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会展标准化试点评估准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会展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水平,保障会展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展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由浙江省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条试点期满,试点单位可按照《会展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自查,自查合格的可向浙江省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
第四条 试点单位三年内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估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
第六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七条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沟通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评估组向浙江省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试点单位评估报告以及考核评估结论。一般现场考核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
第九条浙江省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评估报告、考核评估结论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试点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试点合格单位,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时,当即撤销试点名誉,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会展标准化试点评估准则[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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