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护士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单位自主用人和职工自由择业的用人机制,根据《护士条例》和上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聘用护士的报名条件:
1、首次聘用年龄为25岁以下。
2、具有全日制正规院校护理专业(或助产专业)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及面试合格。
4、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不符合以上聘用条件的,一律不予聘用。
第三条 聘用程序
1、个人申请报名,填写报名表。
2、审验毕业证、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
3、证件审验合格后统一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面试。
4、综合评价选用。
5、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医院用人计划,由人事科、护理部对应聘的聘用护士统一进行面试、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根据成绩择优录用,统一调配。
第五条 聘用期限
聘用护士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协议书,首次协议期限为5年。聘用护士在协议期限未满时提出解除协议,需交纳违约金及培养费30000元,双方签字终止协议。
第六条 聘用期间的待遇
聘用护士试用期(3个月)内发基本工资6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发基本工资1100元/月,并享受科室全额奖金。餐费补助、夜班费补助、节日补助等按正式护士对待。
第七条 聘用护士必须服从医院的管理,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为病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对于服务态度差、工作表现不好、完不成工作任务、出现病人投诉、发生医疗纠纷或差错事故者,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随时解聘。
第八条 聘用护士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经常请病事假而影响科室工作者,按不能胜任工作处理予以处罚或随时解聘。
第九条 聘用护士在聘期内,积极参加院内外一切活动,在全院性的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获得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的,均作为办理人事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聘用护士在我院连续工作2年以上,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者,参照县人事局毕业生招录办法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之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处,执行本办法。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