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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4: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崔劲 主要内容

程序准则制定的依据 程序准则相关问题分析

与《操作规范意见》的比较与说明 程序准则讲解

程序准则制定的依据(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

序。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包括八项内容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签订业务约定书 编制评估计划 现场调查 收集评估资料 评定估算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工作底稿归档 相关问题分析

我国评估行业缺乏对评估程序的研究与规范 评估实践发展对规范程序提出更高要求

评估准则有利于法律责任的界定(行业进入高法律风险阶段) 评估程序准则是评估质量的基础保证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制定基础 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程序的规范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1) 《操作规范意见》

第三章“资产评估操作程序”中对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止的操作程序规定了15项。

《程序准则》

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有关内容进行了归纳,例如将第5项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搜集准备资料,第6项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第7项检测鉴定资产的相关内容归纳为“现场调查程序”。增加“收集评估资料程序”,将第8项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第9项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合并为“评估估算程序”。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2) 《操作规范意见》

第25条:评估机构必须派出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资产占有单位进行的清查情况,验证所提供的资料。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程序准则》

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 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2)(续) 《程序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3) 《操作规范意见》

第22条 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基准日--- 程序准则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中,提示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4) 程序准则增加了风险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准则内容介绍 程序准则 共四章33条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5-10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11-32条) 第四章 附则(33条)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讲解: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具体对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讲解: 所称程序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按照评估业务的进展步骤阐述具体程序。只有履行了合理有效的评估程序,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程序的要求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本准则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对其执行评估业务提出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程序。

讲解: 基本评估程序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一项完整评估业务时应该履行的主要重点工作步骤及要求,针对每一基本程序还应有具体的实施安排或步骤,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的不同,在制定评估计划时落实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确定估算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

具体评估步骤可按照不同评估对象、不同评估方法分别确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对评估结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终止评估业务。

讲解: 1.主观限制与客观限制

2.如果重大限制将对报告评估目的下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应与委托方沟通,当委托方明知限制无法排除而又拒绝接受明确充分披露下的评估结论,或评估师认为即使进行充分披露也将影响报告的合理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出终止评估业务的要求,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讲解: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这就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引导相关协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对他们的工作要有控制能力与管理能力,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为规避风险、规范执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调查、评定估算等工作程序与工作步骤形成书面或电子记录,收集评估依据,形成工作底稿。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具体、详细、完整。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评估范围; 价值类型; 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委托协议书相关内容; 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讲解: 理解在评估前期明确价值类型的作用

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

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

价值类型制约评估方法的选择

明确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

具体按价值类型准则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讲解: 1.评估项目风险。一般业务风险主要有来自委托方的风险,来自产权持有者(资产占有方)的风险,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评估报告使用中的风险等等。

2.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的基础情况和复杂性,分析本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判断是否有来自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助理人员执业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3.判断项目是否存在明显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确认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履行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讲解: 评估计划一般在项目开展前编制,为保证各种资源最有效的配置并合理利用,需要对未来可能进行的所有主要评估工作进行规划,依照评估工作程序的要求对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规划,具体对评估步骤、工作进度安排、专业人员、时间、重点关注的事项等内容加以明确。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讲解: 现场调查是对评估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获得被评估对象的基础资料,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勘查评估对象的品质和使用状况,查验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通过询问、核对、勘查、函证等方式进行的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获得需要评估的资产清单;(2)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及完整性;(3)对评估对象品质、使用状况的现场勘查;(4)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等,应涵盖了解所有评估对象各种信息的工作。

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查。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填制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讲解: 由于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或组织,产权持有者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委托方也有义务督促产权持有者提供相关资料。产权持有者应该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填写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需要盖章确认的资料一般为评估对象或评估范围明细表、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讲解: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施抽查方法,是从评估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有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讲解: 收集评估资料主要是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定估算需要的评估相关资料。评估工作资料是评估师在现场调查后,进行评估时的必备资料,与现场调查所收集的的相关资料是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进一步了解获取与判断评估对象价值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市场调查资料、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专业机构的分析报告或文件等,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讲解: 资产信息资料的分析,指对资产信息资料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识别。 信息资料本身的可靠性可通过参考其他来源查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各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讲解: 1.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所处状态以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相适应。

2.评估方法选择应与评估对象的类型、现实状态等相适应。 3.评估方法的选择也应当与占有资料的情况相适应。

4.选取评估方法包括选择评估技术思路、实现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方法以及选择技术经济参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各种方法产生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讲解: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正确地对一种评估方法下的初步结论进行分析,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资料的全面性、客观性及适时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及适时性,计算公式的正确性,计算表格链接的正确性等进行分析; 2.将评估结论再次核实是否与明确评估目的及价值类型相适应。进行相关增减值分析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如果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不仅要确保满足各种评估方法适用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还要对各种评估方法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最终确定评估结论。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讲解: 1.评估报告出具前应该进行内部复核

2.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3.提交报告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讲解: 评估机构应该有明确的档案建设和档案管理意识 资产评估档案规范化管理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起草说明

资产评估程序、规范

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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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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