时按规定上报中标药品采购计划,做好中标药品的使用与统计工作。
五、积极向临床宣传使用中标药品,百分之百使用中标药品。
六、确保合同签约率,计划上报率,非中标药品清退率,中标药品使用率和药品按规定加成率的目标。
七、及时按合同规定在60天内付清中标药品销售货款。
八、积极与配送企业签定共同治理商业贿赂协议书,使中标药品使用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011.01
《长安区杨庄卫生院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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