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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参考资料

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以上“四项监督制度”,5月6日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在北京召开视频会议,对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出部署。之后,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武组文„2010‟68号)和•关于印发†在全市深入开展中央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组文„2010‟69号),对全市贯彻落实中央四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贯彻了中央要求,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着眼点就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代会工程。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同志指出:“把人选准用好,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既要靠优良的作风,坚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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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

二、四项监督制度的功效和要点

张纪南同志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撒手锏”;•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和审核程序,前移了监督关口,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虑器”;•“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了全委会在用人监督上的作用,为评估选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要对其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四项制度全面加以实施,将有力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进行。

(一)关于责任追究制度

权责对等、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问责制度是追究官员责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也是公共管理中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问责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个是中央去年颁布的•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规定,问责的七种情形之一,就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制度上的缺漏,激活了选人用人上的问责机制,既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

在“追究谁”的问题上,•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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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办颁发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报告制度,并规定了两条:一是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二是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共计5种事项。从实际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办法,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一些地方该报告的事项不报告,该把住的关口没把住,导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违规用人问题时有发生。二是从实践看,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报告。•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报告的12种事项,扩大了报告事项范围;规定了报告的具体方式,即书面报告和征求意见两种。这些事项,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方面,这些事项中,有些是确实出于工作上的特殊需要,有的是为让特别优秀的干部脱颖而出,还有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难以避免。另一方面,这些事项,如果把关不严,往往容易让人对用人不公正性产生怀疑;有的还会以种种理由突破有关规定,打“擦边球”,钻空子,做手脚,甚至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建立这项监督,就是要前移监督关口,强化上级监督和事前把关,为选人用人装上“过滤器”和“安全阀”。

一类是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的

事项,共5种:一是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临时动议决定任用干部。这条规定,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怎么界定“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的问题。再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界定“确因工作需要”。为了防止随意找这个借口,就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多把一道关口。二是越级提拔干部的。•干部任用条例‣第八条规定,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要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三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依据的是•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要是防止随意扩大“特殊需要”的人员范围,规避民主推荐程序,使一些民意基础比较差的人得以提拔重用,特别是防止借组织推荐提名之名搞个人指定提拔之实。四是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这里对关键岗位进行重点管理的要求,也是保持任期稳定的要求,从干部制度上防止短期心理和短期行为。五是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另一类是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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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三是评议方式。报告后,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四是评议对象。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人员,主要是5类:下一级党政一把手;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把手;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五是评议结果运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实施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要着重把握好两条:第一条,是要强化结果运用。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把此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中组部初步建立了“六看”的整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首先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指标,其次看“一报告两评议”情

况,特别是民调没覆盖到的地方和单位,就要重点看“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另外,也要运用民主评议结果,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提高检查质量。第二条,是要逐步全面推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也就是说,要把“一报告两评议”覆盖到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

(四)关于离任检查制度

•离任检查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这一做法,被干部群众形象地称为“用人审计”。为什么要对市、县委书记开展用人情况离任检查?主要有3点:一是市县委书记的岗位很重要、行使的用人权很重要,需要加强监督。市县党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用人上有相当大的发言权,能否正确履行用人职责,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用人质量和风气。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在选人用人上出的问题,大多与一把手有关。因此,要严格规范和有效监督市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二是把市县党委书记选人用人情况与其自身的进退挂起钩来,形成倒逼机制,促进他们慎始慎终行使好用人权。这一制度,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未然。在离任时交用人帐、过检查关,这对离任者、继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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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第二,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李源潮同志强调,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不抓制度执行,制度就有效果;不抓制度落实,就等于没有制度。要不折不扣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对报告的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格入口监督;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做到奖优惩劣;对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要切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查实的用人问题要纠正问责,不搞下不为例。要加强监督检查,在干部选拔任用检查工作和巡视工作中,把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在严肃查处问责上下功夫,加大对用人上突出问题的查处力度,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特别是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保持整治工作的高压态势。不管刮的是什么风,不管风从什么地方来,都要坚决抵制。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上级督查;坚持实报必查、查实必究、失职追责。今年,在继续深入治理拉票贿选的同时,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行动,让卖官都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四,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实际落实•规划纲要‣,在11个重点项目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突破,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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