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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转载)

2006-04-04 阅读次数: 480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这一征管框架的构建中把税务稽查作为了强化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税务稽查越来越显得重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强调,税务稽查要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移。这就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围绕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思路,使我局稽查工作完成由“单纯执法”向“执法服务”的转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行换位思想,文明稽查

税务稽查部门代表着国家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其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纳税传统“官本位”不良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官”与“民”的关系。因而,税务稽查执法 者因特定的执法主体地位而妄自尊大的现象并不少见,而广大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产生害怕心理,有 苦难言,征纳关系之间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处,究其根本原因是脱离了纳税 人,忽视了群众路线和利益。因此,税务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换位思想 ,体谅纳税人的难处,在日常税收执法中多问几个“假如我是纳税人”,文明稽查,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合理采纳渗透群众的心声和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二、树立服务理念,公正执法

税务稽查工作要搞好服务,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树立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的同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服务而有法不依,更不能因为服务而丢掉原则性,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正确理解优质服务与公正执法之间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随意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公正执法和优化服务都必须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不受侵害为前提条件,公正执法本身就是在税务稽查中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鸡蛋里挑骨头”,无事生非,恣事行事,随意难纳税户,努力为全体纳税人创造一个公正的纳税环境。

此外,不应以查出税额多少作为衡量稽查工作的标准。因为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通过对极少数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威慑,促进绝大多数纳税人诚信纳税。稽查的目的是保证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增加隐性税收收入,而不是直接的通过查补税款来增加显性收入。通过稽查实现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毕竟很小,稽查收入对全部收入计划的完成影响并不大。所以,对为完成收入任务而牺牲稽查的打击和威慑作用,是本末倒置。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稽查效能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必须充分体现税务稽查工作的法律遵从度、稽查工作质量与效率、稽查工作劳动量等指标,真实反映、客观评价稽查工作效能,引导激发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宣传教育,共谋发展

纳税人思想意识和精神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税收事业的成败,关系到社会发展,因而,税务稽查部门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不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税法的尊严和神圣,而且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要针对性的开展税收宣传教育工作,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知识宣传咨询服务,努力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税务稽查定性上要给纳税人讲清楚税收政策,分析出现错误的原因,帮助纠正不正确的做法,并及时宣传新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使纳税人能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属性。倡导依法纳税,真正消除纳税意识不高,对税收制度认识不够等不良思想,提高认识,自觉依法纳税。使征纳关系保持一种融洽和谐的氛围,

营造团结互助的局面。

四、转变稽查工作方式,提供“全方位”服务

过去在许多企业眼中,税务执法部门是“家长”,说查谁就查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企业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似乎总隔着一道“鸿沟”。税务稽查人员过去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忽视了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能,造成了稽查执法中“检查”与“被检查”的矛盾对立。笔者认为,今后,在确定稽查对象后,首先要给企业发出一份辅导通知书,对企业进行查前辅导。同时,必须告知纳税人接受检查工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处罚程序、复议及诉讼程序,使纳税人在充分享受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检查。这样,使企业做到心中有数,能更好的配合稽查工作。稽查工作的重点应从“如何抓到偷逃税的企业”,转变成“如何帮助企业不偷逃税”,从而将稽查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拥有多年稽查工作经验的同志都有一个共同的体会:除少数纳税人故意偷逃税款外,绝大多数纳税人少缴税款属非故意行为,主要是因为税收政策掌握不深不透所致。对此,如果查出问题后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严惩,就会使纳税人产生逆反心理,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因此,进行“查前辅导”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检查前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帮助和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造成错误申报或过失少缴税而受到处罚。在“查前辅导”中,应为企业留出一定的时间,让纳税人进行自查,将自查出的税款及滞纳金及时补缴入库,而自查后再被稽查部门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这样既培养了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意识,又使企业减少因非故意少缴税款而被罚造成的损失。不论是过去的重“查”,还是改革后的重“教育”,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

税务稽查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不能仅限于此,还应以查促管,推行稽查建议制度。就是在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建议,像医生治病一样,对症下药。为此,我们应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帮助被查企业分析存在哪些问题,以前被查企业不清楚的,现在可以向他们讲清楚,并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把在检查中查出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每隔一定时间对征管部门提一次建议,征管部门根据稽查部门查出的共性问题,通过召开辅导会的形式向纳税人进行讲解,就好像吃药有人为治病,也有人为预防一样。此外,在稽查中查到问题时,纳税人有不同意见,检查人员应把问题进行仔细研究,使双方对政策的运用更加正确。对于政策解释不明确的,稽查部门应向上汇报,求得明确答复,在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妥善解决。而对于纳税人与稽查部门的税收争议,如果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而导致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复议变更或诉讼败诉,稽查部门必须及时按规定退还错征税款,并积极采取赔偿措施,消除对纳税人的不良影响。

除了以上提到要为纳税人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外,税务稽查部门还应增强税务稽查的透明度,把税务稽查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中,促进税务稽查执法的严明、公正、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税务稽查工作中为纳税人的服务是无止境的。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逐步深入,“服务纳税人”将营造出更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推动税收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稽查中如何更好地开展纳税服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让税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

接待工作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纪检监察应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如何激励导购员更好地为品牌服务?

为更好地理解(材料)

为更好地召开班会

为更好地聚焦总目标

深入基层,更好地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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