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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犯罪预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用卡欺诈犯罪预防的思考

我国信用卡欺诈犯罪的现状

有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大陆地区贷记信用卡的发卡量已达到7000万张,而在双币种信用卡刚开始发展的5年前,这个数字只有155万。短短5年时间,我国信用卡发卡数量以几何倍数的形式翻了40多倍。然而这个市场还远远没有饱和,据推算,至2010年,我国中产阶层以上的人口数量将超过1.7亿,以人均2张信用卡的持有比例,到2010年3.4亿张信用卡才可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由此信用卡在中国的高速发展还将持续好几年。

任何一个国家信用卡案件的上升与信用卡市场规模的扩张都是密切相关的。随着我国信用卡市场的不断扩大,近年来涉及信用卡欺诈方面的案件也急剧上升。公安部的消息显示:2007年上半年,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立案1171起,同比上升了29%,涉及金额达到了4461.36万元,涉案金额比去年同期上升了9.9%。这意味着,利用信用卡诈骗、盗用现象呈递增之势。然而这个数据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任何一个发卡时间超过2年的发卡机构所实际发生的欺诈案件都远远大于这个数。

我们来看看媒体中的一些报道:2006年4月,一犯罪团伙在深圳市大肆伪造信用卡,在转移窝点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打掉,缴获伪造卡半成品4.1万余张,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高达9亿余元人民币。2007年5月,天津警方破获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犯罪嫌疑人以他人名义先后在多家银行办理了900余张贷记信用卡,然后以经营为名自购20余台商务POS机并开设了账户,将透支的300余万元通过POS机刷进了自己的账户。2007年12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案。这是一个由16人组成的团伙用收集到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冒充他人并伪造相关身份及收入情况,填写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其中部分团伙成员成功骗领121张信用卡,共透支212万余元„„

有消息显示,2005年中国信用卡由于欺诈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达1亿元左右,而随后的两年损失,我虽然没找到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但综合各方面信息推测,信用卡欺诈案件给国家经济所造成的损失与2005年的损失不相上下。因此我认为银监会和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对信用卡欺诈犯罪的严重性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使还没有成气候的信用卡欺诈犯罪得到及时遏制。

发卡过程存在诸多问题我从目前得到的有关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近年来利用信用卡犯罪之所以有猛增的趋势,除了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外,还有发卡环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抢滩”发卡成为信用卡违法犯罪的重要源头。各家发卡银行在当前阶段将信用卡的客户发展比喻为市场中的“抢滩”阶段,大力发展客户数量是各家银行目前的首要任务;数量发展的同时风险控制的能力并未增强,风险控制的质量没有相应提高,这就给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信用卡违法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其次,信用卡发放中难以发现不实的个人资料留下违法犯罪隐患。我国地域辽阔,面向全国的发卡银行每日都要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数万份申请表,银行只能审查书面申报材料,发卡人员无法与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资料核实,仅凭信审人员的个人工作经验来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差错在所难免,给企图利用信用卡违法犯罪的人员提供可乘之机。第三,对伪冒申请人员无惩罚性措施导致一些人故伎重演。银行即便在审查环节发现了申报人员的伪冒资料,除了拒之门外,别无手段,更不可能引起任何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这也助长了那些执意违法者毫无顾忌变换手法反复造假,给银行工作人员增加审查的难度。实际操作层面的情况表明,在审核环节发现并拒绝的伪冒申请件是成功申请的伪冒件的数倍以上。第四,信用卡犯罪发现滞后性便于欺诈交易的完成。由于信用卡发生信用卡欺诈交易、恶意透支等行为,一般要经过20-50天后才有可能被银行察觉,欺诈者有充足的时间变更所有的联络方式,使自己从银行的监管范围难追踪到欺诈案件的相关线索。第五,较小的欺诈行为由于查处成本偏大难以进入到司法程序。对于大量存在的、欺诈金额不大的案件,其中不乏已经触犯刑律的案件,往往因为进入司法手段的人力及费用成本较高,有的案件处理成本甚至会超过案件标的额,银行在利益受损后基法程序,违法犯罪者因此逍遥法外。

由于以上客观因素的存在,信用卡诈骗案件这两年放量上扬,而真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非常少。以某家发卡行为例,2008年1-2月间实际发生并确认为欺诈案件1300多笔,但却没有一件付诸于法律途径,一些胆敢以身试法的违法者因而也敢于反复运用相同的手法逐个危害不同的发卡银行。

预防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思考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欺诈罪的犯罪构成作了明确规定,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四种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条还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刑法规定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具体量化,加上利用信用卡违法犯罪的情况又十分复杂,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样一来,对于信用卡欺诈犯罪的惩处往往十分不利。也就造成了实际发案频繁,依法惩处的却相对较少,使一些利用信用卡犯罪的人员逃避了法律的打击。

事实证明,信用卡欺诈行为已经成为危害银行正常经营的重要障碍之一,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认真解决。我认为加强整个信用卡行业的管理、监控水平是预防违法犯罪的前提;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动是预防犯罪的必要保障,强化法律手段,加强司法研究,及时制定有关打击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信用卡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要求。

我建议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在防范、打击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发卡行为要实行强有力的监控与约束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为各家卡银行确定合理的风险指标,并实行严密的监控。当实际风险指标高于既定指标时,必须强制中止该银行的发卡业务,并及时责令该银行限期整改,直到风险指标下降到合理范围内才允许继续发卡,这样才能有效地堵住犯罪案件频发的源头。二是完善央行征信系统所记录的内容。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只记录由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信用资料,由于获取途径单一,其个人的资料记载不够完善。完整征信内容应该整合户籍信息、社保信息、工商信息、通讯信息等一切能有效记载个人社会特征的资讯。信用卡审核的实际作业中通过申请信息与完整的个人征信报告比对,可轻易发现虚假内容,为堵截欺诈申请提供了信息保障。三是建立专门的欺诈案件调处机构。首先是央行应该建立信用卡欺诈管理机构,直接与各发卡行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接轨,掌控全国银行信用卡欺诈风险状况,并且在业务量较大的城市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建立发卡行定期提报制度,并建立相关计算机系统,逐步完善处理机制,切高金融犯罪的预防及应对能力。四是完善和修改现有法律条款。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适用原则,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使各地司法机关在掌握信用卡欺诈犯罪的标准上,实现高度统一,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轻罪的界限。建议对屡次伪冒申请被退回后,仍然改头换面伪冒申领信用卡,故意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也纳入刑法管辖范围,制定出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总之,通过依法打击,维护金融机关正常经营秩序,对一般欺诈违法者也将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五是加大经营风险防范的科技投入。鼓励发卡银行采取更为有效而科学的防伪冒申请、支付体系,如2006年引入国内的“指付通”等先进的身份识别系统,可以广泛推广运用。遏制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增长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工作,同时也是我国信用社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银行系统在大力发展客户数量、做大市场规模的同时,很有必要把欺诈风险防范与欺诈案件的查办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在央行的引领下,整合各发卡行的资源,建立完善的欺诈调查处理机制,真正把这个漏洞堵住。在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依靠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保障信用卡业务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之中,遏制信用卡欺诈犯罪的目标才能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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