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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编号:QYJH/ABZD-003-2013

一、总

1.1 为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做好各级、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及职责划分

2.1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2.1.1 负责组织开展新参加工作人员一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以及管理人员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核发各种证书。

2.1.2 负责为各单位开展的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协调服务,并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2.1.3 负责对承担公司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在委托培训合同/协议中明确各项具体要求。

2.1.4 建立健全公司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档案。

2.2 各单位组织做好

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期上报安全教育培训报表资料。

三、新职工“三级”教育

3.1 新职工:包括干部、工人(含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季节工等)、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进入公司各单位工作前,都必须接受分别由公司、各单位、班组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按规定填写“三级”安全技术教育记录。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教育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工作。

3.2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列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中。一级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完成。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3.2.1 主要内容包括:

3.2.1.1 职业健康安全的意义和任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2.1.2 公司概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程序;

3.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职业健康安全常识;

3.2.1.4 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3.2.1.5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希望和要求。

3.3 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并做好记录。

3.3.1 主要内容为:

3.3.1.1 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和设备状况; 3.3.1.2 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程序;

3.3.1.3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劳动纪律及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3.3.1.4 本单位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3.3.1.5 希望和要求等。

3.4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组织开展并做好记录。 3.4.1 主要内容包括:

3.4.1.1 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危害区域和本岗位设备状况;

3.4.1.2 本岗位、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3.4.1.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正确佩带、使用方法,本岗位安全卫生操作

方法示范,排除故障的方法、互相合作的安全注意事项,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措施等;

3.4.1.4 本岗位及作业场所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隐患报告、整改要求;

3.4.1.5 本岗位及作业场所意外情况的紧急应变措施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4.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2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主要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技术监督总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3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范围主要包括: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规定

4.4.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4.4.2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经原考核发证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前应进行复训教育和检查,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教育、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和事故案例教育等。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4.4.3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工作态度和技能好,参加过知识更新教育的人员,经公司综合管理部批准,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4.4.4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复审考核,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含IC卡),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管理档案。

五、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5.1 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含新任干部)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纳入年度职工教育计划,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5.2 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5.3 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5.3.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

5.3.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

5.3.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方法及演练等;

5.3.4 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 5.3.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六、班组长教育

6.1 班组长安全教育,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纳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计划。班组长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6.2 班组长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6.2.1 职业健康安全的意义和任务;

6.2.2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标准,班组长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2.3 安全技术、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2.4 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及应用、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五同时”教育、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方法、危险作业、违章作业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等。

七、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7.1 职工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时,必须依据工作调动通知单,由接收单位(班组)分别组织进行“

二、三级”安全教育。

7.2 各单位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由技术工艺或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健全教育档案。

7.3 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及时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八、职业健康教育

8.1 凡从事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每2年至少应组织一次。

8.2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8.2.1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是: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及自救、互救的常识;

8.2.2 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8.2.3 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是: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8.3 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管理档案。

九、全员教育

9.1 全员教育,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开展教育工作时,应针对不同对象、层次,采取下发安全简报、举办安全板报展览、放映有关电影和录像、举办学习班、层层开会传达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素质,并建立健全全员教育档案。

9.2 全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9.2.1 职业健康安全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 9.2.2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9.2.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9.2.4 事故案例分析等。

9.3 全员教育形成的资料,应及时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十、复工教育

10.1 职工因病假、事假、探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或因工伤休息且伤愈上班前,均必须由各单位、班组进行复工前的

二、三级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安排工作。

10.2 复工教育内容包括:

10.2.1 公司和所在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0.2.2 本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10.2.3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0.2.4 对工伤复工者,应分析事故原因及掌握防范措施。

10.3 复工教育后,应形成复工教育资料,并及时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十

一、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11.1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分初次培训和再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1.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1.2.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职业健康安全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等;

11.2.2 职业健康安全专业知识、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等; 11.2.3 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11.2.4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11.2.5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11.2.6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方法; 11.2.7 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 11.2.8 典型事故案例等。

11.3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主要包括: 11.3.1 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11.3.2 职业健康安全新技术、新知识; 11.3.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 11.3.4 典型事故案例。 十

二、附 12.1 12.2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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