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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度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颁布《陕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

直属各供电局(公司),陕西各发电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需要,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程、规定,结合陕西电网实际情况,陕西电力调度中心对《陕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审核、审定、批准,现予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1998年颁发的《陕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临时)同时作废。执行中对本规程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告陕西电力调度中心。

陕西省电力公司

2004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规程》、《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国家有关文件以及现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陕西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陕西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网内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各发、供、用单位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均负有相应责任。

第3条 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及地区电网在并入陕西电网前,必须与相应的电网管理机构签定并网协议,与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签定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第4条 陕西各级电网管理部门、电网调度机构和并入陕西电网的各发、供、用电电位的有关领导和专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第5条 陕西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第6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陕西省电力公司。 第7条 本规程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8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优化配臵资源,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本电网的用电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使电网供电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4.根据本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使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5.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依法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6.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市场调度规则,负责本网内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9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电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电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镀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对其有调管权的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10条 陕西电网内设臵三级调度机构,即省调、地调、县调。 陕西省电力公司设陕西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 各供电局设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 县电力局设调度室(以下简称县调)。

陕西电力调度中心是陕西省电力公司直接领导下的省级电网调度机

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代表陕西省电力公司使调度指挥权,并对涉及电网调度方面的专业行使专业管理职能。

第三章 省调的职责

第11条 省调的职责:

1.负责本网内的调度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管理、电力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措施。

2.服从西北网调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本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协议发、供电。

3.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参加全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要报网调核准)。

4.参与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并监督执行。

5.参与本省省际电力电量交易计划的编制,并负责实施。 6.指挥并实施本网的调峰、吊瓶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间联络线潮流;编制省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进度计划,受理并批准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报批网调调管的陕西境内的输电设备检修申请。

7.对调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8.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9.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工程启动、投运方案,参与签定并网协议,负责签定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参与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本网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

试。

10.参与制定事故和超计划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任,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职能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负责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2.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3.参与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4.负责本网电力市场的组织、运行、考核、分析工作。 15.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并网发电厂进行考核与奖励。

第四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12条 省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陕西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权。

第13条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集控中心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省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值指令,姐令人应复诵指令并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和执行完的时间,否则不能认为该指令已经执行完毕。在发布和接受指令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录音。

第14条 省调管辖的任何设备,未获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集控中心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但危机

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对于未经省调指令而进行的操作,事后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虽不属于省调管辖的设备,但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影响到省调调管电厂送出、调管设备运行时,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集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只有得到调值班调度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

在紧急情况为了防止系统瓦解或事故扩大,允许省调值班调度员越级调度,直接指挥有关地调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集控中心值班人员进行操作,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地调。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省调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1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集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认为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省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指令,则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项指令确会危及人员、设备或系统安全,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非法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如有值班人员不执行、迟延执行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均视为不执行调度指令。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员均应对不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各地调和发、供电电位的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省调度员的权限,必须取得省调度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

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

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省调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下级调度人员应迅速按调度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

第16条 电网调度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第17条 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调度有权组织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未经省调许可,不按照省调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2.不执行省调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3.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或迟延执行省调调度指令的; 4.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5.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6.违反调度纪律的其它情况。

第18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批准等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19条 各地调和省调直接管辖的主要厂、站的值班人员,在接班后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简要汇报所管辖电网和设备的主要运行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应将系统情况和预定的工作向上述人员通报。

第20条 各有关调度及省调直接调管的厂、站应定期向省调上报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调汇报电网异常、重大事件、生产运行情况,省调应将有关电网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21条 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运行,维持良好的电秩序,陕西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应参与制定供本级电网使用的事故及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各地区限电序位表所控制的负荷应满足本地区电网最严重故障时的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生产调度职能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起,如果三十天没有批复,即可按上报的序位表执行),由调度机构执行,并抄报上一级电网管理部门。事故和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应当每年修订一次(或者视电网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所限负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凡在两个限电序位表中所列负荷限电后不得擅自转移。

对于超协议用电单位,值班调度员可责令其在15分钟内自行限电,当超协议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对其供电。

第五章 调度管理范围划分原则

第22条 陕西电网内省际联络线、网调直调电厂330KV出线、对主网安全稳定运行影响较大的330KV主网网架及相应的电气设备由西北网调直接调管,其它330KV线路及设备由省调直接调管,但其中330KV主要联络线路由西北网调间接调管。陕西网内所有220KV线路及110KV主要联络线路由省调直接调管。

第23条 陕西电网内渭河第二发电厂3-6号机组、安康电厂1-4号机组由网调直接调管,其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上或最大单

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均由省调直接调管,但其中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由网调间接调管。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且最大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的大电厂由地调调管。

第24条 陕西电网内地方电站经省调调管的厂站设备上网的或对省调调管范围内方式安排及事故处理有直接影响的由省调直接调管。

第25条 所有330KV变电站的主变、110KV母线及非网调直调变电站的所有330KV设备由省调直接调管。

第26条 所有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出线(除勉碧线)及相应的电气设备由省调直接调管,所有220KV变电站的主变(除枣园#4B)由省调间接调管。

第27条 主要起联络作用的110KV变电站的母线、重要出线及相应的电气设备由省调直接调管,其他对系统运行有较大影响的110KV线路由省调间接调管。

第28条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要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由省调直接调管。

第29条 其他设备调管范围的划分:

1.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站的调度管理根据电力和铁路两个部门签定的协议执行;

2.有两个及以上电源的多电源用户由用户所在地的地调调管; 3.调相机的调度管理一般按调相机所在厂站的调度关系划分; 4.变电站低压无功补偿装臵由各地调调管,省调间接调管榆林、

神木变的低压无功补偿装臵;

5.跨大区送点的调度管理按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调管随一次设备调度关系而定; 7.各级电压母线上的电压互感器,其调管随母线的调度干系而定。母线电压互感器的投、退、有关调度值班员和现场值班人员都应考虑它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影响,严防引起保护和自动装臵的不正确动作;

8.关口电度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9.各厂、站110KV专用旁路开关及旁母,划定为各厂、站自行管理。若代谁管的设备,则由谁核对保护定值,并由所代设备调度管辖机构下令操作。

第30条 省调调度管理范围应经省电力公司批准,并经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备案;

陕西电网内网调直接调管和间接调管设备明细表见附件一; 陕西电网内省调直接调管和间接调管设备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六章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31条 电网运行方式按年、月、日进行编制,并应满足调度管理任务的基本要求,运行方式编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凡陕西网内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所有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发电调度计划的范围。

2.年度运行方式是在负荷预测、水情预测和发输电设备投产计划

等信息基础上,编制电网年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和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制定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必须的各项措施。

3.月度发电调度计划须在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

阅读水情、燃料供应、机组供热等情况和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4.日发电调度计划在月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期内水情、气象、燃料供应情况和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后,编制出日发电曲线并下达。

5.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水库,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合理运用水库,一般不得破坏水库的正常运用,不允许水库长期处于低水头或低水位运行状态。

6.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分为旋转备用容量和非旋转备用容量。备用容量标准按网调有关规定执行:

(1)旋转备用容量:西北电网的旋转备用容量应不小于网内电机容量最大的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加上预测最高负荷的2%;各省电网的旋转备用容量应不小于网内电机容量最大的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各省旋转备用容量包括住网通过相关联络线提供的备用。

(2)非旋转备用容量:由网调统一安排,其容量不小于西北电网内电机容量最大的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

陕西电网如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经省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工程师同意。

第32条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陕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组织编制,并经省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新(改、扩)建项目的投产计划; 3.电网生产掉地计划; (1)本网分月用电负荷预计; (2)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3)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4)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5)发电计划;

(6)经省公司核准的各直调厂最大、最小发电出力; (7)分月电力电量平衡。 4.电网正常结线方式; 5.典型方式下潮流计算分析; 6.稳定分析:

(1)稳定计算结果(包括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方式下的计算); (2)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限额; (3)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7.短路容量及开关遮断容量(包括主变接地方式)。

8.无功电压:

(1)无功补偿设备容量; (2)无功补偿措施建议; (3)无功分层分区平衡情况;

(4)电压中枢点、检测点电压水平及考核标准; (5)调管范围内主变压器分接头的位臵;

(6)可能出现的电压越线时段、地点和原因分析及应采取的措施。 9.调峰、调频:

(1)全网分月用电峰谷差预测;

(2)全网分月系统调峰能力预测;分析调峰缺额及补救措施。 10.经济调度:

(1)本年度经济调度方案、典型日运行方式经济分析; (2)网损率预测和降损措施。 (3)省际间电力、电量交换预测。

11.安全自动装臵、低频减负荷装臵的配臵及整定方案; 12.电网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

为了编制下一年度运行方式,各地调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并于月底补充修正:

(1)本地区110KV及以上变电站本年各月实际最大最小负荷和力率;

(2)地区内属省调调管设备的大小修计划;

(3)本地区下年度内计划改、扩、新建设备施工计划及有关资料;

(4)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各发电厂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并于11月底前补充修正:

(1)下一年度新(改、扩)建项目计划; (2)发电机组技术参数;

(3)发电机组及其它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4)分月发电量计划和能力。 第33条 月调度计划的编制

1.安康、石泉、二郎坝、岚河水电厂每月18日前向省调报送下月水库水情预报、水库水位和汇流量控制意见。

2.陕西网内各发电厂、供电局根据年度计划,于每月18日前书面向省调提交下月设备检修计划。

3.省调于每月20日左右平衡系统检修,结合网调检修安召集各厂、局有关人员参加的设备检修平衡会议,研究确定下月发电计划和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

4.省调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陕西电力系统月度调度计划,报省公司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网调,同时下发各有关电位执行。

5.月调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1)电力、电量指标; (2)水、火电发电计划; (3)联络线交换电力、电量计划; (4)典型的负荷曲线;

(5)发电设备检修进度表; (6)输变电设备检修进度表; (7)水电厂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8)无功电压曲线。 第34条 日调度计划的编制

1.日调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月调度计划和电网的实际情况。 2.各地调应于前一天(如遇节假日则为节假日前一天)10时前向省调上报第二天或节假日期间本网预计负荷曲线。

3.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集控中心应于前一天(如遇节假日则为节假日前一天)12时前向省调当值调度员提出第二天或节假日期间本单位的设备检修申请。省调根据电网具体情况及月度检修计划,在16时前做出批复。

4.日调度计划由当值班调度员通知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集控中心执行。

5.日调度计划的内容:

(1)日预计负荷曲线(包括发电厂的负荷分配曲线、联络线送受点曲线、机炉运行方式安排和运转备用容量); (2)发供电设备检修通知单及调度业务通知单; (3)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气结线图和反事故措施;

(4)系统水、火电运行调整原则,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重大方式变化的事故处理方案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章 系统有功负荷的分配及调度计划的执行

第35条 省调编制系统和个发电厂计划负荷曲线的原则是: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条件下,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1、满足系统供电和供热;

2、充分发挥系统水电优势,丰水期,在保证全网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水能,多发水电,减少弃水;供水期,合理控制水位,按水库调度图运行,努力降低水耗率。

3、在本网最经济的条件下按并网协议和调度协议规定的上网电量计划、上网电价等,安排火电厂的出力。

第36条 为了使整个电网在保证安全可靠和电能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经济方式运行,应积极采取按上网电价进行火电厂间的有功负荷分配,并进行线损修正。

第37条 石泉、安康二郎坝、岚河水电厂应分别编制水库年度运用计划并上报省调。水库运用计划应依据水库和电网实际情况、水情预报、批准的设计文件统一协调平衡后编制,并兼顾国民经济部门对水库的基本要求,提出按月用于发电的水量和水头数值,以及对电网有利的年度发电量分配方案。水库运用计划应根据短期气象和水文预报,按季和月进行修正。上述各单位应于每季和每月前向省调提出下季和下月水库运用建议。

第38条 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应做进相实验,视进相运行为正常运行方式。

第39条 个发电厂必须按照省调下达的日负荷调度曲线和规定的电压曲线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当发电厂无法使其符合和电

压与相应的日负荷曲线和电压曲线相符合时,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采取措施并作好记录。省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发电厂执行日负荷调度曲线和电压曲线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40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调度员调整计划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41条 发电厂必须遵照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将全厂负荷加到最大可能出力或降低到最小技术出力。

发电厂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的机组起停时间、增减负荷的速度、最大可能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以调度协议为准,并在现场规程中加以规定。

第42条 各供电局必须加强负荷预测,为全网方式安排提供基础依据,省调对供电局负荷预测的准确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43条 电网频率标准时50.00赫兹,其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在自动发电控制(AGC)投入时,电网频率50.00±0.10赫兹控制。严谨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第44条 所有并网发电机组都应参与系统一次调频,且须按照西北电网运行要求进行参数整定,并使性能达到行业以及西北电网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45条 西北电网频率调整由网调负责,省调服从网调的指挥,执行《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陕西电网内的发电厂均为频率监视厂,当发现频率变化超过50±0.2HZ时,按照调度指令增减出力。

第47条 网调调管联络线最大输送功率应按《西北电力系统稳定运行规程》(简称稳定规程)规定的数值监视与控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特殊情况须超过动稳输送能力运行时,须经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省际联络线正常功率交换制定的互送点计划控制。

当网调调管联络线输送功率接近、达到或超出《稳定规程》或网调值班调度员临时下达的功率监控值事,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汇报网调并按其要求进行调整。

第48条 省调调管联络线最大输送功率应按《陕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或方式处书面通知规定的数值监视与监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特殊情况须超过动稳输送能力运行时,须经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当联络线输送功率接近、达到或超过规定数值时,当值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调整,控制联络线输送功率在稳定值要求以内。省调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厂站监视或控制线路输送功率时,有关厂站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或控制并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厂站值班人员和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联络监控方面有同等责任。

第49条 省调调度室的频率表和时钟,每月15日早班与网调核对一次。各电厂、地调及主要变电站的频率表和时钟应于每月15日中班与省调核对。

第九章 系统低频自动减负荷管理

第50条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及重要用户不间断供电,系统内应配臵足够数量的低频减负荷装臵,在系统频率因故严重下降时,自

动切除部分次要负荷。

第51条 低频减负荷装臵的整定原则:

1.确保全网及解列后的局部网频恢复到49.50HZ,并不得高于51HZ;

2.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不应导致系统其它设备过载和联络线超过稳定极限;

3.系统功率缺额造成频率下降不应使大机组低频保护动作; 4.低频减负荷顺序应按先切除次要用户、后切除重要的用户的原则安排;

5.低频减负荷装臵所切除负荷不应被自动重合闸再次投入,并应与其它安全自动装臵合理配合使用;

6.全网低频减负荷整定切除负荷数量应按年预测最大平均负荷计算,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校核,然后按用电比例分解到各地区供电局。

第53条 省调根据网调下达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结合陕西电网的实际、编制陕西电网的低频减负荷方案,并逐级落实到各地区供电局和有关厂站,各轮次的切负荷量不得小于省调下达方案中的整定值。

第54条 省调应每年十一月完成低频减负荷方案的编制,并下达到各地区供电局及厂站,要求各单位于次年三月末完成实施。

第55条 低频自动减负荷装臵的运行管理

1.低频减负荷装臵均应正常投入使用,未经相应调度同意,不得自行退出。若低频减负荷装臵因故停用,在系统频率降到该装臵的启

动值时,应手动切除该装臵所控制的线路负荷。

2.在拉闸限电情况下,低频率减负荷装臵实际切除负荷容量仍应满足方案要求。各地区应当装设备用低频减负荷装臵,以便随时调整。

3.各地区低频减负荷装臵应每年定期检验和处理缺陷,保证可靠投入运行。

4.各地调应将每月15日4时、10时、21时(冬季19时)各级低频减负荷装臵所控制的馈路名称和实际负荷数于月底前书面报告省调。

5.电网发生事故引起频率降低时,如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了解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情况、动作时间和切除的负荷量,并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报告网调并根据系统情况尽快恢复供电;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不得将低频减负荷装臵所切馈路自行送电;事故后各地调还应向省调书面报告送所管辖范围内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情况的分析与评价材料。

第十章 系统电压调整与管理

第56条 陕西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按调度管理范围,在电网内设臵电压控制点和电压监测点,省调电压控制点和电压监测点报网调备案,地区网电压控制点和电压监测点由地调设臵并报省调备案。

第57条 根据陕西电网的接线特点调压能力,确定省调管管辖范围内的电压控制点和电压检测点及其电压调整范围如下表。

第58条 省调每月编制控制点、监视点的电压曲线或无功出力曲线,随同月调度计划下发给有关厂站以监视和调整电压。因潮流的变

化,电压曲线或无功出力曲线在日方式安排中可作适当修正。

各地调也应编制各自管辖范围内电压或无功曲线,由有关发电厂和变电站负责监视和调整。

第59条 凡具有调节能力和手段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系统电压控制点)必须根据给定的电压或无功曲线,对母线电压进行调整和监视,使其符合规定的数值。当母线电压超过允许的偏差范围时,该控制点的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不待调令,调整电压使其恢复到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内。若控制点母线电压调整后仍超过允许电压偏差范围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进行处理。省调、地调及有关厂站在电压调整上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为了保证系统电压正常,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电压或无功曲线,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厂站执行。

第60条 各厂、站值班员应经常监视系统中枢点电压,当其超出允许的偏差范围时,应立即向有关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电压负荷规定值。采取措施不能恢复正常值时应做好记录。

调整电压的主要方法有:

1.改变发电机励磁,包括使用进相方式运行; 2.改变带负荷调压变压器分接头位臵; 3.投入和切除并联电容器或电抗器; 4.改变发电厂间负荷的分配;

5.当系统无功出力不足时,在高峰负荷到来前,将发电机和调相

机的无功出力带到最大;

6.必要时可改变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但应注意系统安全; 7.调整变压器分接头; 8.启动备用机组;

9.局部地区为防止电压崩溃可限制部分负荷以提高电压。 第61条 为了保证电压质量和降低电能损耗,变压器分接头采用分级管理,即各级调度机构分别负责本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变压器分接头位臵的整定。发电厂和变电站未经有关调度同意,不得自行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变压器分接头的位臵。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要根据省调年度运行方式中无功优化结果进行调整。

省调管辖的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调整励磁装臵和强行励磁装臵的投入和退出,必须取得省调度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62条 维克保证系统静态稳定,各中枢点电压不得超出允许的偏差范围,当低于极限值时,为了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立即动用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保持电压不低于极限值,同时报告有关调度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迅速利用系统中所有的无功和有功备用容量,保持电压水平并消除上述过负荷,如仍不能恢复,必要时可按事故拉闸序位表限制或切除部分负荷。

第十一章 设备检修管理

第63条 编制设备检修进度应遵照以下原则:

1.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负荷有关检修规程或导则的规定。

2.发、供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陕西电网特点进行,水电机组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大容量火电机组应尽量安排在低负荷期进行。330KV输变电设备检修一般集中安排在每年的春秋两季。

3.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电源和用电、发电和供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检修之间及各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

第64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定期检修、实验以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定期效验,均应纳入计划。非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凡影响省调管辖设备出了或系统正常运行方式者,也应纳入计划。

第65条 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838-2003),发电厂机组检修按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66条 按照是否纳入检修计划,系统内调管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含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含临修和事故检修)。

1.计划检修是指设备的定期检修、维修、实验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定期维护、实验。节日检修是指节假日期间的计划检修项目。

2.非计划检修是指因设备缺陷或其它原因(包括设备故障)而造成的设备临时停运检修。

第67条 计划检修分为:

1.年度(半年)计划检修:发、供电设备的年度(半年)检修计划由各供电局和发电厂编制,于前一年十一月底(一月底、七月底)报省电力公司并抄报省调,由省电力公司召开年度(半年)检修会议最后确定下达。

2.节日计划检修:省调除在月度计划检修中考虑确定外,特殊情况应在节假日前三天报省调平衡后安排。

第68条 检修申请的批准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以检修通知单为准。

第69条 网调直调线路的检修申请,按线路维护分工分别由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由省调统一向网调申请,由网调批准;网调间接调管线路的检修申请,按线路维护分工分别由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由省调征得网调许可后批准。批复通知由省调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70条 网调直调设备的检修由各厂、站直接向网调申请。 第71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情况,直接批准当日内可以完工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检修。

第72条 基建施工单位由于施工需要或用户因本身工作需要,而要求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停电时,其停电计划和申请手续由设备主管单位统一向调度机构办理。

第73条 省调管辖的线路检修,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由相应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网调管辖线路的检修,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由相应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再有省调值班员和网调调度员联系。

第74条 设备拟停止运行进行检修,虽已于前一日提出申请,并在日计划中得到批准,但改变设备状态,必须达到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以后能进行,检修工作也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开工,检

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否则不能认为检修工作已经完毕。

第75条 如因某种原因原定转入检修的设备延期开工时,不允许按原批准检修的期限自行推迟设备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的时间。如需变更工期,应经调管该设备的调度部门批准。

第76条 已经批准的停电检修工作,检修单位故不能开工时,应于停电前通知有关调度值班调度员。因系统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77条 开工检修的设备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办理改期申请手续,如果计划检修工期只有一天(包括每天都要恢复送电的检修),只有 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者,方可提出改期申请,临修设备部允许改期。

第78条 对正在检修的设备,要增加工作项目,必须向有关调度增报申请,若有设备状态变化必须明确要求,待批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按改期规定办理改期申请手续。

第79条 严谨未经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未经允许开工而私自在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凡在省调管辖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均须按正常手续办理申请。

第80条 申请检修的单位,凡设备在恢复送电时有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检验和做与系统有关的实验等要求的,在申请检修的同时,需提交实验方案或要求,该方案或要求必须在实验前七天提出并征得

调度机构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81条 发供电设备检修时间计算的规定:

1.机炉检修时间为:机炉解列(或脱离备用)并得到值班员允许开工时开始,到现场值长报告机炉并入系统并带满负荷(或备用)为止。

2.电气设备检修时间为:现场值班人员接到值班调度允许开工的指令时开始,到现场值班人员汇报值班调度员设备完工,可以加入运行(或备用)为止。

第十二章 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第82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应当在并网前按国家有关法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并网协议,只有签定了并网协议才能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 协商一致必须以服从统一调度为前提,以《条例》为依据,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网管理的法律、法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规范等。

第83条 在签定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并网条件包括:

1.新投产设备已通过启动、调试、验收(必须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2.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 3.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电气主接线图、

主要设备的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配臵等资料);

4.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规定,具备投运条件并接受调度机构的管理;

5.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以及陕西电网的相关规程、规定等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已具备投运条件,电网运行所需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6.远动设备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并接受调度机构的管理;

7.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臵安装齐备并经验收合格; 8.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

第84条 满足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以及电网申请并网运行,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并网经济协议: (1)电量购、销条款; (2)价格条款; (3)结算条款; (4)违约责任条款; (5)奖惩条款;

(6)因对方或自身原因上网电力、电量多(少)于协议规定的计算和考核条款;

(7)技术指标考核及结算条款; (8)不可抗力的处理条款; (9)协议修订条款;

(10)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条款; (11)其它条款; 2.并网调度协议:

(1)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

(2)由于并网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要求并网的一方承担; (3)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电机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作出为相应调度机构安排发电厂日负荷曲线和调峰容量的依据; (4)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发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

(5)发电厂检修计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电网的需要和发电厂的能力,按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安排发电厂完成计划检修。检修进度应服从有关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检修安排的变动及非计划检修的申请、批准等,按电网有关规程定执行;

(6)发电厂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日负荷曲线运行,误差不应超过±3%;

(7)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对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通

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专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对这些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8)确定电力(含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电量和电压的计量点,其量测表计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效验。电量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设备的产权分界处;

(9)发电厂应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故障录波图等有关资料; (10)调度管辖范围;

(11)事故支援电力、电量的能力,分时电量计算办法; (12)安全措施管理;

(13)调度补偿和事故支援补偿办法;

(14)调度系统电气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及认证办法; (15)协议修订办法;

(16)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办法; (17)其它。

第85条 省调调管的新建发电厂及输变电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均应于设备投入运行前三个月由设备运行单位向省调提出投入系统运行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二份,内容包括:

1.新建或改建工程的名称、范围; 2.预定的启动试运日期及试运计划; 3.启动试验的联系人及主要运行人员名单; 4.启动试验过程对系统运行的要求。

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5.主要设备的规范和参数;

6.平面布臵图、一次电气结线图(包括厂用系统结构图)、线路走径图及相序图、继电保护原理图、配臵图、说明书、实际保护装臵的定值清单、汽水系统图、输煤制粉系统图、水工建筑及水库等资料;

7.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规程; 8.通讯联络方式; 9.自动化信息传送方式。

第86条 省调在接到上述申请后,应于试运前一个月将批准书通知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书内容包括:

1.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2.设备命名及编号;

3.运行方式的确定,变压器分接头位臵的确定;

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臵的调试定值及设备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值; 5.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的调度启动方案和起动试运完毕加入系统运行的管理制度;

6.省调值班调度员名单。

第87条 运行单位(或地调)应于启动调试前三天向省调提出申请,并提供110KV及以上线路的实测参数,三相五柱式变压器的实测参数,省调于启动试运前一日批复。新建或改建单位,虽已接到省调的批复,但仍需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方可启动操作。

第88条 由于设备资料不全,设备实验不合格,设备投运后对电

网安全带来威胁,保护装臵不满足要求、规定,通讯不完善,缺少调度自动化信息等,省调有权拒绝该新设备并入系统运行。

第89条 地调管辖的新建或改建的110KV输变电设备和发电厂,地调应于启动前二十天将批准书,有关设备规范、参数及运行方式报省调备案。如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定值等,则需提前二个月报省调,省调于启动前一个月批复。

第90条 设备试运完毕经验收合格后,设备主管单位必须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正式加入系统调度管理。

第91条 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必须通过电网企业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方可进入商业化运行。

第92条 凡属省调调管的设备(含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远动、通信等设备),其改造或更换,均应执行设备入网有关规定(质量、性能、可靠性等要求),并将其改造或更换的可能性报告省调审批,省调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或更换。为了保证改造或更换设备安全加入运行,设备所属单位应按新建或改建设备加入系统运行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调报送有关技术和启动调试方案。

第十三章 水库及水电站的调度管理

第93条 水库调度的任务

1.遵照兴建水库的目的和 设计要求,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2.满足电网的安全经济要求,配合火电,为用户提供优质低成本的电能。

第94条 水库调度的原则

1.径流式水电厂应做好水情预报,按来水情况安排日发电计划,在允许的范围内担任部分调峰任务。

2.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在供水期初保持高水位计划用水;汛前腾空库容,但最低水位不得低于死水位(多年调节水库原则不低于年消落深度);汛期根据汛情提前大发,汛末利用后期洪水尽量蓄到正常高水位,供水期应多担任电网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

3.多年调节补偿水库应最大限度地担负电网调峰和担任事故备用,在蓄水期尽量少发抬高水位,补水期根据水库的用水计划增发电力电量。

4.梯级水电厂要保持调节性能差的水库高水位运行,同时要注意减少下游电站多余弃水。

5.有综合利用任务的水库,首先应满足设计规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处理好发电与防洪、蓄水、排沙及综合利用任务的关系,保证水库的安全和经济运行。

第95条 水轮发电机组的运行 1.水轮发电机并列时间的规定

水轮发电机并列时间以值班调度员发布开机指令算起,到现场值班人员汇报机组并入系统为止。对于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不得超过20分钟,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不得超过10分钟,10万千瓦以下机组不得超过5分钟。

2.水轮发电机进相深度的规定

水电厂机组的进相深度根据电网及机组情况,按有关规程规定依调令执行。发电机进相运行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96条 石泉、安康、二郎坝、岚河电厂、当水库控制流域大面积或持续性降雨,入库流量明显增加时,应及时向省调报告,并提出改变运行方式的建议。

第十四章 继电保护(含同期装臵)和安全自动装臵的调度管理 第97条 省调调度员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运行方面的职责

1.了解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原理;

2.负责新投或进行定值修改后要投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定值的核对工作;

3.监督调管范围内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正确使用,严禁电力设备无保护运行;

4.根据保护装臵的最大允许电流,调整电网的运行方式; 5.在改变系统一次设备运行状态时,应充分考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协调;

6.掌握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问题,特别是高频、光纤保护等保护装臵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7.在系统发生事故以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当值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动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并做好记录,及

时通知有关人员;

8.根据系统稳定、运行方式及负荷情况,提出对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要求和改进意见。

第98条 继电保护(含同期装臵)和安全自动装臵的运行管理 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投退及定值更改均应按调度指令执行;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在运行中发现缺陷,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调度汇报,若需退出装臵进行检验时,必须经有关调度批准。如危及一次设备安全运行时,可先将装臵退出,但事后应立即汇报;

3.省调管辖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保护装臵更改定值或新保护装臵投入运行,值班调度员按保护定值通知单与现场值班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名并注明定值核对时间,现场值班人员应向省调汇报保护装臵具备投运条件后,值班调度员方可下达投入运行的指令;

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定期校验应尽量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的临检工作应办理申请手续;

6.调度人员掌握系统继电保护装臵和安全自动装臵的配臵和运行规定;

7.下级调度管理的保护装臵的使用,如影响到上一级电网的稳定运行和保护配合时,应经上一级调度许可;

8.保护装臵动作后的掉牌信灯光信号,现场值班人员必须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迅速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汇报,事故录波图和事件记录及时传至相应调度机构,并做必要的注释。

9.凡新(扩、改)建设备接入或设备检修,影响到保护回路极性或二次回路时,应及时联系相关调度进行差流、极性测试,正确后有关保护方可投入。

10.同期装臵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并保持完好可用。

第十五章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管理

第99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自动化信息,应直接传送至省调其他有关信息由地调转发,在不影响系统实时性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信息的逐级传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

同属两级调度机构所管辖的厂站采用一发两收方式,一般不允许重复设臵RTU。

第100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中采用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通过有国家资质的质检中心检验合格,必须符合系统所规定的通讯规约及接口技术条件。

第101条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维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维护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处理。

第102条 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因故障或其它原因临时停运,应及时通知上一级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系统计划停运,应提前一天提

出申请,经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下一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工作若影响上一级调度自动化系统,需经上一级同意才能工作。

第103条 当电网中有新建、改建或扩建设备投入运行,使得电网结构调管范围发生变化时,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调度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修改数据库、画面、报表、模拟盘信息等,并根据规定的信息转发原则,修改向有关部门转发的信息。

第104条 值班调度员发现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自动化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自动化值班人员应迅速处理,并将原因和处理结果告知值班调度员。

第105条 电网发生事故后,自动化值班人员应及时整理好有关信息打印记录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章 系统调度通信管理

各级电力通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有关通信管理规程,坚持电力通信为电力生产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106条 各级通信调度是保证通信网正常运行的指挥机构,在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确保系统通信正常。

第107条 各级通信调度机构对通信电路负责管理,当地通信机构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108条 通道设备的维修、调试、故障处理由通信人员负责,在这些设备上进行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109条 输电线路计划和临时停电检修,影响通道的,电网值

班调度员或方式人员应提前通知通信调度,以便通知有关通信部门安排通信运行方式。线路检修完毕应及时通知童心南调度。通信运行方式变更也提前通知调度部门。

第110条 如果输电线路或通信设备检修影响自动化通道时,由通信部门提出受影响的通道名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于通道停用前及回复后通知自动化管理部门及电网调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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